多家公司上演“胜利大逃亡”,违规减持成本亟待提高

/盘和林

编辑/王飞

进入5月份,随着股市的止跌企稳,甚至略有回升,违规减持问题开始频现。据不完全统计,5月份以来,有近20家上市公司的股东、董监高因违规减持被采取监管措施,其中涉案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也不在少数,具体情形主要表现为违反承诺、先斩后奏、披露公告滞后、未按标准披露且持续减持等。

数据显示,在近两个月的时间内,上市公司大股东以及控股股东、董监高等成为了违规减持浪潮中的主力。业内人士表示,减持的主要原因有三,分别是股市回暖背景下的获利了结、股票质押被动减持以及对公司未来预期的不乐观。但不论减持出于何种原因,这近20家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采取的违规行为却是既定的事实,他们很有可能是在对违规成本与减持收益权衡之后,选择了在可接受的处罚范围内主动进行资本冒险。

诚然,这些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的减持可能确实存在没有主观恶意、未获取非法利益、法规理解偏差、难以界定一致行动人以及股权质押被动减持等情形,但这些原因并不能掩盖其怠于披露的违规行为。在明文规定的法律法规面前,违规减持行为的任何理由都显得苍白无力。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针对不同情形对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转让股票有明确的限制规定,例如公司董监高应当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此外,还有针对持股增减达到5%停止交易并披露的特别规定。但为何这些减持主体还屡屡冲破监管的红线呢?

究其根本,那就是违规减持成本过低。目前针对违规减持行为,证监会及上交所等监管机构主要通过事后关注、出具警示函、上缴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等予以行政处罚,针对相关当事人大比例增持情节,也会予以考量从轻处罚。基于此,部分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持股数量巨大,难以抗拒高位减持的丰厚利益诱惑,在可接受的行政处罚面前选择铤而走险,上演了一出“胜利大逃亡”的戏码。

在当前的市场中,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作为企业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其股票增减行为具有较大的信号传递作用。对于这些人的减持,不可避免的会对上市公司的形象、公司股价产生负面影响。

但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利益实体,有义务保障市场对股权重大变化的知情权。从经济关系来看,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构成契约关系,即上市公司自觉履行准确全面的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根据信息独立判断做出投资选择。由此,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就是上市公司遵守契约精神的要求,否则便侵犯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及董监高的减持行为是影响上市公司股价的重大信息,若出现违规披露,则不符合投资者保护原则,也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健康发展和资本市场平稳运行。

事实上,上市公司与监管部门两者之间构成了经济学上的博弈关系。上市公司往往根据设定的监管强度在违法成本和风险收益之间权衡选择,秉持“监管先定,违规后动”的逐利理念。只有当违规成本远远高于投机收益时,监管震慑力才得以显现,信息披露制度才能够真正约束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的违规行为。

针对频频出现的违规减持案例,监管部门应全面贯彻从严监管要求,增加检查频率,创新执法手段,研究优化公开谴责等制度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减持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市场主体严格遵守制度规范,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作者系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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