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商银行蚌埠分行被罚50万元

每经记者:胡琳 每经编辑:卢九安

图片来源:摄图网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以下简称“蚌埠监管分局”)针对徽商银行蚌埠分行及4名支行相关负责人连发5张罚单,对该分行罚款人民币50万元,对4名相关负责人处以警告行政处罚。

其中,徽商银行蚌埠分行因贷款发放后未采取有效手段持续监测借款人账户进出情况,未及时发现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被蚌埠监管分局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日期为2019年7月1日。同时,徽商银行蚌埠怀远支行长和主办客户经理以及该行蚌埠科技支行行长和主办客户经理均被处以警告行政处罚。4名相关负责人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也为贷款发放后未采取有效手段持续监测借款人账户进出情况,未及时发现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蚌埠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徽商银行蚌埠分行作出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显示,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蚌埠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显示,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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