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布:定存门槛降至50万,需充分披露存款保险信息

12月25日,银保监会官网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银保监会表示,此次《细则》的修改是为了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修改以及落实银行业开放措施,所以银保监会修订完善了与《条例》相配套的《细则》。据悉,此次《细则》主要在五大方面对于《条例》的内容作了更加细化的规定。

比如《条例》将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定期存款的数额下限由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改为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但考虑到外国银行分行存款通常不投保我国的存款保险,所以《细则》更详细地规定了银行需充分披露存款保险信息。

图片来源:摄图网

取消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审批

一是在《条例》允许外国银行可在我国境内同时设立子行与分行的基础上,规定了同时设立子行和分行应当具备的条件,并增加相应监管要求。

二是根据《条例》修改情况,相应取消人民币业务审批及来华设立机构的外国银行总资产要求的内容,并对《条例》中经营人民币业务应符合的审慎性要求进行明确。

三是考虑到《条例》将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定期存款由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修改为每笔不少于50万元,而外国银行分行存款通常不投保我国的存款保险,因此增加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在开办存款业务时应向客户充分披露存款保险信息。

四是根据《条例》授权,修改外国银行分行生息资产指标具体要求,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应按不低于公众负债额的5%持有银保监会指定的生息资产。当外国银行分行持有银保监会指定的生息资产余额达到营运资金的30%时可以不再增持。

五是对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实施合并考核。对原《细则》相关条款进行相应调整,将生息资产比例、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的考核方式从单家考核调整为境内分行合并考核。同时要求管理行履行合并报告职责,管理行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履行合并考核职责。

明确外资银行可以依法与母行集团开展境内外业务协作

2017年以来,监管部门以通知等形式陆续放宽了多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事项,银保监会负责人表示,此次对于《细则》的修订也将部分适宜在《细则》中规定的事项纳入,以提升立法等级,保持外资监管法规的一致性。

首先是明确部分业务适用报告制,包括托管、存管、保管,财务顾问等咨询服务,以及代客境外理财。同时明确外资银行可以依法与母行集团开展境内外业务协作。

其次是允许外国银行向中国境内分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合并计算。如已设分行合并计算的营运资金满足最低限额及监管指标要求,则该外国银行可以授权已设分行按法规规定向增设分行拨付营运资金。

第三是允许已获准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外国银行管理行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授权其他分行开办相关业务。

除此之外,银保监会还在此次的修订中还修改了中外合资银行外方主要股东的定义,强调判断主要股东的依据为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章程,并增加一项“以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资金入股”不得作为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股东的情形。

另外,修订后的《》细则还优化了外国银行分行流动性比例指标考核,包括不强调本外币分别考核流动性比例,境外联行往来及附属机构往来的资产方或负债方净额只将1个月内到期的部分计入流动性资产或流动性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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