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拟对恶意逃废债企业市场融资进行限制

据央行网站27日消息,央行会同发改委、证监会起草了《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加大对发行人逃废债的打击力度,依法依规对恶意逃废债企业的市场融资进行一定程度限制。

截图来源:央行网站

据了解,《通知》在充分考虑市场发展实践并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债券违约处置的四项原则:一是底线思维原则,坚持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二是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动运用市场和法律手段解决债券违约问题;三是各方尽职尽责原则,引导市场各方严格履行规定和约定义务;四是平等自愿原则,明确债券违约处置各方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确定权利义务。

《通知》充分发挥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在债券违约处置中的核心作用。推动在债券发行文件中明确受托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支持受托管理人在有效授权内代表债券持有人开展有关活动。鼓励在债券发行文件中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条款,鼓励建立分层次的持有人会议议案表决机制。

《通知》明确了违约处置各方的职责与义务:

关于债券发行人。在要求发行人遵守契约精神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发行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对违约信息及处置进展的披露义务。强调发行人要积极参与持有人会议,并积极回应债券持有人的诉求。

关于债券持有人。支持债券持有人充分利用集体行动机制维护合法权益。强调发行人要公平公正对待债券持有人。引导在债券发行文件中明确债券违约救济原则,为后续违约处置衔接提供保障。此外,《通知》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强调投资者要树立风险自担意识,主动提高信用风险识别能力。

关于中介机构。除强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外,《通知》还重点对中介机构提出四方面要求:一是严格防范利益冲突,并明确利益冲突行为发生后的处置要求;二是要求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提高对存续期债券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三是强化评级机构风险揭示能力;四是增强担保和增信机构担保责任。

《通知》提出,丰富市场化违约债券处置方式。明确在继续发挥违约债券交易机制作用的基础上,要进一步丰富市场化债券违约处置方式,包括允许发行人在基于平等、自愿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债券置换、展期等方式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同时,《通知》规定违约债券的处置进展及结果应当真实、及时、完整地告知全体持有人,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通知》强调,加大对发行人逃废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一是推进债券市场统一执法,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二是依法依规对恶意逃废债企业的市场融资进行一定程度限制;三是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恶意逃废债企业及负有主要责任的相关人员,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