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次修订,其中规定——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新华社
■编辑/裴红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