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违约处置机制大变革,预警机制也要跟上

12月27日,信用债违约处置机制迎来重大变革,多部门出台一揽子重磅文件,旨在建立一套处置信用债违约“组合拳”,填补我国债券违约处置机制的很多制度性空白,加快风险出清,维护债券市场的长远发展。

在舆情一片叫好声中,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这些重磅文件多用于处置已经发生的信用债违约,遏阻违约风险蔓延,最大限度减少违约带来的负面影响。特别是首次推出的受托管理人制度,可望健全信用债违约处置机制,对提升违约处置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有积极意义。

但是,这些文件的出台对债券违约存量起风险出清作用,而对债券违约增量无遏制作用。但事实上,某种程度上,建立违约预警机制与健全违约处置机制同等重要。

资料图 图据视觉中国

债券违约的风险主要缘自民企公司治理体系涣散,诸如盲目投资、财务造假、信息披露不完善、利益输送、实控人抽逃出资、大股东掏空等问题。只有在源头上加强监管,建立预警机制,并提高预警的灵敏度,发现苗头,及时棒喝,才能减少违约增量,同时也节省处置违约的司法成本。可以想像一下,如果把用于事后处置违约的司法力量置换成事前的监管力量,违约概率会小得多,违约风险也会小得多。

假如动用处置违约的会计力量在平日里多去翻一翻拟发债公司的账本,及时发现其会计账本上造假的痕迹,评估其不具备发债的资格,就会使违约风险“胎死腹中”;假如通过穿透式监管,弄清公司的实控人,密切关注其资金流向,防止其发债后抽逃出资,就能使公司有足够的资金兑现债券……

据Wind数据统计,截至12月15日,2019年以来已有223只债券违约,其中券商参与主承销的有177只,总计涉及47家券商或券商子公司。从发行人企业性质来看,有156家是民营企业。

此次一揽子文件出台的背景是投资者面对债券违约无可奈何,求偿之路漫长,违约清偿率普遍偏低,影响社会安定。那么,能否再组织一些专家研发债券违约预警机制的政策构想,在静悄悄中化解违约风险?相信此举措也将是功德无量。

可以说,只有解决民企的内部问题,做清醒的投资者,账本干净,信息披露完整准确,不搞利益输送,大股东恪守良知,同时在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上下功夫,才能发债发得光明磊落,发得坦然淡定,就不会或很少有违约风险。

红星新闻签约作者 蔡恩泽

编辑 汪垠涛

【版权声明】本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归红星新闻(成都商报社)独家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