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困难企业可适当延长养老保险缓缴期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该怎么办?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建立按时足额缴费的正向激励机制,妥善解决企业历史欠费,维护参保人员权益。

为规范用人单位参保缴费行为,《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对于未按时足额缴费,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足额缴费。对于仍未足额缴费的,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可出具稽核意见书或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督促用人单位补足养老保险费。对于欠费单位的滞纳金问题,《通知》提出,《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各地原规定加收滞纳金或利息数额低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可按就低原则执行。

为了更好应对当前形势,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通知》提出完善缓缴政策。对于符合缓缴条件的,要求各市尽快审核,必须在10日内完成初审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于缓缴期满仍经营困难的,在补齐本金后,可适当延长缓缴期。对于不符合缓缴条件,且短期内缴费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延期缴纳养老保险费,延缴期间职工正常享受社保待遇。对于缓缴、延缴期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或提出转移的职工,可采取个案补缴方式处理。

规范养老保险补缴政策。《通知》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存续劳动(人事)关系期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本通知规定补缴。这一规定,明确了四个问题:一是有应缴未缴现象的才可以补缴,补缴人员不包括个体灵活就业人员。二是明确不论企业还是机关事业单位,只要是应缴未缴的,都可按本通知规定补缴。第三,只有建立劳动人事关系期间存在的欠费才可以补缴,不能随意延长补缴年限。第四,不论现在是否还存续劳动关系,只要是存续劳动关系期间应缴未缴的,都可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对于补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本着尊重历史、还原历史的原则,计算补缴基数时,依据本人欠费时历年工资收入等因素核定,既不因补缴增加职工负担,也不因补缴影响职工权益;对于无法确定的,以参保地历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待遇计发基数的60%核定。缴费比例,按历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

《通知》还明确了历史欠费处理问题。对于有一定缴费能力但无力清欠的困难企业,《通知》规定,允许其先行缴纳欠费本金及当期养老保险费,避免产生新的欠费,对于欠缴的滞纳金,可与经办机构签订协议,限期清偿。对于产生欠费后破产的企业,《通知》也明确,在按规定补足职工个人账户后,企业资产变现收入无法清偿的部分,按程序办理核销,以保障参保职工权益。《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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