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门票下降,发“降价令”只是第一步

当前景区价格调整机制的缺陷在于,多数地方政府均是本辖区内景区的“隐形股东”,从门票收入中获得分成,其自然有推动价格上涨、圈地收费、拦路收费的冲动。授予地方政府行使门票价格监管职能显然是让其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景区门票价格自然难以下降。

6月29日,《关于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 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的指导意见》发布,要求今年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取得明显成效。“在今年‘十一’黄金周旅游高峰前,切实降低一批重点国有景区偏高的门票价格。同时,不得提高景区内交通运输等其他游览服务价格,变相增加游客负担。”国家发改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说。

近年来,景区门票价格高企的现象饱受诟病,很多重点景区不仅门票价格高昂,且每逢三年就可能涨价。国家发改委曾在2007年下发通知,规定“旅游景区门票价格调整频次不低于3年”。每到“解禁年”,一些旅游景区就有涨价趋势。如今国家发改委的降价令,初衷显然是还利于民,但还应强化监管,确保民众能够切实地享受到降价红利。

当前,国内景区主要是资源型和公共型的,即该景区主要靠森林、山岭、草原、河流、海域等国有资源来吸引游客。一旦离开国有资源,此类景区的价值将不复存在。而根据法律规定,被景区圈起来的森林、山岭、草原、河流、海域等资源属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是全体民众共同的财富。眼下,这些占用山川河流等国有资源的4A级、5A级等优质景区的门票价格无疑对其他景区门票价格产生很大影响,只要将这些重点国有景区的门票价格管控好,就抓住了景区门票价格治理的“牛鼻子”。

但当前景区价格调整机制的缺陷在于,多数地方政府均是本辖区内景区的“隐形股东”,从门票收入中获得分成,其自然有推动价格上涨、圈地收费、拦路收费的冲动。授予地方政府行使门票价格监管职能显然是让其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景区门票价格自然难以下降。当门票价格成为地方财政收入一部分时,物价、旅游等地方政府部门不仅难以动真格地行使监管职能,还极有可能想方设法寻找涨价理由、创造涨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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