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中的公司法务转型:从咨询者到参与者

核心摘要置身于时代变革中的中国企业,在市场、产品、资本、人力资源及政府管制等方面受到不断的挑战。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进程,法律成为企业生态环境中一个日益重要的因素。今天,正如一个产品缺乏销路和竞争力的企业将步入衰落一样,一个对规制本身的各种法律缺乏了解和应对的企业也将不可避免地陷入困境。创造商业价值,要求公司法务了解所在的行业和企业,理解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并对企业的商业模式、竞争对手和监管环境具有足够的认识。他应首先成为一个非法律领域的人士,并对该领域具有足够的热情和持续的关注。如果对所在行业和企业具有充分的了解,则无论在公司战略的制定还是实施方面都大有可为,成为对公司商业价值贡献作用的一份子。

· 正 · 文 · 来 · 啦 ·

在今天的中国,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各类企业都设置了企业法律顾问等类似组织,这似乎应归功于照管中国庞大的国有资产的国资部门的推动,和中国快速扩张的资本市场对公司治理的规范。此外,社会对财产权利和市场规则的观念变化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由于这些外在与内在因素的共同作用,我们看到,无论是国资部门控制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还是在资本市场上受到多重规制的上市公司,抑或是体量轻巧经营灵活的私营企业,普遍存在着一种对法律价值重新认识和日趋重视的趋势。

法律是企业生态环境重要因素

置身于时代变革中的中国企业,在市场、产品、资本、人力资源及政府管制等方面受到不断的挑战。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进程,法律成为企业生态环境中一个日益重要的因素。今天,正如一个产品缺乏销路和竞争力的企业将步入衰落一样,一个对规制本身的各种法律缺乏了解和应对的企业也将不可避免地陷入困境。

企业家已经开始整合包括法律资源在内的各类资源,以求在市场上获得生存和竞争优势,与此相应,作为企业雇员的公司法务能对此做些什么呢?公司法务需要服从于公司战略

法律向来以被动的形象示人。看起来,它似乎无法告诉我们如何设计产品,如何挑选合作伙伴,如何制定富有成效的营销方案,如何策划独创性的商业模式等等。法律无非只是告诉人们需要忌讳的行为和避开的暗礁罢了,仅此而已。当我们需要一个建设性的行动方案时,它却塞给我们一套束手束脚的戒律,因此,人们将法律视为不创造实际价值、仅仅是国家和社会强加于己的不得不承受之重,也就不难理解了。而事实上,无论是附属于企业的公司法务,还是独立职业的律师事务所,仍有相当比例每天从事着“Yes or No”的合规性审查工作。他们告诉客户那些是法律许可的行为,那些被法律禁止因此最好放弃。

这种对法律的理解根植于某种僵化的思想,并被法学教育的封闭倾向所强化。法学院教育制造法律专家的同时,也制造出思维壁垒,使他们对其他行业及其思维知之甚少。这种局面如果不能得到改善,那公司法务仍不免在组织中始终处于被边缘化的尴尬状态。

法律并非自成体系的封闭系统,而只是企业生态环境中的众多约束因素之一,服务于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策略性工具,大部分都可以内化为企业的成本和商业风险。为此,我们需要平等对待法律和所在行业及组织,并使二者统一于组织的使命和战略之下。需要化被动为主动,以法律创造商业价值。公司法务能够创造商业价值

公司法务能够创造商业价值吗?难道不正是因为他们固执的反对,才使得那些收益可观的项目被忍痛割爱吗?的确,法律人员和行业人员似乎天然处于互相隔膜互不理解的状态之中,他们总是自说自话,很难进行有效的沟通。创造商业价值,要求公司法务了解所在的行业和企业,理解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并对企业的商业模式、竞争对手和监管环境具有足够的认识。虽然要求公司法务像企业家一样掌控方方面面不免苛责,但他应首先成为一个非法律领域的人士,并对该领域具有足够的热情和持续的关注,这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从现状来看,公司法务对宏观的公司战略的作用微乎其微,基本处于置身事外的位置;就战略实施的微观方面,公司法务也仅处理到个案的部分方面。对这种现象的一幅不精确描述是:董事会设定企业战略,企业高管制定相关方案,经理层负责实施,并就实施过程中的某些问题征询公司法务意见,公司法务基本处于被动咨询而非主动介入的地位。

与此相反,公司法务如果对所在行业和企业具有充分的了解,则无论在公司战略的制定还是实施方面都大有可为,并将超越合规性咨询的被动地位,成为对公司商业价值贡献作用的一份子。

创造商业价值需要公司法务自觉的角色转换。法务不应仅仅像规制交通的红绿灯一样对企业的事务简单说“是”或“否”,而应成为积极的推动者和倡导者。如果你经常参与企业决策制定并为最终的可行方案有所贡献,那你就实现了创造商业价值的目标;而如果你只是经常否定各部门提出的种种方案而从不主动提出某种建议时,那么,由于你仅仅是挫伤了他们的积极性而并未给予任何建设性的方案,那你就偏离了创造商业价值的目标。公司法务应与外部律师有效配合

公司法务和外部律师往往具有相同的教育背景,然而他们似乎属于不同的群体:在外界看来,公司法务是企业的一份子,而律师则置身于公司之外,并同政法队伍具有某种亲缘上的联系。

直观来看,公司法务和律师具有不同的职业资格和从业考试,具有不同的管理体制。前者需通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属于所在单位的雇员;后者需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属于自由执业者,受到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双重管理。这两个职业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员流动,执业律师流向公司法务的例子并不少见。

在中国律师业恢复的初期,法律专业人员既不设在企业(像公司法务一样),也不设在社会(像律师事务所一样),而是隶属于政府。

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交易成本”的概念,可以对公司法务和外部律师之间的分工和定位有所启示。公司聘用外部律师时,每次都需要接洽了解、谈判签约并指定专人与外部律师就案情、进展予以交流和联络,企业以市场化的方式来获得法律服务,需要频繁地进行个别化的筛选聘请,这构成了公司的市场成本。如果公司长期雇佣一名律师作为法务,公司需要管理该名法务并指挥其工作,这种科层制的方式具有便利,但面临着人员不足、业务领域局限和激励不足的问题,这些构成了公司的管理成本。在其他条件相近的情况下,如管理成本低于市场成本,则企业有动力将律师纳入自身的组织并作为其雇员。由此看来,公司法务的优势在于熟悉组织而无需每次就此再行介绍,长期雇佣而无需遇到个案时再去筛选聘请律师,因此其适宜于处理一般性的常规事务。在法律职业分工日趋精细的今天,考虑到法务部门不可能规模庞大因而业务领域局限的状况,一些较为复杂、专业及金额较大的案件,适宜由外部律师来负责处理。

另一个启发来自企业会计和独立审计的关系。独立审计代表独立的社会力量,而作为雇员的企业会计显然不具有这样的独立性。因此,在那些需代表独立专业机构的法律事务中,必须由外部律师来负责处理。

由于公司法务和律师具有相同的教育背景甚至从业经历,因此,公司法务就成为企业与律师发生联系时最为适合的洽商人选。

在新兴市场的中国,公司法务在未来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作为对所在行业及企业具有足够了解、保持长期关注的人员,公司法务能够根据企业的商业战略更为创造性地满足企业的法律需求;作为具有法律教育或从业背景的人员,公司法务能够在外部律师的协助下,充分解决企业的各项法律事务。

我们期待公司法务能够成为企业家的臂膀,并愿携手为企业的发展成长保驾护航。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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