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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化工报收集编辑:中国化工报
1月4日,商务部、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九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八批)》,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上述两个目录均涵盖了商品名称为十溴二苯醚、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类)、短链氯化石蜡、得克隆及其顺式异构体和反式异构体4大类货物。其中,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考标准的,不适用目录禁止进出口相关要求。
据悉,目录提到的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类)包括全氟辛基磺酸、全氟辛基磺酸铵、全氟辛基磺酸锂、全氟辛基磺酸钾、全氟辛基磺酰氟、全氟辛基磺酸二乙醇铵、全氟辛基磺酸四乙基铵、全氟辛基磺酸二癸二甲基铵、N-甲基全氟辛基磺酰胺、N-乙基全氟辛基磺酰胺、N-乙基-N-(2-羟乙基)全氟辛基磺酰胺、N-(2-羟乙基)-N-甲基全氟辛基磺酰胺、其他全氟辛基磺酸盐等。此类化学品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全身多器脏毒性、能够远距离迁移等特征。此前,我国在2023年3月1日公布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中,已将其列入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名单,并禁止其生产,包括生产灭火泡沫药剂在内的加工使用用途也已在2023年12月31日被禁止。
(赵欣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