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样东西,人们越是经常持久地对之凝神思索,它们就越是使内心充满常新而日增的惊奇和敬畏:我头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律。”
——《实践理性批判》伊曼努尔·康德
政府要进行收入分配,那收入公平分配所要追求的目标究竟是什么?
由于将公平分配的目标与具体的结果联系在一起,主流经济学理论分析所持有的以收入差距缩小来表达的规范目标存在认识论的偏差,而功利主义、罗尔斯主义等其他的相关目标和原则也均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局限。
为了对收入分配状况的好坏进行理性评价,同时,也是为了就收入分配的政策选择与制度安排提供应有的方向和标准,本研究在就已有的理论观点——收入差距缩小意义上的主流经济理论观念及其他的理论认知——做出批判的基础上就作为目标导向的收入分配的伦理规范做出了探索。研究认为:
从收入分配伦理规范实体形态的角度看,鉴于收入分配是以公平、正义作为基本价值原则的,而公平、正义问题,它所涉及的都是个体所得与决定所得诸因素(如努力与付出等)之间的关系——关联结构——的合理性,作为收入分配目标导向的伦理规范只能是隐藏在收入分配结果背后的公平的“关联结构”而不可能是单纯的、与决定因素无关的分配结果。
对于单纯的分配结果,由于它切断了个体所得与决定所得的相关因素之间的关系,此等规范完全没有意义,在伦理上不可取,同时也不可能在理论上被定义出来。特别地,在外在表现方面,由于公平、正义的“关联结构”是由收入分配的规则所决定并由它所体现的,收入分配的目标规范具体表现为公平的收入分配规则而非主流理论所理解的公平分配结果。
当然,公平分配规则的确定需要考虑规则运行的结果,但这并不表明作为目标导向的伦理规范就是单纯结果意义上的,因为决定规则选择的结果是“关联结构”意义上的结果而非与决定因素完全无关的单纯的结果。
既然收入分配的伦理规范是一种公平、正义的分配规则,那此等规则又是何种公平、何种正义的规则呢?
有关公平、正义的内涵,鉴于公平、正义所表达的是利益分配过程中平等对待每一个人——平等对待“你”“我”“他”——的价值理念,公平、正义可以一般地表述为利益分配的平等待人。
相应地,在价值原则层面,作为伦理规范的分配规则是平等待人的分配规则。其中,有关平等待人的含义,正如经济学家基于帕累托改进是否存在来就资源配置的静态效率做出一般理论表述那样,分配规则是否是平等待人的,这可以用可逆性检验是否一致有效来判别:对于特定的分配规则,如果将相关利益主体的位置调换之后,他们依旧认为它是公平合理的,那此等规则就是平等待人的,反之,相关规则就可能因偏袒部分个体的利益而没有做到平等待人。
鉴于公平、正义是由可逆性检验一致有效来定义的,伦理属性上,收入分配的伦理规范是可逆性检验一致有效的分配规则类型。
当然,对于公平正义,功利主义的整体幸福最大化原则、罗尔斯以最大最小来表述的差别原则、均等主义的使人平等原则、帕累托原则、多元主义原则以及应得之说也都给出了它们的定义,而相关的理论表述也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由于相关原则就公平正义所做的理论表述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局限,可逆性检验一致有效的收入分配伦理规范并非基于功利最大化等原则而构建的收入分配规则类型。
伦理判准意义上的公平分配规则是理性个体基于可逆性检验一致有效意义上的平等待人所确定的一致同意的规则类型。
由于这里的一致同意是以可逆性检验有效抑或换位思考为基本前提的,此等一致不同于契约理论者通常所主张的个体达成一致协定的现实同意及其修正形式,后者如洛克所讲的默许的同意抑或康德所讲的可能的同意。
进而,在程序正义方面,公平的收入规则并非基于现实同意及其修正程序而确定的规则,而是通过超现实的先验同意过程所选择的规则类型。
而在规范的现实运作方面,鉴于现实的规则选择难免会受到利益的干扰和影响,程序正义要求收入分配规则应该在收入得以形成之前而不是收入得以形成之后去确定并保证规则的切实执行,即作为伦理规范的公平分配规则应该是宪法性的规则,是法治化管理的规则,而不是政治性的、可以肆意进行人为操纵和调整的规则类型。
可逆性检验一致有效的公平分配规则的具体结构,其基本建构如下:
其一,从规则选择的信息基础来看,鉴于规则是先于结果而产生的,公平的收入分配规则只能是基于一般知识而构建的普适性规则:可逆性检验一致有效意义上的公平收入分配规则的构建不依赖于社会个体特定偏好与特定社会结构的特殊信息,只是依赖于有关主体“人”所具有的带有普遍倾向的知识以及一般社会结构的信息;
其二,在决定变量方面,影响和决定分配的因素千千万万,但可逆性检验一致有效的收入分配规则必须要在个体收入所得与个体的自由选择之间建立起关系,即个体的收入所得不应该与个体的自由选择无关。进而,从决定因素的角度看,作为目标导向的公平分配规则必然是以个体选择为决定性变量的规则。
特别地,鉴于个体的自由选择是在社会生产过程中进行的,公平的收入分配规则必然是诺奇克所说的、事关社会生产全过程的历史的规则。在此方面,主流经济学理论所理解的公平分配目标只关心最后的结果而忽视了收入得以形成的历史过程(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此做出了深刻的批判,并正确地从社会生产过程角度来考虑收入分配问题),存在重大的认识论偏差。
其三,在综合程式方面,既然公平的收入分配规则是以个体的自由选择为决定变量的规则,公平的分配规则要给个体的自由留下应有的空间。
进而,从整体上看,公平的收入分配规则应该是程序性的规则(此类规则只是提供一种决定分配结果的公平程序和过程而不是通过数学的计算来确定每一个体之应得结果)而不是诸多理论所提出的模式化的实体性规则(此类规则往往需要就相关的决定因素进行数学上的加总并依此而计算出每一个体之应得)。
在社会规则集合范围内,市场机制是事关社会生产全过程的、普适性的程序性规则,市场机制是公平收入分配规则的可能类型。与此同时,市场机制是以个体自由选择为基础、强调个体自己为自己负责并经由自由竞争来就合作利益进行协调的规则,此等规则在绝大多数的场合都能经得起可逆性的检验。
相反,作为其替代形式的政治机制则在诸多利益的协调上不仅不会促进公平,反而会破坏公平(比如对个体自由选择的肆意限制以及就自己对自己负责原则的侵犯和违背等)。进而,在主体框架上,可逆性检验一致有效的公平分配规则是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规则。
当然,由于市场机制的脆弱性及其在局部领域利益公平协调的局限性,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分配规则并非是完全否定政府作用的规则类型:可逆性检验一致有效的收入分配规则是市场机制与政府机制组合在一起的混合机制。
但是,就此等混合机制而言,鉴于其政府干预的方式、领域、作用点以及时间节点等方面的特点,它与主流经济学、财政学理论所提出的混合经济模型存在性质上的差异。
在基本构成上,市场机制涉及起点、过程和结果三个组成部分。
相应地,政府就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收入分配机制的干预和调整涉及起点设置、过程控制和结果调整三个方面。
其中:
(1)在结果调整方面,在起点得以公平调整和过程也公平合理的前提下,可逆性检验一致有效的分配规则不是缩小所谓收入差距的规则,而是保障个体基本生存权利的规则;
(2)在过程安排方面,主流经济学所推崇的完全竞争市场并非公平的市场,同时也不是真正有效的市场(完全竞争市场只考虑了静态效率而与相比更为重要的动态效率相冲突),无法经得起可逆性的检验,公平的市场过程并非完全竞争市场理论所描述的过程,而是一个允许个体自由准入、自由竞争的过程,是一个允许个体对价格有一定控制权并尽可能基于自由竞争市场进行利益协调的过程;
(3)在起点设置方面,由于形式上的机会公平允许个体的命运受到自然和社会各种偶然性因素的肆意支配,这并不足以保障竞争的起点公平:公平的竞争规则需要为个体提供一个实质性的公平竞争起点。
但是,鉴于个体不可能完全同一,并考虑到个体间存在差异是一个良好社会所具有的必要条件和特征,可逆性检验一致有效的分配规则并非个体具有完全相同起点的规则,而是要保障每一个体的基本生存、基本健康和基本教育等基本权利,以保障每一个体潜能发展的机会:
一方面,保障每一个体潜能发展的机会是可逆性检验一致有效的分配规则的内在要求,个体潜能受家庭等原因而得不到应有发展的规则无法通过可逆性检验;
另一方面,在个体潜能发展机会得以保障的基础上,每一个体都应该凭借自己的能力和努力来为自己谋取应有的生活空间。
收入分配伦理规范的确定对于收入分配政策的选择具有重要的规范意蕴。
特别地,由于这里所理解的目标规范与主流经济理论所持有的以缩小收入差距来表述的伦理规范存在很大的不同,伦理规范的界定意味着收入分配政策选择的变化和调整:
其一,从关注结果转向关注规则。表面上看,收入公平分配所追求的是公平的结果,但实际上,收入公平分配所追求的是隐藏在结果背后的公平的“关联结构”,是对分配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分配规则:公平的收入分配结果在理论上不仅不可能得以确定,也不应该去具体确定;
其二,从政治分配转向宪则分配。作为收入分配的目标规范,可逆性检验一致有效的收入分配规则应该在事先的法律层面去确定,并保障规则所赋予的个体的权利。相反,非经事先规则限定的肆意政治调整是应该限制和禁止的;
其三,从使人平等转向平等待人。收入分配的相关规则都应该经得起理性个体的可逆性检验,而不是简单地强调个体收入占有的均等和相同;
其四,从政府主导转向市场决定。整体上看,收入分配的结果应该由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来决定,政府的责任主要是在界定和保障个体基本权利的基础上,构建和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规则。
价值取向上,鉴于收入分配的伦理规范是可逆性检验一致有效的公平分配规则,收入分配的规范理论研究应该以此等“道德法则”的确定为目标。
相应地,有实践指导价值和意义的收入分配的实证研究——不管是有关收入分配状况的描述还是对其形成原因的解释——也应围绕此等“道德法则”来加以展开。
毕竟,与自然规律不同,经济理论中有关“是”的规律和(或)倾向往往受制度规则的支配和影响,而制度又是由人所选择的,此等规律和(或)倾向往往并不具有自然法则所具有的必然性和强制性。
如果硬是要说具有强制性和必然性的规律,在经济学等社会科学领域,那也应该是康德传统上的“道德法则”,我们这里则将其定义为可逆性检验一致有效意义上的公平规则。
这意味着,经济学、财政学实证研究的意义在很大程度上不在于确定自然律意义上的必然法则,而在于为公正规则的选择与架构提供实证基础。相应地,经济学、财政学的实证研究要以伦理规范的确定为前提而不是将实证研究的结论视为自然律意义上的、作为伦理规范得以确定的外在必然条件。
《收入分配的伦理规范——可逆性检验一致有效的公平分配规则》
曾军平 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