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课程为金融监管研究院专业打造的债券业务课程:
3月14日下午,一则传言引爆债券市场。
市场传言:货币中介内部接到通知,明天开始取消qb和wind等资讯软件的债券报价。
尽管传言有待证实,但是债券市场已经行动起来。一时间,债券市场乱成一锅粥,各种加群、拉群的信息持续刷屏。
目前市场上主流的债券报价软件,主要是四个:QB、WIND、DM、ideal。债券报价软件的核心功能,就是把全市场客户向六大货币经纪公司的债券买卖信息,通过软件的形式向市场投资者展示。
目前市场使用率最高、占比最大的债券报价软件是QB。
债券报价软件,是时代发展的产物,也是进步的产物,应该说,以QB为代表的债券报价软件把债券投资和交易人员从繁重的债券交易信息中解放出来。
如果要回到从前,那么应该是大多数债券投资、交易人员不愿意看到的。
笔者刚刚从事债券交易的时期,市场主流的询价平台仍然是MSN,市场报价主要是通过路透开发的RM(Reuters Messenger)来滚动报价。
很多刚刚入行的交易员可能不清楚RM的报价方式,你就想象自己是站在证券公司营业部的散户,那里有一个股票的滚动报价软件,当时RM就是把全市场债券交易的买卖信息,这样滚动向债券交易员发布。
我刚入行的时候,主要工作就是把RM发布的信息,复制粘贴到EXCEL里,供老交易员和投资经理参考。
注意,这个和股票一样,一旦某个债券信息刷过去没有保存,那么就要通过向上查询债券来寻找买卖信息。
这样的报价效率肯定是很低的,因此,当时市场上很多资讯软件开始从客户需求出发,开发债券交易软件。
因为债券报价软件,可以通过分类、查询等功能,一目了然的了解债券市场,不需要频繁的刷屏,债券交易记录也得以保存。
QB横空出世。
QB最开始叫quoteboard,通过获取货币经纪公司的报价数据,免费向市场成员提供服务,因此一经推出,就非常受市场欢迎。
随着市场逐步成熟,quoteboard逐步升级成目前收费、功能更强大、客户体验更好的qeubee版本。
后来,市场上其他大型资讯软件,如WIND、CHOICE等软件也借鉴了债券报价软件模式,通过获取货币经纪报价的方式,向市场成员提供服务。
债券报价软件,是顺应市场需求的产物,应该及时回应市场关切,如果债券投资者不能通过债券报价软件及时获取债券交易信息,回归到点对点或者QQ群报价模式,那显然是不合适的。
当然,美国欧洲成熟市场的债券交易、场外市场询价,也是用彭博的聊天工具,报价方式以双边报价和点对点报价为主。
债券询价工具,也从MSN过渡到QQ,企业微信、Qtrade、Ideal等工具。
2021年,为加强交易业务行为规范,促进银行间市场健康发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规范银行间市场交易即时通讯工具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货币经纪公司最早起源于英国外汇市场,是金融市场的交易中介。货币经纪公司的服务对象仅限于境内外金融机构。它可以从事的业务包括:境内外的外汇市场交易、境内外货币市场交易、境内外债券市场交易、境内外衍生产品交易。
在我国进行试点的货币经纪公司是指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通过电子技术或其他手段,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货币经纪公司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向境内外金融机构提供经纪服务,不得从事任何金融产品的自营业务。
2006年,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货币经纪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货币经纪公司在银行间市场从事的业务范围为接受金融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委托方)的委托,提供现券买卖、债券回购、票据转贴现、票据回购、债券远期交易、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同业拆借等经纪服务。
根据银监会的规定,货币经纪公司可以从事以下部分或全部的业务:
(1)境内外外汇市场交易;
(2)境内外货币市场交易;
(3)境内外债券市场交易;
(4)境内外衍生产品交易;
(5)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货币经纪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的经纪服务,需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目前,中国银保监会已批准6家货币经纪公司,分别是平安利顺国际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利货币经纪有限公司、中诚宝捷思货币经纪有限公司、上田八木货币经纪(中国)有限公司等。
2022年底,银行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市场货币经纪业务自律指引》,对经纪公司进行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市场货币经纪业务行为,促进银行间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等自律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间市场货币经纪业务(以下简称经纪业务),是指经纪商接受交易机构的委托,为银行间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及上述市场有关场外衍生产品等相关交易活动提供经纪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经纪商,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进入银行间市场开展经纪业务的货币经纪公司。
本指引所称交易机构,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进入银行间市场开展交易业务且符合监管部门有关经纪业务服务对象资格要求的机构。非法人产品管理人参与经纪业务的,应遵守资产管理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切实履行管理人职责,自主参与询价报价等经纪业务。
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经纪商或交易机构任职,从事或参与经纪业务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经纪商、交易机构及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有关要求,接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 内控制度与风险管理
第五条 经纪商应建立完善的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根据所从事业务的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并有效实施覆盖全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业务信息系统,对业务实现全流程监督。
第六条 经纪商应建立业务岗位职责和权限管理制度,实现业务前台、中台与后台的隔离,确保岗位分工和权限设置符合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需要。
第七条 经纪商应根据岗位职责需要,配备具有相应职业操守、专业技能和任职能力的从业人员,并对从业人员的业务行为负责。
经纪商应加强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建立适当的行为约束、言论管理、业绩激励和监督问责制度,以及履职回避等利益冲突管理机制,有效防范从业人员道德风险。
第八条 经纪商应具备专用于开展经纪业务的办公场地,以及电话和交易即时通讯工具等通讯设施,并通过制度明确从业人员可以开展业务的场所范围和通讯设施范围。
经纪商应加强通讯设施使用规范,纳入使用范围的交易即时通讯工具应支持从业人员实名认证和交易沟通记录监控留痕。
第九条 经纪商应实名使用交易即时通讯工具开展交易相关业务,在交易即时通讯工具的用户信息界面中标识从业人员个人姓名和任职机构。鼓励在账号名称中标识从业人员所从事的具体业务类型和岗位等信息。
经纪商应加强从业人员业务权限管理,对于发生岗位变动或离职的从业人员,及时调整或终止其业务权限,变更或注销其交易即时通讯工具账户信息。
第十条 经纪商应妥善保存从业人员在任职期间的经纪业务信息和交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从业人员经纪撮合过程和成交结果,有效监督从业人员经纪业务开展情况。
经纪业务信息应至少包括从业人员的全部撮合报价成交明细,保存期限不短于五年。交流信息包括从业人员有关经纪撮合的邮件、录音、聊天记录等交流信息,其中音频信息应至少保存两年,电子信息以及其他书面信息应至少保存五年,涉及业务纠纷争议的信息应保存至争议解决。监管规定就信息保存期限有更长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经纪商应建立完善的经纪佣金费率制定、费率调整、记账对账和费用收取制度规范,独立确定合理的佣金费率,对各个服务对象分别建账并准确记录交易佣金明细,明确账单核对和费用收取的具体方式。
第十二条 经纪商应建立廉洁从业管理制度。经纪商及其从业人员不应与交易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之间存在可能不当影响经纪业务开展的经济利益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或接受不符合廉洁从业要求的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餐饮娱乐款待等。
第十三条 经纪商应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定期评估和报告经纪业务活动的相关风险,并依据制度监督、核查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经纪商应建立有效的应急处理机制,在出现重大灾难和业务严重中断时,确保灾难恢复和业务连续机制的正常执行。
第三章 经纪业务规范
第十五条 经纪商应本着诚实守信、审慎专业、有序竞争的原则,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关于银行间市场交易品种类型和业务资格等要求,规范开展经纪业务,遵守执业道德,公平对待服务对象,准确传递业务信息,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六条经纪商应在提供经纪服务前充分了解服务对象人员及其任职机构,确认拟服务的机构具备接受银行间市场经纪服务的资格,确认拟服务人员有权代表其任职机构开展交易。
交易机构接受经纪服务的,应符合经纪业务服务对象相关规范要求,配合经纪商完成交易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身份识别工作。经纪商与交易机构应相互告知具备相应业务权限的本机构从业人员名单,必要时可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经纪商应根据交易机构的委托进行报价。交易机构报价要素发生变更的,经纪商应及时发布新报价。
若经纪商发现交易机构的报价要素错误或明显不合理的,应在发布报价前向交易机构进行确认,避免对外发布错误报价。
第十八条 交易机构向经纪商提供的报价默认为实盘报价,若存在附加条件或仅为意向性报价的,应在向经纪商提供报价时予以明示。实盘报价被接受的,交易双方应按照报价要素执行交易。
第十九条 交易机构应向经纪商告知实盘报价的有效时间。若无明示,实盘报价在交易机构主动取消前视为当日有效。
若实盘报价存续时间较长或在存续期间内市场行情发生明显变化的,经纪商可在撮合交易前主动与交易机构确认报价效力。交易机构应对未及时通知经纪商撤销报价而导致的交易纠纷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经纪商应与交易机构确认交易的关键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标的、交易价格、交易量、交易执行日等。交易机构对交易关键要素无异议的,应通过电话、邮件、交易即时通讯工具等内部认可的通讯设施并使用本指引规定的规范交易用语及时确认。经纪商与交易机构因用语不规范误导交易相关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鼓励经纪商与交易机构按规范格式就每笔交易的关键要素进行确认,避免交易纠纷。
第二十一条 交易机构确认关键交易要素后,经纪商应尽快交换交易双方真实名称。交易机构应按照确认的交易要素执行交易。
第二十二条 经纪商与接受经纪服务的交易机构应签订经纪服务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经纪商应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并按约定标准计收服务佣金,交易机构应及时支付服务佣金。
第二十三条 经纪商应通过适当方式向服务对象明示经纪服务费率标准,具备明确的计费依据,确保在服务对象知情的前提下计收经纪费用,并采用电子化等方式与交易机构逐笔或定期核对经纪费用账单。
第二十四条 因经纪商过错导致交易机构不能按约定价格成交并造成交易机构损失的,经纪商可以通过减免佣金或市场认可的其他方式对交易机构作出补偿。
第二十五条 经纪商应按照监管规定、服务协议约定和市场惯例,对交易机构的询价、交易和持仓等相关信息予以保密。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经纪商与第三方开展数据信息合作的,应遵守国家数据安全、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确保数据信息来源可追溯。
第四章 业务报告
第二十七条 经纪商进入银行间市场开展经纪业务的,应于展业后6个月内向交易商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纪人信息,包括人员姓名和业务部门等;
(二)在银行间市场提供的经纪业务类型;
(三)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内部控制机制、风险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道德操守规范等;
(四)已签署服务协议的交易机构名单;
(五)交易商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经纪商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交易商协会提交上一年度银行间市场经纪服务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通过公司成交的机构类型分布特征;
(二)通过公司成交的各交易品种交易量和成交价格情况;
(三)公司经纪业务量的逐月变化;
(四)公司与第三方机构的数据信息合作情况;
(五)上年度经纪业务年度自评估和本年度经纪业务规划;
(六)公司经纪服务费率标准及调整情况;
(七)银行间市场或经纪业务发展建议;
(八)本指引第二十七条所列材料的变更情况;
(九)交易商协会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经纪商应加强业务信息收集记录和保存管理,于交易日终前按照监管部门和交易商协会的要求报送当日经纪业务报价和成交明细,并在报送的成交明细中对特殊交易进行单独标识。鼓励经纪商加强技术开发与系统建设,实现全口径业务信息的数据化和格式化,提高业务数据质量。
第三十条 经纪商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信息管理,按照交易商协会的要求报送从业人员相关信息。从业人员入职、离职或相关信息变化的,经纪商应在前述情形发生或知悉前述情形发生的五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报送交易商协会。
第三十一条 经纪商和交易机构发现涉嫌违反经纪业务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行为的,应及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提供真实准确有效的证据材料,同时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经纪商和交易机构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规范开展或参与经纪业务,不得规避或违反内部制度、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要求,不得损害其他经纪商和交易机构的正当权益,不得出现影响行业公平竞争、干扰市场运行秩序等不正当行为。
第三十三条 经纪商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经纪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资格要求,在岗位权限内提供经纪服务,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一)超出监管要求允许的业务范围提供经纪服务;
(二)向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和人员提供经纪服务;
(三)超出任职机构规定的岗位权限开展经纪业务;
(四)在离岗离职后继续使用原岗位或原任职机构的身份开展经纪业务;
(五)变相开展需要监管部门或自律组织认可的相关业务,或其他违反监管及自律规定有关业务范围或服务对象资格要求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经纪商及其从业人员应规范开展经纪报价交易活动,按照服务对象的真实和正当交易意图发布报价交易等经纪业务信息,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一)未如实发布服务对象提供的报价信息;
(二)发布私自编造或无法确认来源的报价信息或成交行情信息;
(三)有意发布不反映正当交易目的或真实成交意向的报价信息;
(四)有意传输展示涉及虚假报价交易等违规行为的经纪业务信息。
第三十五条 经纪商及其从业人员应规范开展交易撮合,保护服务对象交易利益,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一)在服务对象双方未确认交易关键要素前,提前披露潜在交易对手名称,
(二)在服务对象接受实盘报价或经撮合确认关键交易要素后,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披露交易对手名称,或披露虚假交易对手名称;
(三)为促成交易等原因向服务对象传递误导性信息,或编造理由帮助服务对象拒绝执行交易;
(四)利用信息优势,在撮合过程中有意增加不必要的交易和结算链条;
(五)通过撮合交易直接或间接赚取买卖双方价差收益;
(六)有意提供不具备真实业务意图的经纪撮合或为已经确定的交易提供形式经纪撮合;
(七)在同等经纪服务条件下,有意违反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交易。
第三十六条 经纪商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经纪业务信息记录保存等留痕要求,规范使用交易即时通讯工具开展经纪业务,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一)未按照任职机构通讯管理要求使用交易即时通讯工具开展经纪业务;
(二)为规避信息留痕等合规要求,私下完成交易撮合后,再通过任职机构许可的交易即时通讯工具进行形式经纪撮合;
(三)编造、篡改、删除交流信息记录、报价成交明细等经纪业务信息。
第三十七条 经纪商应规范开展经纪佣金费率制定、佣金记账和收费活动,推动经纪行业良性发展,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一)以联合确定经纪佣金费率、建立经纪服务价格同盟等方式,不当影响服务对象交易业务或市场正常运行秩序;
(二)收取明显超出经纪服务价值的不合理高额佣金;
(三)在服务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计入或收取经纪佣金。
第三十八条 经纪商及其从业人员应正确认识经纪业务行为性质,合规审慎展业,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银行间市场交易账户;
(二)通过利用经纪业务信息优势等方式,与相关方合谋开展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
(三)直接或间接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以及其他各类违规行为;
(四)未经服务对象允许,泄露其交易意向、交易和持仓信息以及其他未公开信息;
(五)有意制造、发布、传播未公开或未经证实的信息;
(六)公开貶低、损害其他市场成员的商业声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十九条 交易机构应规范参与经纪业务,按照正当交易目的和真实成交意向开展报价交易,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一)利用经纪商对外发布不反映正当交易目的或真实成交意向的报价交易信息;
(二)有意为不符合经纪业务服务对象资格的主体向经纪商进行报价,或为前述主体利用本机构身份参与经纪业务提供便利;
(三)与交易机构一对一确定交易后,通过经纪商进行形式询价;
(四)与经纪商确认关键交易要素后或报出实盘价格被接受的,编造理由单方面拒绝执行交易;
(五)仅为取得交易对手名称而参与经纪撮合,以便直接联络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六)要求经纪商提供其他交易机构的交易和持仓信息等不应公开的信息;
(七)要求经纪商以不符合本指引规定的方式提供经纪服务,或为经纪商违反本指引规定开展经纪业务提供便利;
(八)有意为经纪商或其从业人员直接从事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第四十条 交易商协会督导经纪商、交易机构规范开展或参与经纪业务,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经纪业务检查调查。经纪商和交易机构应积极配合,按照交易商协会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交流信息记录、业务明细、凭证文件等材料信息。
第四十一条 交易商协会对存在不当业务行为或潜在业务风险的经纪商和交易机构采取合规性提示、风险提示或市场通报,对违反本指引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自律规则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自律处分措施。
经纪商、交易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交易商协会将报告主管部门或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违规事项情形明显轻微或者违规情形严重、需要先行予以处理的,交易商协会对违规对象采取以下自律管理措施:
(一)违规事项情形明显轻微的,交易商协会可予以书面关注、书面警示等自律管理措施;
(二)违规事项情形严重、需要先行予以处理的,交易商协会可要求经纪商或交易机构暂停从业人员业务权限。
第四十三条 对于不属于情形明显轻微的违规事项,交易商协会经自律处分程序,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自律处分措施:
(一)违反本指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至(七)项等规定的,对违规对象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或公开谴责;
(二)违反本指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第(八)项的,对违规对象予以警告、严重警告或公开谴责。
对前款违规事项,交易商协会可以根据情况并处责令改正、责令致歉、暂停相关业务、暂停会员权利、认定不适当人选、取消业务资格或取消会员资格等自律处分措施。
第四十四条 参与经纪业务的机构之间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有明确合理依据的前提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要求或市场惯例协商解决。经纪商应对交易机构之间的争议解决提供必要的支持配合。
争议未能协商解决的,交易机构、经纪商可向交易商协会申请调解或投诉,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指引第二十条所称规范交易用语,在债券及其衍生品交易经纪撮合的关键交易要素确认环节,包括“成交/确认成交”“Done/Deal”“Confirmed/Cfm”“Taken/Tkn”“Given/Gvn”等。
第四十六条 本指引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指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课程纲要
专题一:宏观经济分析实务及宏观利率分析框架
一、宏观与金融数据指标分析与解读
1、PMI
2、物价体系
2.1 CPI
2.2 PPI
3、生产指标
4、需求指标
4.1 固定资产投资组成
4.2 房地产投资
4.3 基建投资
4.4 制造业投资
4.5 进出口
4.6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5、财政数据
5.1 一般公共预算
5.2 政府性基金
5.3 隐性债务监管
5.4 地方债
6、金融数据
6.1 基础货币、M1、M2
6.2 信贷和社融
6.3 为什么社融是做债最关心的数据
6.4 社融对经济的领先性
7、工业企业利润
7.1 工业企业利润概述
7.2 工业企业利润的总量分析
7.3 工业企业利润的分行业分析
7.4 工业企业利润的企业类型分析
8、如何用高频指标跟踪宏观经济
二、一个关于流动性周期的通常框架
1、几个观测货币政策的方法
2、货币的初次派生
3、直接融资:货币流通速度
4、资金的风险偏好
5、金融周期的运行模式
三、宏观经济分析框架
1、实体的短周期
2、流动性与实体:作用与反作用
3、预判的关键指标:信贷、M2和基建
4、财政也是一种准货币
5、滞后的确认信号:地产投资
6、外生的力量:出口
7、价格的周期(经济的名义增长)
7.1 大宗商品的金融属性
7.2 消费品周期:看似独立的逻辑
四、利率债的分析框架
1、资金缺口是收益率最为关键的因子
2、货币政策的最关键的决定者
3、另一个主导债券市场的影响:广义基金
4、冷静的外资
专题二:宏观大类资产配置及“固收+”固收+配置投资策略剖析、产品投资运作风险防控
一、穿越牛熊:固收+的基因剖析
1、实体与金融供给侧改革齐步推进
2、理财净值化时代买什么?
3、固收+产品定位
4、管理方法的案例
5、固收+加什么?
6、固收+组合投资策略(十几种)
7、固收+产品按配置比例如何定?
8、如何降低波动?
9、当前配置的风险防范措施
10、当前配置的三大进攻武器
11、宏观配置的四大投资指标及其前瞻性判断未来市场方向
二、核心能力:宏观大类资产配置
1、Brinson投资组合收益来源分解:资产配置贡献了组合90%的收益
2、常见有哪些收益性资产?核心要点是什么?
3、大类资产配置实例:近3年资产配置观点
4、初识大类资产配置 —— 被动投资
5、极简版风资产配置 —— NBIM模式
6、进阶版资产配置 —— 全天候交易策略
7、再平衡策略——主动出击
8、案例分析:耶鲁基金会、CPPIB、RLAM 、GMO、PIMCO
9、当前基于宏观周期的资产配置方法
三、攻守之道:债券投资及市场展望
1、2002年至今,发生了什么牛熊周期
2、利率走势判断
3、违约爆发与信用风险研判
4、可转债走势研判
5、当前宏观经济及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展望
6、债券风险分析框架及控制流程决策
四、攻守之道:权益投资及市场展望
1、股票仓位管理目标和投资理念
2、股票投资的流程概览及详解
3、股票投资研究框架——变与不变
4、巧用打新策略增强组合收益
5、资本市场哪些红利?当前投资策略如何?
6、个股研究流程、选股方法及案例
五、如何选择:优秀的“固收+”模式管理人
1、管理人在固收+领域有哪些核心竞争力
2、如何降低风险?严谨的风控体系如何?
讲师介绍
杨老师:
现任某券商固定收益研究首席分析师,北京理工大学业界硕士导师,某证券所长助理、总量团队负责人,曾任方正证券首席固定收益分析师、中银国际证券首席固定收益分析师,长于宏观经济研究、货币政策研究、利率研究及信用研究,在《经济观察报》、《金融时报》、《证券市场周刊》、《财经》等知名媒体发表过60余篇文章,CCTV证券频道债券分析嘉宾、《经济观察报》核心调研成员及专栏作者、《老虎财经》专栏作者、《扑克投资家》专栏作者、《百度百家》专栏作者。获得2016年新财富宏观研究团队第三名核心分析师、Wind最佳宏观研究团队第二名,2018年获得今日头条最受媒体关注固收团队第6名、最受读者关注固收团队第4名,2019年获得亚洲本币债券市场研究 “本币债券最佳卖方人员”。
李老师:
惠升基金合伙人、联席总裁。中国社科院经济学博士,具有20余年国内金融市场从业经验,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副处、处长和副总经理,鹏扬基金副总经理。掌管农行5万亿元规模的自营资金。曾连续三年进入“远见杯”前三名。2008-2010年正是国际金融危机肆虐、逆周期政策大开大合的三年,研判经济与金融形势难度极大,他的脱颖而出更反映出他的深厚研究功力。
日程安排
日期:2023年4月22-23日
地点:上海(课前一周通知)
上课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6:30
午餐时间:中午12:00-13:30
茶歇时间:10:30和15:00(各15分钟)
优惠&团购
课程费用:3800元/人(包含培训费、场地费、材料费、午餐、茶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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