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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1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对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50 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公司实际控制新野县鑫发棉业有限公司、新野汇金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一一合并财务报表》等规定将该 2 家公司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由于该合并范围不恰当,导致本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之银行存款、预付款项、其他流动资产、短期借款、应交税费等科目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公司经自查,存货账实存在不符的情况,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