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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网/新疆日报讯 近日,自治区财政厅网站发布《新疆人才发展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办法》明确,人才基金实行申报制,自治区和兵团各地各部门、高校、科研机构、国有和民营企业、社会组织,以及疆内外高层次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等,可根据领导小组批准实施的人才计划项目相关规定,或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下发的通知、指南等,申报使用人才基金。疆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一般应联合疆内用人单位申报。
申报使用人才基金,根据人才计划项目的具体情况,一般按以下程序申报。
国家重大人才工程项目所需配套资金,由用人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需提供相关政策文件和入选证明。
经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实施的重大人才计划项目,由牵头实施的部门单位或地方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需提供年度实施方案、专家评审意见、支持资金预算、预期绩效目标等。
其他需要人才基金支持的项目,由相关地州市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需提交项目申报书,明确政策依据、可行性分析、目标任务主要措施、专家评审意见、支持资金预算、预期绩效目标等。特别重大的项目,应提前报请自治区党委、政府相关行业领域分管领导审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