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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网贷新规来了!

日期: 来源:金融监管研究院收集编辑:孙海波、王雪薇

原创声明|本文解读作者为金融监管研究院 院长 孙海波、研究员 王雪薇;谢绝其他媒体、公众号、网站转载,欢迎个人微信转发。


以下课程为金融监管研究院专业打造的资管业务课程:

近日,《关于进一步强化信托公司互联网合作贷款规范整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此次规则是针对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的又一规范性文件!

本文纲要 

一、近年来,关于互联网贷款规则相继下发

二、《关于进一步强化信托公司互联网合作贷款规范整改的通知》主要内容

三、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模式


一、近年来,关于互联网贷款规则相继下发
各类商业银行均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与传统线下贷款模式相比,互联网贷款在提高贷款效率、创新风险评估手段、拓宽金融客户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互联网贷款业务也暴露出风险管理不审慎、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充分、资金用途监测不到位等问题和风险隐患。基于此,自2020年7月,银保监便开始下发《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当前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面临的全国性范畴内的主要规则整理如下:
·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会令〔2020〕第9号)(相关解读详见金融监管研究院过往文章《互联网贷款新规落地,助贷业务走上正轨!
·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24号)(解读详见《互联网贷款炸圈新规,读这一篇就够了!》)
· 《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14号)(解读详见《
终于有人说清楚14号文互联网贷款新规!
· 《关于进一步强化信托公司互联网合作贷款规范整改的通知》

其中,9号令2020年颁布之初,并未将信托公司纳入监管范畴,2021年2月,24号文颁布,拓宽监管适用主体,明确信托公司也参照适用9号令和24号文。主要是为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同时推动信托公司加强相关业务风险防控,从而遵循“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的原则。

而此次的《通知》则是在14号文的要求上,专门针对其中”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强化信息数据管理、加强贷款资金管理“三个层面对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加的一层紧箍咒,主要原则还是强调互联网贷款核心业务不能外包,防止信托公司沦为单纯的资金通道。

二、《通知》主要内容

1.核心强调信托公司落实“三个自主”底线要求

(1)自主管理贷款合同

要求信托公司应独立有效开展身份验证、授信审批和合同签订,在与平台企业合作过程中,必须确保信托公司具有贷款合同的制定权、签订权、修改权和解释权,严禁让渡相关权利,并通过合作协议严格约束。

另外,为指导信托公司更好的整改,此次监管还附上合作协议模板,合同考虑到联合贷款的情形,充分体现联合贷款的主体是基于共同的贷款条件和统一的借款合同。

其实之前银行互联网贷款也一直是要求自主风险管理,信托这次特地细化到合同的指定签订修改和解释。

(2)自主掌握信息数据,遵循“最小、必要”原则
最小必要原则这是央行此前的征信新规基本诉求,强化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互联网平台收集个人信息后通过助贷模式大量将个人信息提供给贷款机构。具体参见《征信新规来了!助贷整改大限将至!》。后来征信新规发布后,很多互联网平台将互联网征信机构当作通道,提供丰富的个人行为数据给金融机构作为贷款判断依据。
此前,关于征信机构可以将多少客户信息给到信托公司并不明确,此次《通知》明确类似征信机构等平台机构能够传输的信息范围,主要是信托公司自主风控所需的27个字段信息数据,覆盖贷前审查、贷中监控、贷后管理等信贷关键环节。这是非常少的字段信息,也普遍少于此前助贷所需的信息,如下主要覆盖客户基本反洗钱信息,支付结算所需的基本账户类信息。
同时,字段信息主要是客户基本信息(央行反洗钱九要素)和身份验证信息,以及区分支付方式的账户及流水信息,以及还款相关信息,总体是遵循”最小、必要“原则,字段信息如下:
· 客户基本信息及身份验证信息(12个):客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性别、国籍、职业、证件到期日、联系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正面照片、身份证反面照片、识别截取人像;
· 采用自主支付的,贷款资金发放相关账户流水信息:银行账户的开户人名称、银行账户的开户行名称、银行账户账号、贷款到账时间、清算交易编号;
· 采用受托支付的,贷款资金发放相关账户流水信息:交易对象账户的开户名称、交易对象的开户机构名称、交易对象账户账号、贷款用途、贷款到账时间、清算交易编号;
· 由支付机构代划或通过支付机构还款的,贷款本息回收相关账户流水信息:本息回收时间、清算交易编号、还款帐户类型、还款帐户编号。
(3)自主发起放款指令

压实信托公司对于整个贷款流程保持控制的相关责任,尤其是贷款资金管理方面。针对借款人的贷款支出需求,自主完成客户提款审核(对于风险可控、符合人民群众合理便利需求的用款活动可以有所例外,例如小额、高频、公交水电缴费等),根据自身业务标准及风控要求自主判断并决定是否同意客户提款申请。同时应与贷款人约定贷款资金的用途,不得用于:

· 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

· 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 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

对于贷款资金管理方面的要求其实是切中很多助贷或者联合贷的要害。也就是说,不仅仅是助贷或联合贷合作机构推送几百万客户信息过来信托公司直接把资金打过去就完事了,最终资金分配到个人账户还是通过第三方来分配,这样使得贷款账户本质上还是掌握在第三方手里。

互联网贷款业务中,信托公司自主支付必须要直接把资金通过有支付结算资质的持牌机构发放至客户指定的银行账户;
或者受托支付贷款资金通过有支付结算资质的持牌机构最终支付给符合客户已签署生效的借款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还贷专户(也叫本息回收代扣)由信托公司/或联合贷的其中一方发起贷款本息的代扣指令,客户应还贷款本息通过有支付结算资质的持牌机构从客户指定银行账户或其他客户已签署生效的借款合同等法律文本约定的还款来源中扣收。
该要求也是基本参照了之前14号文的监管规定:“贷款资金发放、本息回收代扣、止付等关键环节由银行自主决策,指令由银行发起。采用自主支付的,资金应直接发放至借款人银行账户;采用受托支付的,商业银行应当履行受托支付责任,将贷款资金最终支付给符合借款人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
蚂蚁消金此前尝试做的花呗品牌隔离,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全额出资的消费信贷将更新为“信用购”类型的服务。“信用购”类服务和花呗的免息期保持一致,并且仅可用于消费,不可取现。如果品牌归属蚂蚁,且由蚂蚁来根据协议选择资金方(多家资金方提前做白名单授信)。实质上这种信用购就和花呗没有什么区别,也不符合穿透自主贷中管理。
2.过渡期截至2023年5月,时间有所缩紧
仅两个多月的过渡期,相较以往的互联网贷款新规,此次留给信托公司的整改时间较为紧迫。整改方式主要是针对存量业务重签合作协议、落实”三个自主“底线要求。
不过,总体上监管的大方向是希望在当前宏观环境下,政策的执行不要伤到信贷创造活动。此次通知由于对于信托公司而言,整改难度有限,大部分要求此前在14号文就有所体现,因此两个多月的过渡期也是监管结合实际情况做出的要求。

三、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模式

目前,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已具有一定规模,其中部分业务也借助于相关合作机构(持牌消费金融机构)进行。并且,一些信托公司参股消费金融子公司来经营消费者金融业务,例如中信信托持有中信消费金融35%的股权。

在各类资管产品中,仅信托计划可以用于发放贷款(需满足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而信托公司参与互联网贷款,一般是通过消费金融信托来开展。据中国信托业协会调研数据,截至2019年末,信托公司开展消费金融业务余额约为5226.39亿元,入局消费金融信托领域的信托公司已有41家。部分信托贷款用于发放消费贷整理如下:

数据来源:用益信托网,金融监管研究院

进一步区分具体参与方式分为助贷、流贷、联合贷和ABS四种模式:
1、助贷模式:信托公司直接与消费者签订个人消费金融信托贷款合同,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负责客户推荐及资质审核,以及协助信托公司进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工作;助贷其实是持牌机构和非持牌机构的合作。目前,市场上主要有两种助贷业务,一种是常规的助贷业务,助贷平台承担客户导流,并承担一部分的风控职能,比如信息收集、借款信息展示、参与贷后管理等,持牌机构提供资金,也承担一部分风险防控,尤其是前端准入,基本由持牌机构决策。另一种,是纯粹导流的助贷业务,助贷平台只承担获客职能,后续信贷业务的签约以及风控均由银行、信托共公司等金融机构自行决策完成。
2、流贷模式则是指信托公司仅充当消费金融提供方的资金供给方,通过发放信托贷款的方式,向消费金融服务机构提供贷款。 
3、联合贷是指信托公司和联合出资机构基于共同的贷款条件和统一的借款合同,按约定比例出资,共同对借款进行授信审批并联合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消费贷款,联合贷模式至少需要两个具备放贷牌照的主体联合出资(区别于助贷),国投泰康信托此前与马上消费金融开展联合贷款业务合作;24号文有联合贷合作方必须出资30%、单一集中度25%、加总的联合贷余额不超过全部贷款的50%的要求;
4、ABS模式是指消费金融公司作为发起机构以部分信贷资产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并由信托公司设立特定目的信托。受托人向投资者发行ABS,并在信托计划成立后,以信托财产产生的现金为限支付相应税费及本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息及其他收益。
其中,需要区分助贷和联合贷,需要注意,此前的银保监会规则框架主要是针对互联网联合贷款的,对助贷业务影响不大。而助贷业务其实最核心是受制于央行的征信新规影响,需要通过类似朴道征信这样的互联网征信机构走通道(暂且央行也睁只眼闭只眼没有禁通道):

第一层是从征信给到金融机构的数据是阉割过的:“最少、必要”原则。此次《通知》明确了相关机构给到信托公司的信息范围。

第二层是整个业务流程会被切割开来:贷前征信、贷后母公司。

第三层是收费方式:征信机构参与贷前预计不能做分润。

第四层是利益分配 :类似“通道模式”。

联合贷本质上是要求第三方合作机构自己要有贷款发放资质,而且需要是那种全国贷款发放资质,这样使得联合贷资产方局限于全国互联网小贷、部分互联网基因的消费贷款公司、民营银行三大类。联合贷款主要受限于央行2020年11月份的互联网小贷的新规征求意见稿(尽管没有正式实施)以及24号文。
相对而言,助贷机构则更加多样化,也更加分散。其实到现在助贷也没有明确的官方定义。14号文新规其实给了一个宽泛的说法:“互联网贷款涉及与合作机构开展营销获客、支付结算、信息科技等合作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参照适用)应当加强核心风控环节管理,不得因业务合作降低风险管控标准。”笔者认为这里至少包括营销获客(更偏向于导流性质)、支付结算、信息科技三个方面。
延伸阅读:

终于有人说清楚14号文互联网贷款新规!

原创声明|本文解读作者为金融监管研究院 院长 孙海波;谢绝其他媒体、公众号、网站转载,欢迎个人微信转发。
2022年7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14号)。
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 孙海波 总体评论:
1、相关背景
继年初银保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24号)(解读可以参见《互联网贷款炸圈新规,读这一篇就够了!》)后,总体上此次14号文是对24号文《互联网贷款通知》的进一步补充,主要是过渡期延长,新增贷中支付环节的管理要求。
同时24号文也是对2020年的9号令《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暂行办法》进一步进行了大幅补充:需要分散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25%),降低合作机构自身的杠杆率(出资30%),限制城商行异地扩张冲动(禁止异地发放贷款);结合此前央行和银保监会对互联网存款的新规(禁止第三方引流和禁止城农商行异地互联网吸收存款),从资产和负债两端分别对互联网存款和互联网贷款进行严格约束。
2、互联网贷款贷中环节严格落实
此次14号文核心新增内容就是贷中的穿透管理,也就是在支付环节强化风控。此前的文件则更多侧重于贷前的风控调查和授信环节。
此次明确贷款资金发放、本息回收代扣、止付等关键环节由银行自主决策。这个要求也切中很多助贷或者联合贷的要害。也就是说,不仅仅是助贷或联合贷合作机构推送几百万客户信息过来银行授信建档后直接把资金打过去就完事了,最终资金分配到个人账户还是通过第三方来分配,这样使得贷款账户本质上还是掌握在第三方手里。
这次新规意味着未来银行合作互联网贷款业务中,自主支付必须要直接把资金打到个人银行账户;或者受托支付直接打款到商家,可以走支付账户。
还贷专户(也叫本息回收代扣)也需要银行自主决策。但是注意14号文并没有要求个人客户必须要在贷款银行开立账户,这个过程过于繁琐,而只是要求银行自主完整保留贷款资金发放、本息回收等账户流水信息。
蚂蚁消金此前尝试做的花呗品牌隔离,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全额出资的消费信贷将更新为“信用购”类型的服务。“信用购”类服务和花呗的免息期保持一致,并且仅可用于消费,不可取现。如果品牌归属蚂蚁,且由蚂蚁来根据协议选择资金方(多家资金方提前做白名单授信)。实质上这种信用购就和花呗没有什么区别,也不符合本次14号文要求的穿透自主贷中管理。
禁止合作机构归集资金,其实和本条的贷中管理也是一脉相承。
3、断开支付链路中嵌入信贷业务
其实前面关于贷中环节的控制,尤其是资金发放的要求(必须直接打到银行账户),早在1年多前,央行约谈蚂蚁集团的时候就已经提出。《刚刚!蚂蚁再被约谈:断花呗借呗、助贷属征信、反垄断、降余额宝、整体纳入金控!》。
当时央行副行长潘功胜的约谈内容包括:“纠正支付业务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支付方式上给消费者更多选择权,断开支付宝与“花呗”“借呗”等其他金融产品的不当连接,纠正在支付链路中嵌套信贷业务等违规行为。”;后来再约谈13家互联网金融平台机构的时候也有类似表述:“断开支付工具和其他金融产品的不当连接”。
这意味着央行很早之前要求包括支付宝在内的支付平台和信贷业务彻底脱钩,也就是消费者不论是从网络小贷、消费金融公司还是银行借钱,资金都不能进入消费者的支付账户。为什么要断开支付链路中的信贷业务?因为央行担心整个蚂蚁集团形成整个资金闭环,如果信贷资金直接打入消费者支付宝账户,再从支付账户转入商家的支付账户;整个支付清算都变成了内部清算,风控也完全在蚂蚁手里,贷款资金方无法起到主动支配地位。
今天14号要求银行自主支付部分必须直接打入银行账户,不能途径支付账户,本质上和潘行长1年多前的蚂蚁集团约谈内容一致。只不过当初的约谈没有正式文件依据,而且也只是对蚂蚁集团、腾讯集团、京东数科等有一定约束力(后来执行也不到位),但是约谈内容对银行并不具有任何效力。所以2021年到现在,银行和互联网平台的助贷、联合贷合作仍然相当一部分打入支付账户。
此次银保监会的14号文和央行此前的约谈基本上一脉相承。
4、过渡期延长到2023年6月底
此前24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24号)规定了对于集中度风险管理、限额管理的量化标准,监管部门将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指导各机构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整改完毕。
今天原本是过渡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此次14号文明确将过渡期再延期一年,总体上也体现了目前监管也在担心信贷受损的影响,希望在当前宏观环境下,政策的执行不要伤到信贷创造活动。
5、助贷vs联合贷
需要注意,此前的银保监会规则框架主要是针对互联网联合贷款的(比如资产方30%最低出资比例和集中度等),对助贷业务影响不大。而助贷业务其实最核心是受制于央行的征信新规影响,需要通过类似朴道征信这样的互联网征信机构走通道(暂且央行也睁只眼闭只眼没有禁通道)。
联合贷本质上是要求第三方合作机构自己要有贷款发放资质,而且需要是那种全国贷款发放资质,这样使得联合贷资产方局限于全国互联网小贷、部分互联网基因的消费贷款公司、民营银行三大类。联合贷款主要受限于央行2020年11月份的互联网小贷的新规征求意见稿(尽管没有正式实施),还有就是银保监会的互联网贷款新规。
相对而言,助贷机构则更加多样化,也更加分散。其实到现在助贷也没有明确的官方定义。这次14号文新规其实给了一个宽泛的说法:“互联网贷款涉及与合作机构开展营销获客、支付结算、信息科技等合作的,商业银行应当加强核心风控环节管理,不得因业务合作降低风险管控标准。”笔者认为这里至少包括营销获客(更偏向于导流性质)、支付结算、信息科技三个方面。
6、如何区分引流和征信的?
二者其实关系非常微妙。
如果合作方是非贷款资质的机构,那么只能是引流或者助贷,引流不受央行的征信规定影响,核心差异是引流过程不涉及个人信用信息的传输,是客户自己跳转填写相关信息。互联网平台不能简单把大量个人信息和过往的画像推送给金融机构。
这就意味着金融机构必须通过跳转方式自己获客,不依赖于互联网平台。引流更适合于金融板块较弱的平台比如字节跳动,而不适合类似蚂蚁这种金融基础比较雄厚的平台。
引流最大的缺陷在于,机构需要研究到底能推送什么信息。通常如果只是推送个姓名和手机号也还好,如果推送过多默认个人信息比如家庭地址、身份证号、消费记录等,笔者认为触犯了央行的征信条款,属于变相征信。
如果金融机构的合作方是钱塘征信或者朴道征信,是相对最合规的路径。也就是前面分析过的,直接跳过蚂蚁消金,但这种模式目前也都是通道为主,笔者一直认为合规性存在瑕疵。
7、征信新规后续可能阶段性放松
此前笔者总结征信新规可能对助贷有重大影响,主要体现在几层:
第一层就是从征信给到金融机构的数据是阉割过的。
未来,用于授信风控决策的数据不能像以前一样维度那么多,数据那么丰富。因为央行一直强调四个字:即“最少、必要”原则。以前推送的数据维度太多了,太敏感;阉割的方式就是报备,因为征信跟银行的合作都需要向央行报备。
第二层就是整个业务流程会被切割开来。
所有的贷前是由征信这一块来做,所有的贷后仍然是由母公司来做。贷后中的一部分,比如催收、部分的风控,有可能还是以母公司来做的。但至少最重要的一块,就是凡是涉及到客户数据的推送、以及客户本身的推送,这种贷前行为有可能会集中在征信牌照里面,或者子公司这个层面。
第三层就是收费方式。
即便央行允许征信机构参与贷前,笔者预计未来监管也不能做分润。央行从征信公司角度,银保监会从银行角度都可以设限。当然暂时这一块仍然没有明确规则出来。
助贷也是金融活动,然而目前所有的监管规则大部分都是针对联合贷的,没有大面积伤到助贷,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第四层是利益分配的问题。
平台公司即便是个人征信公司的股东,但不可能是控股。以前因为我助贷业务分润基本上都是我这里;未来既不能分润,而且收益回流也不是你一家,银行和征信机构之间的付费只是在子公司层面的,所以这几个难点不太好理顺。当然如果当前制作通道业务,把收益大部分还是返还给互联网平台,且按照调用查询次数做返还,那么这个利益分配的问题就解决了。
从目前暂时妥协的结果看,还是平台公司和征信机构之间的收费方式类似“通道模式”,这也是一定程度上对消费信贷负面影响最小的一种妥协安排。
8、严禁捆绑销售/评估综合融资成本
这条此前不太注重,但是尤其是提供第三方担保服务的时候要注意不能二选一。此前的处罚案例供参考,2020年11月底银保监会公布的违规通报中:
平安普惠和兴业银行合作发放的小微贷款,是以信用保证保险产品的形式向客户销售。通过平安普惠获客,让客户作为该笔贷款的投保人,平安财产险作为保险公司向客户收取保费,兴业银行作为被保险人。另外让客户通过平安普惠融资担保公司支付担保费和服务费为该笔业务增信。一旦客户违约达到一定时间(一般是180天),通过平安普惠融担公司向被保险人兴业银行启动理赔。
但监管关注综合费率太高22%,且没有提供客户其他增信产品选项(这也是之前包括平安普惠行业通行做法)。
看起来是很正常的一笔助贷业务,但从监管通报看核心是违反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对降低小微融资成本的监管精神。其中明确要求“除特定标准化产品外,不得为企业指定增信和专业服务机构”,所以助贷业务不能指定相关的担保机构,要有多个增信方式或产品供选择。
9、向借款人披露贷款主体和年化成本:最终品牌去留的问题
此前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3号》,明确所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在各类渠道进行营销时,应当以明显的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
且更细节规定,贷款利率计算方式明确为内部收益率法。利率计算口径是APR(年化收益率,Annual Percentage Rate,也称名义利率)还是IRR(内部收益率,Internal Rate of Return,也称实际利率),很多时候差异非常大。
披露贷款主体暂时并没有完全禁止助贷或联合贷机构的自主品牌运作,但是如果是类似京东白条,仍然有信用卡业务一定相似度。所以长远看非资金方能否完全自主创立贷款品牌,以及相应界限在哪里仍然不明确。包括花呗和借呗长期转型的方向可能仍然是自主资金为主,如果是合作机构资金可能需要逐步脱离该品牌。


以下为新规全文及答记者问: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

银保监规〔2022〕14号

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24号,以下简称《互联网贷款通知》)发布以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平稳,在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和居民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加强业务监管,提升服务质效,防范金融风险,进一步明确细化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和自主风控要求,规范合作行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商业银行应当在统筹经营管理规划基础上,稳妥推进数字化转型,立足自身定位精准研发互联网贷款产品,增加和完善产品供给,提高贷款响应率,优化贷款流程,充分发挥互联网贷款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优化消费重点领域金融支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商业银行应当提高互联网贷款风险管控能力,独立有效开展身份验证、授信审批和合同签订,严格履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授信管理、贷款资金监测等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金融管理部门对征信、支付和反洗钱等方面的要求,防范贷款管理“空心化”。互联网贷款涉及与合作机构开展营销获客、支付结算、信息科技等合作的,商业银行应当加强核心风控环节管理,不得因业务合作降低风险管控标准。

三、强化信息数据管理。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完整准确获取身份验证、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贷后管理所需要的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其真实性,在数据使用、加工、保管等方面加强对借款人信息的保护。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签订的书面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相关信息报送的具体要求。在与提供和处理个人信息的机构合作时,商业银行应当切实做好合作机构安全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监督机制、处理信息规范、安全防护措施等。

四、加强贷款资金管理。贷款资金发放、本息回收代扣、止付等关键环节由银行自主决策,指令由银行发起。采用自主支付的,资金应直接发放至借款人银行账户;采用受托支付的,商业银行应当履行受托支付责任,将贷款资金最终支付给符合借款人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商业银行应当自主完整保留贷款资金发放、本息回收等账户流水信息,主动加强贷款资金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对贷款用途进行监测,确保贷款资金安全,防范合作机构截留、汇集、挪用。

五、规范合作业务管理。商业银行应当规范与第三方机构互联网贷款合作业务,对共同出资、信息科技合作等业务分类别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各方权责,不得在贷款出资协议中掺杂混合其他服务约定。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助力普惠金融的积极作用,定期评估合作发放互联网贷款的综合融资成本。合作机构及其关联方违法违规归集贷款资金、设定不公平不合理合作条件、未依法依规提供贷款管理必要信息、服务收费质价不符,或违反互联网贷款其他规定的,商业银行应当限制或者拒绝合作。

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商业银行应当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嵌入到业务全流程,向借款人如实充分披露贷款主体、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等信息,严禁强制捆绑销售、不当催收、滥用个人信息等行为。应当加强对合作机构营销宣传行为的合规管理,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相关禁止性行为。

七、外国银行分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参照执行《办法》《互联网贷款通知》和本通知要求,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存量业务过渡期至2023年6月30日。过渡期内,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新增业务应当符合《办法》《互联网贷款通知》和本通知要求。

中国银保监会

2022年7月12日

(此件发至各银保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银保监会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下称《通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银保监会高度重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下称《互联网贷款通知》)发布实施后,商业银行稳妥推进互联网贷款业务整改,业务流程逐步优化、风控能力有所增强;与此同时,在监管部门督导下,有关平台企业参与的合作贷款业务也有序规范。

然而,商业银行仍存在履行贷款主体责任不到位,授信审批、贷款发放、资金监测等核心风控环节过度依赖合作机构等问题,与监管要求尚有一定差距,不利于业务持续发展。

按照中央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强化互联网贷款业务监管的决策部署,为提升《办法》执行效果,银保监会在听取各方意见、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通知》,进一步细化明确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和自主风控要求,推动商业银行和合作机构规范开展业务合作,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高质量发展。

二、互联网贷款业务服务实体经济的情况如何?

互联网贷款作为传统线下贷款的重要补充,有利于更便捷地满足企业和居民合理融资需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不断提高金融便利度和普惠覆盖面。尤其是,在疫情防控背景下,可以服务传统金融渠道难以触达的客户群体。据统计,截至2021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贷款余额5.75万亿元,同比增长21.8%。其中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互联网贷款和企业流动资金互联网贷款同比分别增长68.1%、46.3%。

为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持续提升金融服务质效,《通知》鼓励商业银行稳妥推进数字化转型,精准研发互联网贷款产品,增加和完善产品供给,提高贷款响应率、优化贷款流程,充分发挥互联网贷款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优化消费重点领域金融支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通知》对强化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和自主风控提出哪些要求?

贷款是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自主风控是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的生命线。《通知》延续《办法》和《互联网贷款通知》一以贯之的监管原则,统筹发展和安全,对商业银行提出如下要求:

  • 一是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提高互联网贷款风险管控能力,防范贷款管理“空心化”。

  • 二是完整准确获取身份验证、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贷后管理所需要的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其真实性。

  • 三是主动加强贷款资金管理,有效监测资金用途,确保贷款资金安全,防范合作机构截留、挪用。

  • 四是分类别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各方权责,不得在贷款出资协议中混同其他服务约定。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合作机构,限制或者拒绝合作。

  • 五是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披露各类信息,严禁不当催收等行为。此外,还应加强对合作机构营销宣传行为的合规管理。

为促进商业银行强化贷款资金管理,完整、清晰掌握资金流和信息流,《通知》要求贷款资金发放、本息回收代扣、止付等关键环节的决策由银行作出,指令应由银行发起。采用自主支付的,商业银行应当将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本行或者他行银行账户。对于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可由其中一个银行负责具体操作。

同时,考虑到受托支付主要面向广大商户的实际情况,为不影响消费者体验和商户经营活动,对贷款发放渠道不作限制,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银行账户体系或者非银行支付账户体系发放贷款,但应当履行受托支付责任,将贷款资金最终支付给符合借款人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

四、《通知》的过渡期如何设置?

近两年,疫情反复和经济环境等因素,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整改进程造成一定影响。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部分商业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特别是合作贷款业务,面临到期合规的压力。并且,《通知》又针对自主风控提出有关具体监管要求。

为审慎推进整改、创造更好条件,避免因业务停办产生收缩效应,影响小微企业和居民融资需求,有必要对过渡期作出统筹安排。

结合上述情况,综合考虑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整改进度、业务连续性以及与征信规定衔接等因素,《通知》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设置了过渡期,与《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即自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办法》过渡期也一并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以确保互联网贷款业务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不减。

过渡期内,不符合监管规定的存量业务,应当在控制整体规模的基础上,逐步有序压降;过渡期内,超出存量规模的新增业务应当符合《办法》《互联网贷款通知》和《通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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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课程纲要





《专题一、银行理财及证券期货行业资管的风险管理》

第一部分 政策与治理部分

一、资管新规与理财子公司政策解读(0.5H)

(一)资管新规的出台背景、影响

(二)全面解读理财子公司系列管理办法

(三)理财子公司的变与不变

(四)风控架构及与母行关系(母子关系、新老产品的关系)

二、证券期货行业资产管理私募新规解读(0.5H)

(一)证券期货行业资产管理的发展现状

(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新规解读

(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新规解读)

第二部分 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管理

一、市场风险管理体系(1.5H)

(一)股票投资市场风险管理

(二)固定收益证券的市场风险及近期市场下跌的解读

(三)市场风险管理系统

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2H)

(一)信用债投资的信用风险

(二)ABS投资的风险管理

(三)非标投资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FOF/MOM投资的风控要点(1H)

(一)怎么选——基金的业绩评价体系

(二)怎么管——FOF的风险控制

(三)委外及MOM的风险管理

第三部分 产品风险管理部分

一、净值型产品创设与产品风险管理体系建设(1H)

(一)新老产品的差异

(二)产品风控要点

(三)产品风控流程

(四)理财产品评级

二、理财产品的估值管理(1H)

(一)理财产品估值指引讲解

(二)估值体系的搭建与风险防范

(三)怎么看摊余成本法产品的发展

《专题二、净值化管理下的多资产配置》

第一部分、净值化管理的现状与挑战

一、资管行业净值化发展情况

二、 监管规则对净值化管理提出要求

三、市场波动对净值化管理构成挑战

四、客户行为对净值化管理提升难度

第二部分、多资产配置的理论与流程

一、多资产配置对净值化转型的意义

二、多资产配置的主要理论和方法

三、多资产配置的流程

四、多资产配置中的客户引导与服务

第三部分、主要投资策略介绍及筛选评价

一、股票多头类策略分类与评价

二、量化类策略分类与评价

三、债券类策略的分类与评价


《专题三、公募REITs法律关注要点及操作实务》

第一部分、REITs概述

一、基本概念及交易结构

二、中国基础设施REITs概况

三、私募REITs探讨

第二部分、基础设施公募REITs法律要点

一、试点政策要点解读

1、试点通知的要点及意义

2、发改委:试点项目的申报推荐

3、证监会:基础设施基金指引

4、交易所:审核关注事项及发售业务指引

二、投资项目管理政策

1、审批、核准和备案

2、规划和用地手续

3、环境影响评价

4、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

5、 外商投资项目管理

6、特定行业和领域的必要手续

三、金融、国资、税收政策

1、国有资产交易

2、REITs金融监管政策

3、税收政策

第三部分、基础设施公募REITs操作实务

一、基础资产选择

1、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手续的合规性

2、 资产权属或经营权利的完整性

3、 资产转让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二、法律结构及产品方案

1、基本交易结构

2、资产重组

3、杠杆安排

4、定价与发行

5、资产扩募、收购和处置

三、治理结构

1、外部管理模式和内部管理模式

2、各参与主体的分工和功能定位

3、治理结构要点分析

四、已上市REITs项目解读

1、物流、交通及产业园案例解析

2、能源及新基建案例解析

3、市政与社会服务设施案例解析

※ 以实际授课内容为准。


02

讲师介绍


讲师介绍

T老师:

现任某理财子高管。历任某股份制银行资管风险管理部处长,上市证券公司风险管理总经理,财富管理负责人。对银行及券商机构资管产品开发和风险管理等方面有深入研究和丰富经验。

X老师:

某头部券商总监级领导,法询金牌讲师

Q老师:

知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经济法硕士,曾任职于国金证券法律事务部。长期致力于私募基金、银行理财、信托计划、证券期货机构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管、资产证券化等泛资产管理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擅长金融资管产品的交易架构设计及合规性分析


03

日期&地点


日程安排

日期:2023年4月8日-9日

地点:北京(课前一周通知)

上课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

午餐时间:中午12:00-14:00;

茶歇时间:10:30和15:30(各10分钟)


04

优惠&团购


课程定价

课程费用:4200元/人(包含培训费、场地费、材料费、午餐、茶歇)

优惠信息:3月18日前缴费优惠400元/人,3月25日前缴费优惠200元/人。

同单位3人以上优惠200元/人,优惠叠加!

更多优惠信息,详询小助手:18221077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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