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声明|本文解读作者为金融监管研究院 院长 孙海波、研究员 王雪薇;谢绝其他媒体、公众号、网站转载,欢迎个人微信转发。
以下课程为金融监管研究院专业打造的资管业务课程:
近日,《关于进一步强化信托公司互联网合作贷款规范整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此次规则是针对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的又一规范性文件!
本文纲要
一、近年来,关于互联网贷款规则相继下发
二、《关于进一步强化信托公司互联网合作贷款规范整改的通知》主要内容
三、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模式
其中,9号令2020年颁布之初,并未将信托公司纳入监管范畴,2021年2月,24号文颁布,拓宽监管适用主体,明确信托公司也参照适用9号令和24号文。主要是为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同时推动信托公司加强相关业务风险防控,从而遵循“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的原则。
1.核心强调信托公司落实“三个自主”底线要求
要求信托公司应独立有效开展身份验证、授信审批和合同签订,在与平台企业合作过程中,必须确保信托公司具有贷款合同的制定权、签订权、修改权和解释权,严禁让渡相关权利,并通过合作协议严格约束。
另外,为指导信托公司更好的整改,此次监管还附上合作协议模板,合同考虑到联合贷款的情形,充分体现联合贷款的主体是基于共同的贷款条件和统一的借款合同。
其实之前银行互联网贷款也一直是要求自主风险管理,信托这次特地细化到合同的指定签订修改和解释。
压实信托公司对于整个贷款流程保持控制的相关责任,尤其是贷款资金管理方面。针对借款人的贷款支出需求,自主完成客户提款审核(对于风险可控、符合人民群众合理便利需求的用款活动可以有所例外,例如小额、高频、公交水电缴费等),根据自身业务标准及风控要求自主判断并决定是否同意客户提款申请。同时应与贷款人约定贷款资金的用途,不得用于:
· 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
· 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 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
对于贷款资金管理方面的要求其实是切中很多助贷或者联合贷的要害。也就是说,不仅仅是助贷或联合贷合作机构推送几百万客户信息过来信托公司直接把资金打过去就完事了,最终资金分配到个人账户还是通过第三方来分配,这样使得贷款账户本质上还是掌握在第三方手里。
目前,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已具有一定规模,其中部分业务也借助于相关合作机构(持牌消费金融机构)进行。并且,一些信托公司参股消费金融子公司来经营消费者金融业务,例如中信信托持有中信消费金融35%的股权。
在各类资管产品中,仅信托计划可以用于发放贷款(需满足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而信托公司参与互联网贷款,一般是通过消费金融信托来开展。据中国信托业协会调研数据,截至2019年末,信托公司开展消费金融业务余额约为5226.39亿元,入局消费金融信托领域的信托公司已有41家。部分信托贷款用于发放消费贷整理如下:
数据来源:用益信托网,金融监管研究院
第一层是从征信给到金融机构的数据是阉割过的:“最少、必要”原则。此次《通知》明确了相关机构给到信托公司的信息范围。
第二层是整个业务流程会被切割开来:贷前征信、贷后母公司。
第三层是收费方式:征信机构参与贷前预计不能做分润。
第四层是利益分配 :类似“通道模式”。
终于有人说清楚14号文互联网贷款新规!
以下为新规全文及答记者问: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
银保监规〔2022〕14号
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24号,以下简称《互联网贷款通知》)发布以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平稳,在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和居民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加强业务监管,提升服务质效,防范金融风险,进一步明确细化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和自主风控要求,规范合作行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商业银行应当在统筹经营管理规划基础上,稳妥推进数字化转型,立足自身定位精准研发互联网贷款产品,增加和完善产品供给,提高贷款响应率,优化贷款流程,充分发挥互联网贷款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优化消费重点领域金融支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商业银行应当提高互联网贷款风险管控能力,独立有效开展身份验证、授信审批和合同签订,严格履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授信管理、贷款资金监测等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金融管理部门对征信、支付和反洗钱等方面的要求,防范贷款管理“空心化”。互联网贷款涉及与合作机构开展营销获客、支付结算、信息科技等合作的,商业银行应当加强核心风控环节管理,不得因业务合作降低风险管控标准。
三、强化信息数据管理。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完整准确获取身份验证、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贷后管理所需要的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其真实性,在数据使用、加工、保管等方面加强对借款人信息的保护。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签订的书面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相关信息报送的具体要求。在与提供和处理个人信息的机构合作时,商业银行应当切实做好合作机构安全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监督机制、处理信息规范、安全防护措施等。
四、加强贷款资金管理。贷款资金发放、本息回收代扣、止付等关键环节由银行自主决策,指令由银行发起。采用自主支付的,资金应直接发放至借款人银行账户;采用受托支付的,商业银行应当履行受托支付责任,将贷款资金最终支付给符合借款人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商业银行应当自主完整保留贷款资金发放、本息回收等账户流水信息,主动加强贷款资金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对贷款用途进行监测,确保贷款资金安全,防范合作机构截留、汇集、挪用。
五、规范合作业务管理。商业银行应当规范与第三方机构互联网贷款合作业务,对共同出资、信息科技合作等业务分类别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各方权责,不得在贷款出资协议中掺杂混合其他服务约定。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助力普惠金融的积极作用,定期评估合作发放互联网贷款的综合融资成本。合作机构及其关联方违法违规归集贷款资金、设定不公平不合理合作条件、未依法依规提供贷款管理必要信息、服务收费质价不符,或违反互联网贷款其他规定的,商业银行应当限制或者拒绝合作。
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商业银行应当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嵌入到业务全流程,向借款人如实充分披露贷款主体、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等信息,严禁强制捆绑销售、不当催收、滥用个人信息等行为。应当加强对合作机构营销宣传行为的合规管理,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相关禁止性行为。
七、外国银行分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参照执行《办法》《互联网贷款通知》和本通知要求,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存量业务过渡期至2023年6月30日。过渡期内,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新增业务应当符合《办法》《互联网贷款通知》和本通知要求。
中国银保监会
2022年7月12日
(此件发至各银保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银保监会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下称《通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银保监会高度重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下称《互联网贷款通知》)发布实施后,商业银行稳妥推进互联网贷款业务整改,业务流程逐步优化、风控能力有所增强;与此同时,在监管部门督导下,有关平台企业参与的合作贷款业务也有序规范。
然而,商业银行仍存在履行贷款主体责任不到位,授信审批、贷款发放、资金监测等核心风控环节过度依赖合作机构等问题,与监管要求尚有一定差距,不利于业务持续发展。
按照中央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强化互联网贷款业务监管的决策部署,为提升《办法》执行效果,银保监会在听取各方意见、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通知》,进一步细化明确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和自主风控要求,推动商业银行和合作机构规范开展业务合作,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高质量发展。
互联网贷款作为传统线下贷款的重要补充,有利于更便捷地满足企业和居民合理融资需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不断提高金融便利度和普惠覆盖面。尤其是,在疫情防控背景下,可以服务传统金融渠道难以触达的客户群体。据统计,截至2021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贷款余额5.75万亿元,同比增长21.8%。其中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互联网贷款和企业流动资金互联网贷款同比分别增长68.1%、46.3%。
为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持续提升金融服务质效,《通知》鼓励商业银行稳妥推进数字化转型,精准研发互联网贷款产品,增加和完善产品供给,提高贷款响应率、优化贷款流程,充分发挥互联网贷款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优化消费重点领域金融支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贷款是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自主风控是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的生命线。《通知》延续《办法》和《互联网贷款通知》一以贯之的监管原则,统筹发展和安全,对商业银行提出如下要求:
一是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提高互联网贷款风险管控能力,防范贷款管理“空心化”。
二是完整准确获取身份验证、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贷后管理所需要的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其真实性。
三是主动加强贷款资金管理,有效监测资金用途,确保贷款资金安全,防范合作机构截留、挪用。
四是分类别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各方权责,不得在贷款出资协议中混同其他服务约定。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合作机构,限制或者拒绝合作。
五是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披露各类信息,严禁不当催收等行为。此外,还应加强对合作机构营销宣传行为的合规管理。
为促进商业银行强化贷款资金管理,完整、清晰掌握资金流和信息流,《通知》要求贷款资金发放、本息回收代扣、止付等关键环节的决策由银行作出,指令应由银行发起。采用自主支付的,商业银行应当将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本行或者他行银行账户。对于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可由其中一个银行负责具体操作。
同时,考虑到受托支付主要面向广大商户的实际情况,为不影响消费者体验和商户经营活动,对贷款发放渠道不作限制,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银行账户体系或者非银行支付账户体系发放贷款,但应当履行受托支付责任,将贷款资金最终支付给符合借款人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
近两年,疫情反复和经济环境等因素,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整改进程造成一定影响。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部分商业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特别是合作贷款业务,面临到期合规的压力。并且,《通知》又针对自主风控提出有关具体监管要求。
为审慎推进整改、创造更好条件,避免因业务停办产生收缩效应,影响小微企业和居民融资需求,有必要对过渡期作出统筹安排。
结合上述情况,综合考虑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整改进度、业务连续性以及与征信规定衔接等因素,《通知》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设置了过渡期,与《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即自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办法》过渡期也一并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以确保互联网贷款业务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不减。
过渡期内,不符合监管规定的存量业务,应当在控制整体规模的基础上,逐步有序压降;过渡期内,超出存量规模的新增业务应当符合《办法》《互联网贷款通知》和《通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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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纲要
第一部分 政策与治理部分
一、资管新规与理财子公司政策解读(0.5H)
(一)资管新规的出台背景、影响
(二)全面解读理财子公司系列管理办法
(三)理财子公司的变与不变
(四)风控架构及与母行关系(母子关系、新老产品的关系)
二、证券期货行业资产管理私募新规解读(0.5H)
(一)证券期货行业资产管理的发展现状
(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新规解读
(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新规解读)
第二部分 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管理
一、市场风险管理体系(1.5H)
(一)股票投资市场风险管理
(二)固定收益证券的市场风险及近期市场下跌的解读
(三)市场风险管理系统
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2H)
(一)信用债投资的信用风险
(二)ABS投资的风险管理
(三)非标投资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FOF/MOM投资的风控要点(1H)
(一)怎么选——基金的业绩评价体系
(二)怎么管——FOF的风险控制
(三)委外及MOM的风险管理
第三部分 产品风险管理部分
一、净值型产品创设与产品风险管理体系建设(1H)
(一)新老产品的差异
(二)产品风控要点
(三)产品风控流程
(四)理财产品评级
二、理财产品的估值管理(1H)
(一)理财产品估值指引讲解
(二)估值体系的搭建与风险防范
(三)怎么看摊余成本法产品的发展
第一部分、净值化管理的现状与挑战
一、资管行业净值化发展情况
二、 监管规则对净值化管理提出要求
三、市场波动对净值化管理构成挑战
四、客户行为对净值化管理提升难度
第二部分、多资产配置的理论与流程
一、多资产配置对净值化转型的意义
二、多资产配置的主要理论和方法
三、多资产配置的流程
四、多资产配置中的客户引导与服务
第三部分、主要投资策略介绍及筛选评价
一、股票多头类策略分类与评价
二、量化类策略分类与评价
三、债券类策略的分类与评价
第一部分、REITs概述
一、基本概念及交易结构
二、中国基础设施REITs概况
三、私募REITs探讨
第二部分、基础设施公募REITs法律要点
一、试点政策要点解读
1、试点通知的要点及意义
2、发改委:试点项目的申报推荐
3、证监会:基础设施基金指引
4、交易所:审核关注事项及发售业务指引
二、投资项目管理政策
1、审批、核准和备案
2、规划和用地手续
3、环境影响评价
4、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
5、 外商投资项目管理
6、特定行业和领域的必要手续
三、金融、国资、税收政策
1、国有资产交易
2、REITs金融监管政策
3、税收政策
第三部分、基础设施公募REITs操作实务
一、基础资产选择
1、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手续的合规性
2、 资产权属或经营权利的完整性
3、 资产转让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二、法律结构及产品方案
1、基本交易结构
2、资产重组
3、杠杆安排
4、定价与发行
5、资产扩募、收购和处置
三、治理结构
1、外部管理模式和内部管理模式
2、各参与主体的分工和功能定位
3、治理结构要点分析
四、已上市REITs项目解读
1、物流、交通及产业园案例解析
2、能源及新基建案例解析
3、市政与社会服务设施案例解析
※ 以实际授课内容为准。
讲师介绍
T老师:
现任某理财子高管。历任某股份制银行资管风险管理部处长,上市证券公司风险管理总经理,财富管理负责人。对银行及券商机构资管产品开发和风险管理等方面有深入研究和丰富经验。
X老师:
某头部券商总监级领导,法询金牌讲师
Q老师:
知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经济法硕士,曾任职于国金证券法律事务部。长期致力于私募基金、银行理财、信托计划、证券期货机构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管、资产证券化等泛资产管理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擅长金融资管产品的交易架构设计及合规性分析
日期&地点
日期:2023年4月8日-9日
地点:北京(课前一周通知)
上课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
午餐时间:中午12:00-14:00;
茶歇时间:10:30和15:30(各10分钟)
优惠&团购
课程费用:4200元/人(包含培训费、场地费、材料费、午餐、茶歇)
优惠信息:3月18日前缴费优惠400元/人,3月25日前缴费优惠2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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