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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在帝心照汗青——早期帝国的真理史和权力史

日期: 来源:历史与秩序收集编辑:雷戈

惟皇作极之皇权秩序

一、理性设计

人不光走路,还修路。有些路是走出来的,就像山路;有些路是修出来的,比如驰道。由此产生两种思路。前者关注传统和习惯,后者专注设计和规划。有些路一旦修成,不但规定了人们往哪里走,还规定了人们怎么走;不但规定了人们的行走路线,还规定了人们的行走方式、行走时间、行走者的身份等。走在这条路上,人等于身不由己地走上了一个表演的舞台,一个封闭的隔离带,一个强大惯性的传送带。本质上,这是一种命运。
皇权异于王权之关键在于它完全是一种自觉的理性设计之产物。秦始皇创制的最大特点,首先是“自号为皇帝,子弟为匹夫”的皇权体制,其次是“外攘夷狄,内尊天子”的帝国体系。可见,皇权政体建构过程中,理论和观念发挥了前所未有的决定性作用。
皇权秩序具有自然性、自发性、自觉性、自明性。自然性是指,它像自然界的四季循环,每一个朝代都要经历重建秩序、稳定秩序、扩展秩序、破坏秩序、摧毁秩序几个常态阶段。自发性是指,它是经由王权形态、君权形态必然发展而来的新型政治形态。自觉性是指,它包含有强烈的意图性设计和目的性建构,其意识形态导向极为明显。自明性是指,它的一些基本制度、名号以及理念都具有非常显著的直观性效果。
王权是等级,皇权除了等级,还有平等。这种平等除了观念,还有制度和法律。皇权下的平等构成了皇权专制的社会基础。当然,很大程度上,这种社会基础并非自然形成,而是皇权体制的理性建构。
皇权秩序包含两个平等,一是皇帝面前人人平等,这属于世俗性的身份平等;一是皇帝之下诸神平等,这属于宗教性的信仰平等。人人平等意味着无人能高于皇帝,诸神平等意味着没有神能高于皇帝。诸神在皇帝面前平等,既是政教合一的直接体现,也是皇权高于教权的直观体现。就其本质,它体现了皇权秩序对思想空间的特殊设计和分层安排。所谓分层安排,实乃皇权重思想而轻宗教。故此,思想专制和宗教宽容并行不悖,相得益彰。
皇权体制无疑是一种理性设计的产物,但这不等于各种制度和措施都能相互适应。只有等到持续磨合之后,各种制度和规则才能高度匹配,严丝合缝,就像齿轮一样紧紧咬合。由此形成皇权秩序的巨大稳定。但它同时也是脆弱的,很容易因偶然而崩溃。

二、秩序扩展

(一)

皇帝秩序的空间有多大,取决于皇帝心胸有多大。只要皇帝愿意做的事情,迟早都会成为皇权秩序的一部分。这决定了皇权秩序具有动态性和开放性两个特点。
皇权秩序是一种动态的权力体系,始终都会有新因素的加入,并时常面临着新事态的威胁。皇权秩序具备强大的社会资源动员能力和不同阶级、族裔的身份整合能力。
皇权秩序是一个开放性的政教结构。它包含有皇帝和民众结合的内在要求。从汉代各种名号的征辟、荐举到魏晋的九品中正制,再到隋唐的科举制,可以看出,无论人才选举还是官员选拔,均具有面向民众开放的皇权秩序特征。这个趋势不仅具有越来越大的开放性,这种开放性还越来越具有规范性和制度性。

(二)

严格说,至少秦汉以降,中国历史上没有贵族政治,只有权贵政治。贵族如果不担任实际官职,就没有任何政治作用。
真正的贵族政治是以贵族身份参与政治和影响政治。可见,贵族政治实质是一种身份政治,贵族制即身份制。这种身份决定了贵族与权力之间的联系具有天然合法性和制度必然性。据此定义观察秦汉后的政治生态,面相迥然相异。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秦汉后的贵族不外乎皇族、外戚或权贵。所谓贵族政治本质上只是皇权政治的延伸,而且这种延伸同样需要一个官僚政治的外壳。如此,贵族政治实乃权贵政治。比如,皇室成员要发挥政治影响力,必须具备相应的官位名号,成为官僚一员。显然,此种政体架构和制度格局绝无贵族政治的生长空间和立足之地。

(三)

皇权体制下,朝廷和地方的关系是,中央到县是“硬管”,县到乡里是“软管”。软硬之间或有对接性缝隙,但并无结构性断裂。所以,朝廷和地方的权力架构,虽非自上而下的绝对垂直型,却也是偏离不远的大体垂直型。
皇权下乡至少有三个途径,一是郡县官吏的行政督导;一是朝廷大员或监察官的例行巡视;一是皇帝诏书的广而告之。至于人才举荐选拔、经学考试等渠道,同样属于皇权下乡的具体形式。
与其说县以下由乡绅管理,不如说由乡吏管制。乡吏是郡县体制的一部分,是皇权之延伸和扩展,而非皇权之切割或断裂。
把郡县乡里拦腰斩断,似乎皇权仅限于县,皇权不下乡。这绝对误判。皇权不但下乡,而且还进村,甚至大张旗鼓地进村。应该说,皇权进村虽非静悄悄的,但确有“润物细无声”之效。静静进村的皇权,表现之一就是皇帝画像开始出现于民间。

(四)

大一统不仅是观念,更是制度。此制度之核心在于朝廷和地方之结构性关联。以此观之,科举制之寓意在于,整合社会人力资源为国家所用。表面看,察举制和科举制似乎都是选官,但所选之官必有其来源。此来源正在于社会和民间。循此逻辑,正是通过征辟、察举和科考,民间和社会的贤能士人得以源源不断地进入朝廷,成为官僚阶级的最新成员。这一完整过程之终极意义,在于国家和社会、朝廷和民间之间的高度融合和深层互动。由此,大一统得以在一个更为广阔和深厚的基础上有序展开。大一统架构之展开,恰是皇权秩序之历史性扩展的必然体现。
对古人来说,大一统的对立面是分治,而非分裂。“宋魏以降,南北分治。”几乎所有的国史研究者皆有意无意地夸大了“统一”之意义。帝国时代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统一”。换言之,有统合而无统一。面对“分治”,“统合”亦无多少特殊价值。其分分合合作为一种近乎周期性的历史趋势,毫无现代意义上的统一和分裂之含义。其历史实态是统合和分治。
中国没有民间自治的传统,也没有政治分权的惯例,但有政权分治的时期。就是说,同一时间,并存着多个相互对抗和竞争性的国家,这些国家有时还是多民族的性质。

(五)

皇权秩序包含双重建构,外部是国际关系,内部是君臣关系。国际关系或战或和,战分两类,一是主动开打,一是被动挨打;和则具有多种表现,和亲、贸易、朝贡、归化、内迁等。君臣关系有两种状态,常态和变态。所谓常态就是权在皇帝,乾纲独断;所谓变态就是权在他人,大权旁落。相对而言,常态下的皇权秩序由于法统的连续性,所造成的政治矛盾和社会矛盾似乎少些。变态下的皇权秩序显得更为脆弱,缺乏必要的政治稳定性。
在汉朝,皇权秩序的双重功能是,对内是专制统治,对外是维系周边各国的朝贡体系。在魏晋,一方面,列国交聘,纵横捭阖;另一方面,各自为政,各为正统。国家内部的专制统治似乎更大程度地受制于列国争霸的国际局势。在唐朝,皇权统治的高效和强大已成为东亚的楷模和中心。基于礼制成型的周边国际体系已隐然而制度化和规范化。概言之,皇权秩序拓展出了某种超国家的能力和规模,而具有了某种特殊的国际性。
皇权秩序下的朝代更迭和国际关系有内在的逻辑。皇帝制度是帝国体系的核心,帝国体系是国际关系的核心。

(六)

人们在君臣关系的演化脉络中,陷入了一个复杂怪圈。人们有一个误判,似乎君臣关系最初是一个小范围的私人关系,战国以后渐渐演化成一种公共关系。于是,君臣之间需要借助某种媒介和仪式来达成和确认这种新型的君臣关系。这种看法无视君臣关系是一种普遍的社会关系,绝非一种狭义的政治关系。至少春秋就很成熟了。战国时代的官僚制通过一种客观而规范的形式,已将君臣关系完全制度化和国家化。任何人皆可凭借军功或文才或其他技能做官为吏,即便他从未见过君主一面,也能成为官僚队伍一员,获得实质性的君臣关系。这样,他成为正式的食君之禄者。这意味着君主有恩于他,他做官即是回报君恩。于是,君主官僚制有了奇妙的双重效应。君主设官以施恩,官员做官以报恩。官员一经为官,等于承认君主有恩自己,报恩成为义务。由此生发出忠君的绝对要求和神圣信念。秦汉皇权把这推向极端。皇帝制度通过官员来管理全国民众,等于把全体官员变成了自己的直接臣子,进而又将天下百姓变成了自己的直接臣民。如此一来,遍洒雨露君恩成为皇权秩序的常规。与此同时,皇恩浩荡也成为皇帝的自我期许和民众的广泛期待。

(七)

天下只有一个皇帝是皇帝,天下同时好几个皇帝是土皇帝。无论皇帝还是土皇帝均认同皇权秩序。土皇帝之所以是土皇帝,是因为他还想进一步做皇帝。土皇帝之间没必要分别真假,谁是正统,谁是僭伪。土皇帝不是皇权秩序的变态,而是常态。
有了皇帝,中国历史就成了一部皇帝和土皇帝轮番统治的历史。秦汉五代间有一半时间是土皇帝统治,这就是所谓的分合或治乱。治乱分合,看似对立,皆是皇权秩序的应有之义。魏晋南北朝,皇权秩序经受考验;五代十国,皇权秩序再次经受考验。此后,皇权秩序再无此类乱世败局之威胁。
南北朝的国家交往不同于春秋,也不同于战国,还不同于两汉。各国都想托大,不托大,不足以显示自己是正朔所在,震慑他国。与此同时,这种故作姿态的自我托大又不能表演过火,否则国家间的正常交往无法进行,只能动辄诉诸威胁和武力。

(八)

秦汉至隋唐,帝国基本都在应付内部的破坏性力量。一般说,帝国内部的破坏性力量主要有两股,一是体制内的反叛力量,比如军阀、诸侯;一是体制外的叛乱势力,即性质各异、规模不等的民间造反。不过,到了唐五代,似乎解决了帝国内部的体制性破坏这个问题。宋以后,来自帝国外部的破坏性力量越来越具有了压倒性的支配性趋势。元明清,再无此类麻烦。
前一千年,皇权基本解决了分合问题;后一千年,皇权致力于解决华夷问题。

(九)

中国历史的总体形态好似一个双葫芦形状。先秦是一个略扁的小葫芦,秦汉至明清是一个圆圆的大葫芦,大葫芦更像一个太极图。阴阳两半对应于汉唐和宋明。汉唐为阳,宋明为阴。
自东晋始,南方的阴柔性逐渐渗透中华文明和中华帝国。经过唐朝三百年的蛰伏,终于在宋代爆发出来,整体性地支配了中华文明和中华帝国。

(十)

表面看,晚清立宪是对皇权的抗衡和制约,实际上却是对皇权的适应和延伸。因为立宪整个过程都是在皇权体制的框架中进行的。立宪以承认皇权至尊为先决条件。客观言之,立宪确实是对皇权做的一次史无前例的限制。就主观意图而言,立宪的确也想对皇权做出一种有限的平衡和制约。但恰是这种皇权和立宪之间的博弈和协调,使二者之间似乎达成了某种默契和妥协。人们一般强调立宪对专制的颠覆性和革命性,却不太关注立宪对皇权的认同性和适应性。这其实形成了一种潜在的传统。即立宪和皇权之间的曲折镶嵌,本身构成了后皇权时代的一种政治过渡。
晚清政治的特点之一是政体和国体产生分裂。帝制依然强悍,帝国却虚弱不堪;帝制依然完整,帝国却被撕裂。典型举措就是,躬自燔除“庚子挞伐之诏”。不妨说,在辛亥革命推翻帝制之前,帝国已经处于坍塌状态。可见,帝制亡于国人之手,帝国却毁于西人之手。
辛亥革命只是推翻了实体意义上的帝制,但象征意义的帝制依然存在于紫禁城中。里面有皇帝、大臣、后宫、太监,宛若一个小朝廷。其实,它和历史上那些禅让制下的前朝封国一样,保留着自己的正朔、徽号、称谓、礼制、仪式等。不同的是,历史上改朝换代之际,新旧朝在兴亡时间上或许有所出入,但由于制度连续,这个时间差异可忽略不计。民国推翻帝制,紫禁城中仍有个小皇帝。严格说,溥仪被驱赶出宫,才标志着帝制的彻底灭亡。从这个角度看,辛亥革命后,帝制又延续了十三四年。这十几年中,帝制对中国人来说,依然具有感召力,尽管只是一种象征。这种象征性只是被后世忽视。但在当时部分人眼中,皇帝的确还在。所以,帝制依然有其不可取代的价值和魅力。正因此,无论袁世凯复辟,还是张勋复辟,均有一种内在逻辑。

三、统治方式

统治方式可以表述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共存形式。统治方式不但能改变某种生产方式,甚至还能创造出某种生产方式。
统治方式是把所有不同的事物、力量和人组合到一起构成种种各异的权力体系的机制。统治方式在结构上是等级式的,在功能上是网络式的。前者使其最大限度地保持权威,后者使其最大限度地吸收各种力量。
在统治方式的理论中,统治阶级将得到新的理解和规定。统治阶级是一个独立阶级,是一个垄断并行使权力的职业集团。统治阶级不等于任何历史阶段上的所谓主导阶级,如地主阶级、资产阶级。
统治方式是与每一个人直接相关的事情。个人从来都是统治方式的最终目标。国家统治社会,社会统治民众,民众统治个人。从统治方式角度看,无论国家社会,还是政党团体,统治目标最终都要落实在具体的个人身上。就是说,统治只有与个人发生联系才有效力,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统治。统治是把所有人变成每个人、同时把每个人变成所有人的关系化过程。可见,统治关系是一种根植于人内心世界的异常可怕而又残酷的力量。
永不满足于现有权力,贪得无厌地攫取更大权力,是统治方式制造出来的一种循环效应。它不局限于某部分人,而属于所有人。每一个人都是统治方式的一部分。当我们从个人视角去思考统治方式的复杂性和恐怖性时,才能真正体会到个人的卑微和弱小以及权力的强大和无所不在。统治方式的奥秘在于把人创造出来的一切因素统统转换成一种用来统治人的权力形式。人与人有关的一切东西都成为统治方式充分利用有效条件。人本身以及无数身外之物,不管这些身外之物是人的创造物还是自然物,都被视为有可能对人施加进一步统治的权力形式。
皇权秩序是指以绝对皇权为核心的统治方式。它是中国人唯一认同、接受和习惯的统治方式。皇权的演化就是统治力量的变化和统治方式的变化。

四、君民之际

得民心者得天下是假的,得丘民者为天子是真的。孟子不欺。“得乎丘民而为天子;得乎天子为诸侯;得乎诸侯为大夫。”古来人们总是过度解读“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本义,却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得乎丘民而为天子”的真实分量。其实,这句话更关键。孟子第一次凸显了天子和民众之间的直接关系。这诚然是理论层面。因为在封建制下,天子和民众之间不可能发生直接联系,在秦汉郡县制下却已成现实。皇帝君临天下,万民皆为子民。百官只不过是皇帝用于管理百姓的在编临时工。所以,皇帝和民众之间第一次呈现出直接对应性。“反贪官不反皇帝”的民本思想并非民众的一厢情愿,而是有着实实在在的制度保障。皇帝是天,百姓是地,天地之间有距离,无障碍。官僚顶多算个梯子。依此逻辑,再看“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排列顺序,会发现,“君”(即诸侯)地位最低,不光低于民众,还低于国家,这个“君”在皇权体制下和官僚一般无二。于是,“民贵君轻”的理论演化成“民贵官轻”的观念。得民为君,得君为官。所以,君民关系优先君官关系。
孟子将天子和民众直接联系起来,认为天子的权威来自民众的存在。这样,理论上第一次确认了最高权力和民众存在的实质性关系。逻辑上,它隐含着天高皇帝近的观念指向。古代政治思想中始终有一种寻求天子和民众直接结合的传统。一个制度,如果缺乏统治者和民众相结合的自觉意识,如果没有形成统治者和民众直接结合的有效机制和渠道,不能算是成熟,更谈不上稳定。
中国历史上绝无任何自治传统和观念。所谓乡村自治或地方自治,皆非真正自治,充其量是一种自理。即在官府不管之处,自我管理,目的是配合官府控制民众。所以,这种乡间自理或民间自理既无抗衡朝廷的能力,亦无制约官府的权力,只有配合国家的义务。自理机制的运作由于不吃俸禄,降低了朝廷管理社会的成本;同时,由于它们是自觉组织起来协助地方政府管制民众的半官方机构,故而能够延伸国家权力,并扩大皇权的影响。天高皇帝近正是通过这一民间的自理机制而得以可能。所以,理解天高皇帝近这一皇权秩序的本质,民间自理机制是一个必不可少的途径。
皇权秩序主要关注的是,皇权体制支配下的社会结构层面上的民众生活、观念、话语的日常状态。它不可能超出或逃离皇权体制的一般控制,但也并非一味处于消极沉默状态。它有自发性一面,也有自觉性一面。总体而言,皇权秩序对皇权体制是适应和协调的。皇权固然支配社会,但社会如何反应,同样需要考虑。
对百姓来说,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对皇帝来说,鸟大了,什么林子都有。表面看,是官僚在管理社会、统治民众,同时,皇权也以某种超越性方式与民众之间保持联系,进行控制。这种能力是皇权的超越性。它超越官僚对民众的行政管制,而与民众之间稳定保持着某种政治-观念性联系。特点是,深入人心,扎根民心。
皇帝固然代表了官僚阶级利益,可官僚也是皇帝的代表。“反贪官不反皇帝”表明民众习惯于将皇帝和官员区别看待。但民众不知皇帝和官员都是官家中人。面对民众,官家是一家人。官家的内部矛盾构成皇权社会矛盾系统的内在结构。相形之下,官民矛盾倒显得外在一些。
皇权实现了对人身的全面控制和人际关系的整体规划。编户民、杂户民、乐户民等,使民众各就各位,获得了自身的特定身份和待遇。这种人身名分的总体安排表明了皇权支配人身的强大能力和强烈欲望。
“编户齐民”的双重效用。首先把民众切割成孤立的个人,同时又把孤立的个人统合为一个整体。但民众之间并不能自然发生相互的结合,并形成民间的政治有机体,而只能被国家权力强制整合为一个组织严密的对象实体。这从体制上保证了不可能从社会中产生任何独立于或游离于皇权之外的政治团体。不论形式和手段如何,皇权对人身的管控和支配,必须服务于这一终极目标。
编户齐民并未使百姓获得一种统一性的自觉阶级意识。虽然国家把民众捆绑到了一根绳上,但他们照样不关心同类死活,他们对他人生活苦难依然漠视。相反,编户齐民某种程度上还阻隔了百姓之间的沟通和交往。本质上,编户齐民只是朝廷用来全面控制百姓的制度设计,目的并不在于给百姓提供相互认同的手段和彼此交往的渠道。
其实,皇权秩序也不允许地主坐大。豪族大姓始终是皇帝重点打击和遏制的对象。从这个角度看,除了将中小地主进行编户齐民的强力行政控制外,对那些随时随地滋生起来的豪强地主,皇权还要时不时地以各种理由严防严打。一般说,皇权控制中小地主多凭借制度力量,打压大地主多借助运动手段。所以,在皇权体制下,地主阶级始终难以真正坐大。大地主的消失正是皇权极力打压的必然结果。
皇权是个粉碎机,功能强大,能把大石头变成小石头,把小石头变成粉末。所以,世族大家的消失不是一个自然过程,而是皇权粉碎机强力打压的结果。

五、华夷关系

(一)

皇权整合了诸子,整全了诸夏,整治了诸胡,由此生成一统天下的中华气象。“天地之际既交,华夷之情允洽。”虽然夷夏之辨在古代始终存在,但从正史角度看,“中国”已然成为一个大体稳定的政教共同体。有南有北,有汉有胡,涵盖东西,兼容华夷。“华夷臣妾内,尧舜弟兄中。”它标志着中国概念是超越地域、民族和文化的政教统一体。意思是,虽然不是同一个政权,但各个国家皆遵守相同的政治规范和权力规则。可见皇权秩序涵括和容纳了不同地域、民族和文化的国家和政权。
汉外有汉,胡外有胡。两晋时期,一个新的政治现象是胡人称帝。胡人曾经建功立业,但能否称帝,还是一个不小的思想困境。这涉及两个问题:胡人对自己称帝的心理认定,以及汉人对胡人称帝的观念认同。
汉中有胡,胡中有汉。自南北朝始,胡人皇帝和汉人皇帝逐渐整合在一起,成为一个整体形象,为所有中国人接受。
如果说直到北魏还是“入中国则中国之”,蒙元以后则是“入中国则非中国之”。所谓“华夷相混合,宇宙一羶腥”。这表明,“中国”和“中国人”之间已发生实质性裂变。
北魏认为让自己变得和中国人一样,才有资格统治中国人,即先成中国人,再治中国人。在这种观念中,“中国”和“中国人”含义一致。蒙元不同。蒙古人根本不在乎自己是否中国人,反而认为只有不是中国人,才能统治中国人。当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个等级确立为法律后,隐含的政治逻辑是,国人没有资格统治中国,只有外人有资格统治中国;中国人只有在蒙古人统治下,才能成为中国人。
满清严禁满汉通婚,刻意保持自己民族习俗,逻辑亦然。满人无需成为汉人,也能很好统治汉人;进而,满人只有作为满人,才能更好统治汉人。一旦汉化,满人将失去统治汉人的能力和权威。基于这种理念,“中国”和“中国人”之间发生了分裂。它意味着,异族和外国统治中国可能比中国人统治中国更合适。这样,作为政治实体的中国和作为统治主体的中国人之间不再必然统一。

(二)

秦至五代,皇权秩序对华夷之辨尚能保持在一个可控的限度内,特点是“外强中干”。应对外敌相当成功,蛮夷对中华文明的损害不很致命。与此同时,管制内部不甚成功,隔三差五的诸侯叛乱、军阀割据、独立王国,使得分合问题持续困扰着中华帝国体系。相形之下,宋元明清则是“外干中强”。皇权政体已经发展出一套颇为有效的内部管控机制,那种动辄分崩离析式的区域政权不再出现。与此同时,应付外敌的种种措施越来越笨拙和无效,致使中华礼乐几近灭绝。
五胡扛鼎,两京胡羯。中国的一半历史都来自于边疆压力所致。边疆压力主要来自于两个方向,即西北和东北。它构成了两个时代,即边疆压力的西北时代和东北时代。安史之乱标志着西北时代向东北时代的逐渐转移。两宋之后开始了正式的东北时代。巧合的是,边疆压力方向和政治中心区域正好大体一致。西北时代的长安和东北时代的北京,代表着这种重合。当然,这中间还交叠着以洛阳为中心和以南京、杭州为中心的中原-东南时代。东汉至魏晋六朝,乃至两宋,基本上属于这个带有某种过渡性质的中原-东南时代。在此意义上,中原-东南时代在中国历史上似无独立地位。
西北时代和东北时代的区别是,前者对皇权秩序只有局部影响(限于中原),后者对皇权秩序则有全局影响(扩及江南)。二者的共同点是,皆无法从根本上改变皇权秩序。因为中华政治体系本质上属于内陆文明,它有足够的空间和能量容纳和消化草原文明或另外一处陆地文明。就是说,只有来自海疆的大洋文明才能真正颠覆中华政教体系。等到这一时刻来临,中华帝国和皇权秩序已经到了解体之时。

(三)

普世皇权在数百年的时段上,且数百万平方公里的区域内,保持连续、有效的统治,同时对周边国家和政权形成一种可以广泛效法的统治模式和政治标准。王权之所以缺乏普世性,是因为王权对周边国家和政权缺乏强大的示范效应,同时限于技术条件,未能建构起一种持久的朝贡体制。
东亚秩序和朝贡体系的制度架构是中华帝国,中华帝国的本质是中华专制主义。中华专制主义的特征是,先有皇权体制,后有帝国体系。由此构成内外兼修的中华政治文明秩序。值得注意的是,晚清后,虽然中华帝国崩溃,中华专制主义却保留下来。显然,这种外壳解体、内核犹存的状态很可能与帝制在先、帝国在后的历史过程有关。怪异的是,人们欢呼帝制终结,却愤懑帝国解体。但人们很快发现,民国建立易,民主建设难。

     摘自序言1-12页

【内容简介】


《简在帝心照汗青》围绕“制诏权”、“奏诏模式”、“奏诏叙事模式”三个核心概念展开历史书写。

作为皇帝意志和皇权标志,制诏权之权力和权威对皇权帝国之意义具有总体性和全局性。本质上,皇权即制诏权。奏诏模式表明,它构成了古代帝国统治社会和民众的基本权力架构。一般说,皇权政治的运行机制主要依靠皇帝诏令推动。皇帝颁诏,官民行诏,由此推动帝国政治的正常运转。奏诏叙事模式意味着,它是史家对奏诏模式的选择和重构。史家按照自己意图和构想,重组和再建了奏诏模式。即奏诏叙事模式是对奏诏模式的史书修辞和史实演绎。

如此,奏诏叙事模式成为优先奏诏模式的逻辑基础,进而,它又构成了本书的思想结构和写作策略。

本书试图书写早期帝国的真理史和权力史。早期帝国是历史中国的青春期,历史命运由此开启,这使写史具有了思想寓言的意义。

【作者简介】

雷戈,1962年生,河北大学历史学院教授。致力于史学理论、中国思想史、古代史、史学史的研究,发表论文百余篇,出版著作十余部。近年出版著作有《秦汉之际政治思想与皇权主义》(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三种历史》(人民出版社,2007年)、《道术为天子合》(河北大学出版社,2008年)、《史学在思想》(河南大学出版社,2010年)、《民间记忆的体制建构》(西安出版社,2013年)、《历史与意义》(河北大学出版社,2014年)、《史学理念与史家生存》(人民出版社,2016年)、《家天下的家族世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

再多的史书也填不满历史低谷,希望自己写的每一本史书都能成为国人走出历史低谷的垫脚石或脚手架。

【目录】

序言
导论:话语史建构的双重逻辑
引子
第一节 建构话语史
一、 话语
二、 早期帝国
三、 真理史
四、 制诏权
第二节 书写权力史
一、 奏诏定义
二、 诏书分类
三、 政治动力
四、 行政机制
第三节 创造真理史
一、 两个逻辑
二、 一个概念
三、 奏书、诏书与史书
四、 秦汉四史
上编 奏诏叙事模式
第一章 奏诏叙事模式与奏诏模式
第一节 奏诏叙事模式之理论阐释
一、 奏诏叙事模式之定义
二、 奏诏概念含义
三、 话语再实践
第二节 诏书格式
一、 四书制度
二、 四书特点
三、 诏书尺寸
四、 格式化语言
第三节 诏书术语
一、 “诏”之用法
二、 “策”之用法
三、 “令”之用法
第四节 奏诏叙事模式与奏诏模式之差异
第二章 叙事与诏书
第一节 诏书叙事
一、 诏书叙事的整体结构
二、 叙事中的诏书意识
三、 读史意识
第二节 诏书叙事的综合手法
一、 叙事体诏书
二、 有“诏”与无“诏”
三、 诏书的写法
四、 诏书在历史叙事中的作用
五、 叙事诏书的种种手法
六、 编年体
第三节 诏书话语
一、 话语魅力
二、 本纪中的皇帝言语
三、 本纪中的诏书修辞
第三章 叙事体奏诏
第一节 奏诏叙事形态
一、 奏诏叙事模式之自足性
二、 奏诏模式的叙事完整性
三、 奏诏叙事与奏诏模式
四、 叙事化的奏诏结构
五、 倒叙法
六、 廷议的写法
七、 官员任免的奏诏叙事特点
第二节 奏诏叙事词句
一、 史书奏诏结构分解
二、 奏诏叙事模式的常用词
第四章 奏诏叙事模式的诸种写法
第一节 奏诏叙事模式中的列传人物设置和奏书选择考量
第二节 奏诏叙事模式对奏诏模式之反应机制的书写方式
一、 采用奏疏
二、 奏疏不用
三、 奏疏无果
四、 表格
第三节 详奏略诏
一、 详载奏书的立言传统
二、 详载奏书的写史意图
三、 详奏略诏的叙事手法
四、 详奏略诏的读史效应
第五章 对话体的奏诏叙事
第一节 对话体奏诏
一、 对话体奏诏之意义
二、 口奏和口诏之叙事
第二节 奏诏叙事模式中的君臣对话和燕语场景
一、 叙事话语与君臣燕语
二、 史家对君臣对话和燕语的叙事建构
三、 幽秘话语与透明叙事
第六章 独断性诏书
第一节 独断诏书之含义
第二节 独断诏书之多样表现
第三节 独断诏书之复杂形态
第四节 王莽诏书之独断性
第七章 “制曰可”的奏诏叙事意义
第一节 “制曰可”之程序含义
第二节 “制曰可”之修辞策略
第三节 “制曰可”多重变形之叙事意义
第四节 “制曰可”叙事之想象空间
第八章 奏诏叙事模式的时间意识
第一节 奏诏叙事模式中的干支坐标
第二节 干支记事之演变
第三节 《史记》三“纪”之干支特点
第四节 干支诏书
第五节 两汉《书》之干支差异
第九章 奏诏叙事与奏疏来源
第一节 文集、奏书与史书
第二节 史书多源自奏书
第三节 司法奏书是史书材料主要来源之一
第四节 史家编辑奏书的技术考量
第五节 奏书和诏书的相互援引
第十章 奏诏叙事与书写错误
中编 奏诏模式(上)
第一章 制诏权与诏书权威
第一节 奏诏模式与制诏权
一、 奏诏模式
二、 奏诏模式规范皇权政治
三、 皇帝制诏之权
四、 制诏权之权力与权威
第二节 诏书权威
一、 诏书与权威
二、 诏令和律令
三、 下诏强化诏书权威
四、 诏书的实施效果
五、 不敬诏书
第二章 制诏御史
第一节 御史与奏诏
一、 御史职能
二、 御史观念
第二节 制诏御史
一、 御史与诏书
二、 制诏御史之意义
第三章 尚书制诏
第一节 尚书权力体系
一、 尚书之源起想象与实践认知
二、 尚书参与决策
三、 领(录)尚书事
第二节 尚书权力走势
一、 尚书权力演变
二、 尚书制度变化
三、 尚书和中书
第三节 尚书职能与奏诏模式
一、 尚书与诏书
二、 尚书之加官
三、 尚书在奏诏模式中之作用
第四章 奏事制度、言官设置与奏诏时间间隔
第一节 奏事机构
一、 公车
二、 北阙和讼观
三、 奏书的最后经手人
四、 邮传和乘传
第二节 言官制度
一、 专职言官
二、 百官皆言官
三、 举荐言官
第三节 奏诏时间间隔
第五章 颁诏仪式
第一节 礼制型颁诏仪式
第二节 朝仪型颁诏仪式
第三节 实践型颁诏仪式
一、 受诏时的肢体动作
二、 持节在颁诏礼仪中的特殊意义
三、 颁诏场合不拘一格
四、 诏书由官员亲自送至制诏对象
五、 “使使”是颁诏的标准术语
六、 诏书下达官府有鸣鼓之仪
七、 变通颁诏仪式彰显特殊君臣关系
八、 追封仪式
九、 钦使问话具有颁诏性质
第六章 拜官仪式
第一节 拜官释义
一、 拜官之义
二、 “拜”之语义
三、 “拜”和其他除官术语之异同
四、 “拜”之词语
第二节 拜官之程式及含义
一、 拜之程式
二、 拜官蕴含的君臣关系之直接性
第三节 拜官实践的样式和层级
一、 遣使持节
二、 策拜王侯和三公
三、 拜守令
四、 拜郎官
五、 拜低阶官吏
六、 拜官之弊
第七章 待诏
第一节 释义
第二节 机构与职能
第三节 出身及仕途
第四节 制度设计
第五节 参政
第八章 拒诏
第一节 拒绝皇命的政治意义
第二节 拒绝拜官
第三节 拒绝封侯
第四节 拒征
一、 东汉拒征现象
二、 拒征理由
三、 拒征与应征
四、 礼遇拒征
第五节 公犯诏书
一、 拒诏的三种形式
二、 批评和封还诏书
三、 废格明诏
第九章 矫诏
第一节 释义
第二节 矫诏谋反
第三节 矫诏发兵
第四节 宦官矫诏
第五节 典型案例
第六节 矫诏种种
第七节 矫诏罪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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