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现公布21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2023年7月18日,建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杭州某某循环科技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对员工吴某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现场一台机械设备机械传动装置未安装防护罩,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中第6.1.6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建德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合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方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10日,建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建德市某某车业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有南门、北门两个出口,均无安全出口疏散标志,不符合安全通道疏散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建德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负责人汪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13日,建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某某家具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存放危险物品油漆间未设置排风设施、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及《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建德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潘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9日,建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某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十万吨智能化项目检查中发现,杭州某某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一员工登高进行防腐作业时未做防护措施,该行为违反了业主单位新化化工的特殊作业制度的规范性要求,已构成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德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孙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18日,建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雄盛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油漆仓库存放3桶危险化学品稀释剂,现场未张贴危险化学品周知卡。该行为已构成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建德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4日,建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建德市某某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所在四楼厂房其租用的西侧出口无安全疏散标志,不符合安全通道疏散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建德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负责人孙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18日,建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该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德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5日,建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杭州某某家居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新建一套干式除尘设施,虽已进行了安全设施设计,但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建德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王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5日,建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某某岩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丙烷气瓶间钢管未完全封堵的事故隐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德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建德市某某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委托社会化服务机构杭州某某企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编制了该公司《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现场安全条件检查情况说明》。经检查发现该企业现场的一间气瓶储存仓库耐火等级不符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14》中标准,与情况说明中所记录不一致。该社会化服务机构违反了《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德市应急管理局对杭州某某企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李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建德市某某链条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委托社会化服务机构浙江某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实施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编制了该公司《专家安全检查意见书》。经检查发现该企业现场危化品的使用,与《意见书》中所记录不一致。该社会化服务机构违反了《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德市应急管理局对浙江某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叶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7日,建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建德市某某镇某某汽车修理厂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员工张某某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建德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员工张某某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德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3日,建德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杭州某某节能门窗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铝镜线的淋漆间喷涂使用的底漆属于甲类危化品,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爆炸危险场所内未采用防爆电气,一处电线未采用镀锌管,一台电机不防爆。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建德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2日,建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各自职责、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未按照企业管理制度对外来人员进行入场培训且未对当日外来作业人员查证特种作业资格情况)的违法行为。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建德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金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2日,建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建德市某某街道某某钢结构工程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2名员工无证上岗操作电焊。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建德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4日,建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建德市某某木制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德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7日,建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建德市某某镇某某汽车修理店查中发现该单位现场1名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超期的员工正在进行焊接作业,即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建德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2日,建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建德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该单位现场1名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员工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经询问其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建德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8日,建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建德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建德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胡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6日,建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建德市某某链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2023年8月12日的一次新员工安全培训学时仅为1小时。经询问负责人吴某某,该培训未如实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款,建德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元吴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6日,建德市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由建德市李家镇某某门窗经营部负责安装的某大厦顶楼栏杆拆除工程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德市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单位共处壹万肆仟元整罚款。该单位工作人员沈某违规使用明火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建德市公安局对沈某作出行政拘留二日的处罚,并收缴特种行业操作证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