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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别报道 | 依法维权 让“3·15”成为“365”

日期: 来源:陕西日报收集编辑:



3·15特别报道

又到一年“3·15”,消费维权相关话题再度引发热议。
衣食住行、民生百态,无不汇于“消费”一词。近年来,随着多方重视和共同努力,我省消费环境持续改善。但是,伴随着消费升级加速,以及消费新业态、新模式的出现,消费安全也暴露出新风险。
从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到商品房销售、网络购物,再到信用卡纠纷、养老诈骗……一些新的侵权问题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挫伤了群众的消费信心,成为阻碍消费持续增长的堵点。

隐瞒就能逃避责任?

那么,当“买买买”遇上商家的“套路”和“陷阱”时,消费者该如何讨回公道?
“要拿起法律武器,积极捍卫自身权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赵学玲坚定、明确地给出答案。

3月14日,省法院向社会发布了一批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我们看到,在牵系民生、社会关注的各个消费领域,法律正成为护航人民群众合法消费权益的坚实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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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急难愁”,不吃哑巴亏

“还我钱来!”


攒钱给娃报了培训班,不料课还没上完,培训机构就跑路了,这该咋办?


2021年6月30日,张某与某教育培训学校签订了《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并向该培训学校支付培训费1万元。此后,张某的女儿在该培训学校累计上课10课次20小时。


2021年11月初,该培训学校停业。因退费问题协商无果,张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解除合同,责令培训学校向张某退还培训费6130元。


“多亏法院帮忙,要不咱做家长的就得吃亏。”如愿拿到退费的张某感激地说。


消费者的维权之路从来都不是一帆风顺的,在以往,选择吃哑巴亏的消费者并不在少数。但如今,随着司法服务水平和群众法治意识的提高,消费者逐渐学会紧握手中的法律武器,选择依法维权。


据统计,2022年,全省法院共审理各类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47152件,其中各类服务合同纠纷案件30520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5514件,网络购物纠纷案件690件,产品责任纠纷案件428件。


“人人都是消费者,消费环境事关发展、牵动民生。为了让大家买得舒心、安心和放心,我们不断推出便民利民举措,持续拓展延伸司法服务职能,努力筑牢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司法屏障。”赵学玲告诉记者,近年来,全省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履行审判职能,将便民和利民作为审判工作服务消费者维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持续提高智慧法院建设水平,大力推广“互联网+司法”服务模式,打造立案、调解、庭审、送达全流程一网通办消费者维权新模式,同时充分发挥小额速裁程序、简易程序作用,及时高效化解消费者权益纠纷,大力营造健康和谐的消费环境,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劣质商品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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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麻大”的权益,也不能拱手相让


3月13日,伴随着一记清脆的法槌声,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在西安中院进行公开审理。


该案中,两名分别从某超市买到了价值12.9元和9元过期食品的消费者,在法院的支持下,不仅如数拿回了购物款,还分别获得了1000元的赔偿。


“只要咱依法理性维权,再小的权益都会受到保护。”作为该案当事人的西安市民杨某说。


“民以食为天,但凡涉及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案件,我们绝对不姑息。”作为案件主审法官的西安中院速裁审判中心法官高喜平告诉记者,“该超市出售过期商品未能履行法定义务,未能保证其出售的商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们如此判决,就是警示经营者守住食品安全的底线,也激励消费者勇敢维权。”


同日,非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的詹某某,因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舌尖上的安全”是民生大事,更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


“凡入口之物,必定要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凡违法之人,必定要坚持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省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韩彦云介绍,为了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陕西法院始终以最强决心、最严举措打击各类危害消费者安全犯罪,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有效打击、震慑和预防此类犯罪。据了解,2022年,全省法院共审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以及其他伪劣商品犯罪案件182件,追究刑事责任135人。


高喜平说,作为消费者,应当提升消费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一旦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就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只有人人都敢于维权、善于维权,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强大的震慑和警示,进而督促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才能筑牢维权共建共治“保护网”,共同营造出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购物全返”是个陷阱!(本组漫画均为田芳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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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套路”勿轻信,遭遇侵权敢说“不”



一间小小门店,一句“购物款全返”的“承诺”,竟轻松让老年人掏出近9万元的养老钱!


在榆林市榆阳区,注册了一家保健品店的王某,通过发放传单,诱骗老年人到店购买“九鼎黄”“松针”“制氧机”等保健用品,并和老人们签订答谢协议书,承诺购买者预交现金后,可以免费使用相应的保健品,之后他会分期返还预交款。于是,周某等老人信以为真,前后预交了8.6万余元。可没想到,在返还了小部分现金后,王某竟“人间蒸发”。


“犯罪分子宣称的免费使用、分期返还,实际上是一种用时间换空间的消费骗局。老年消费者一定要提高警惕,理性消费,不要把自己的养老钱、保命钱送到犯罪分子手中。”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麟说,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注重养生和保健,而诱导和欺骗老年人购买保健品的情况屡屡发生,轻则导致老年人钱财受损,重则危害老年人生命健康,而且严重影响家庭和谐。


老年人是特殊消费群体,由于防范意识弱、信息不对称、维权能力低等原因,一些不法商家便用忽悠、欺骗等手段给老年人的“钱袋子”频繁挖“坑”,令老年人防不胜防。但是,这些不法商家短期内获益的行为一定不会长久,逃不过法律的制裁和被市场淘汰的命运。


消费的“坑”绝不能让消费者“填”!


为了保护老年人的“钱袋子”,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全方位推进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的社会基础,陕西法院积极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开通养老诈骗案件绿色通道,快审、快判、快执,审理养老诈骗案件42件92人,其中11案13人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罚金共计882.5万元。同时,全省法院开展“三秦飓风”养老诈骗案件专项执行行动,共追回财产损失951万元。其中,汉中市南郑区法院于去年5月,在一起涉老诈骗案件中为600余名老年人追回502万元财产损失。


“积极回应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护航美好生活,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只有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营造安全便利的消费环境,才能让消费者敢消费、愿消费,提振消费信心。”王麟告诉记者,“3·15”不应是“一阵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千头万绪,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而需要做好常态化监督与管理。


3月14日,省法院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动机制,在消费纠纷多元化解、诉调对接、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等方面加强联动、协同参与治理,推动形成行政监管与司法保护的工作联动机制,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意味着,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机制体制更加完善,消费维权法治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水平将迈上新的台阶。


消费者越来越懂法,维权机制一天天更完善,可以预见,“3·15”终将成为“365”!(记者 陶玉琼 实习生 王奕楠)


消费者的维权小贴士


消费者有啥权益?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7.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8.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9.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消费者如何维权?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整理)

来源:陕西日报

责编 | 余诚忠

编辑 | 崔睿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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