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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法治报收集编辑:新疆法治报
近日,伽师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4月22日,原告胡某把车停在某小区停车场,次日发现车身遭到严重擦碰,但肇事者逃之夭夭,现场没有留下任何信息,胡某立刻报警,警务站警务人员经过调取视频找出肇事逃逸者并报交警队。
经调查,4月22日20时15分,祖某驾驶小型车与胡某的小型车在停车场发生相撞,导致胡某的车辆损坏,祖某心存侥幸选择逃逸。交警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本次事故胡某无责任,祖某承担全部责任。在证据面前,祖某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胡某诉称因本次事故导致车辆损坏,在4S店进行20余天的维修,维修费共计8644元,胡某与祖某多次联系要求支付车辆维修费,但祖某一直没有支付胡某相关费用,因此请求法院判令祖某赔偿8644元。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祖某向原告胡某支付车辆的损失费8644元。该笔钱当庭支付完毕,双方当事人针对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通讯员 图妮萨古丽·亚克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