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也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生命线。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纪检监察机关每一条线索的核查、每一个问题的处理、每一桩案件的查办,都关系党员干部的政治生命,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回顾市纪委监委查办的雁江区委原副书记钟某某案,我们更加深刻地体会到,只有把实事求是贯穿审查调查全过程、各方面,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才能更好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坚持实事求是,首先就要查清事实、还原真相,做到是就是是、非就是非,一是一、二是二。只有全面掌握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事实,才能为精准量纪执法提供依据。查办该案过程中我们发现,钟某某从雁江区一名乡镇干部逐步成长为区重要领导,与当地不少党员干部、商人老板都有交集。他性格谨慎,既贪财又胆小,热衷挣“稳妥、安全”的“小钱”,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小恩小惠不出事”。钟某某长期“小额分散”收钱的违纪违法行为,给审查调查增加了不少难度。我们坚持有多少问题就查多少问题,增派人手从一个个社会关系、一笔笔银行流水、一项项工程项目入手,认真分析甄别、实地走访调查。经过细致的查证,钟某某13次收受礼品礼金、6次接受旅游安排、10次从事营利活动等问题一一被查实。
纪检监察机关职责纪定、职责法定,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行使纪检监察权力,是实事求是的题中之义。这就要求我们在审查调查中以纪法为准绳,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办案过程中,我们严格依照权限、规则、程序搜集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实钟某某在项目建设、资金拨付等方面给予商人老板关照,6年间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104万元。期间,因我市查办其他围标案等原因,钟某某担心自己受到牵连被查,上演了边收边退的戏法,选择性向5人退还了现金48万元。针对退还这部分现金是否构成受贿,我们深入研究受贿刑事案件相关法规,分析其主观意图,认为钟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具有主观受贿故意,系受贿既遂,其为掩饰犯罪的退还行为不影响受贿金额认定。
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前提下,能否实事求是精准作出处置,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关系执纪执法的最终效果。钟某某利用节假日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商人老板宴请或旅游安排,向其下属打招呼承揽项目,滥用职权要求执法人员不查处盗采砂石问题,给当地政治生态带来极大破坏。最终,钟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40万元。此外,我们陆续查办了与钟某某关联的系列案件,综合考虑事实证据、思想态度、纪法标准,科学运用“四种形态”,对涉嫌共同贪污、受贿的2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向钟某某送钱送物、为其拿项目获补贴提供便利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40余人。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在当地党员干部中发挥了惩治震慑、惩戒挽救和教育警醒的功效,促进了政治生态的修复向好。
实践中我们认识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就是不断追求实事求是的过程。发现问题是掌握“实事”,依纪依法、把握政策是“求”,作出“三个效果”相统一的处置就是“是”。只有把实事求是原则贯穿到正风肃纪反腐全过程各方面,才能确保我们的工作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的检验。
(本文刊载于《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3年第1期,作者:四川省资阳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 魏忠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