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想当“甩手掌柜”?法官告诉你:不行

“法官,我经济上那么困难,你们还判我每个月给500元的抚养费,之前想跟我再婚的人一听说这个事,就不跟我结了!你们要替我想办法解决……”

一起离婚案件的原告高某(女)在电话里急切质问,法官再次向其释明法律,抚养是法定义务,除非提供本人长期患重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的证据,否则不能成为减免抚养费的理由,高某这才悻悻挂断电话。

这已经记不清是高某第几次向法庭“诉苦”,要求减免抚养费,认为支付抚养费让其无法生活,要求法庭帮其解决。

案情简介


高某与秦某婚后生育二个孩子,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相处不睦,高某于2017年离家外出一直未归。其离家期间,双方所生孩子随秦某生活,夫妻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在庭前调解过程中,不论法庭工作人员怎样详细释明法律,高某仍以经济困难为由,坚持要求孩子由被告抚养,自己不支付抚养费,调解不成,开庭审理。


法院认为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争吵导致感情不和,后高某长期外出,双方分居至今已近五年,现夫妻感情已不可修复,无共同生活下去的可能性,应当准予离婚。

考虑到双方所生孩子长期随秦某生活,由秦某抚养较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因此本院判决准予高某与秦某离婚,两个孩子由秦某抚养。高某在能获取劳动收入的情况下,于法、于情、于理都应该支付部分抚养费。法官结合当地生活水平、高某收入水平等现实因素,判决由高某支付孩子每月500元的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法官寄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系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离婚而消除,在父母并未长期患有重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的情况下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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