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通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大通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蒲某某危险驾驶一案。时年21周岁的被告人蒲某某系某理工类院校的一名大学生,2022年学校放寒假后,被告人蒲某某返回大通县与家人一同共度春节,这个特殊日子本应是与父母团聚、迎接新年的美好时刻,但被告人蒲某某却在与家人聚餐饮酒后驾车外出,因处于醉酒状态驾驶车辆,发生单方事故后被民警查获。案发后,被告人蒲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开庭审理过程中,基于被告人蒲某某在校大学生的特殊身份,本着对其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结合其行为的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等,公诉人当庭提出了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合议庭评议时也对被告人蒲某某大学生的特殊身份和今后的学习生活给予了充分的考虑;同时,因被告人蒲某某未满22周岁,在法庭审理时还特别设置了法庭教育环节。被告人蒲某某在最后陈述时亦表示,作为一名大学生本应以学业为重,却因一时糊涂触犯了刑律,为此感到十分后悔,希望法庭能够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并保证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决不触碰法律红线。经审理,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认为被告人蒲某某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综合考虑被告人蒲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合议庭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对被告人蒲某某判处拘役刑,并适用缓刑。

长期以来,为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及在校学生刑事案件过程中,大通县人民法院始终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诉讼理念贯穿始终,特别是对犯罪的在校大学生来说,给予其改过自新、回归校园的机会更有助于其今后更好地走向社会。该案的处理,既体现了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力度”和“温度”, 又实现了对被告人蒲某某的教育、挽救,在严格依法审理案件、准确定罪量刑的同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供稿:大通法院
编辑:钟雅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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