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市人民法院: 审结首例袭警罪案件

本报玉门讯 近日,玉门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刘某某、李某某涉嫌袭警罪一案并当庭宣判。本案是玉门市发生的首例袭警案件。针对当前疫情防控形势,本次庭审中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未到庭,在看守所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参加庭审。

3月8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因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玉门市柳湖镇华西村2组路口,被玉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花海中队执勤交警周某和辅警马某某、白某查获。在交警进行吹气式酒精检测时,刘某某拒不配合,并辱骂交警。在交警将其控制带离时,刘某某先后两次用拳击打交警周某胸部,后被交警控制。随后,与刘某某共同饮酒的李某某、孟某某赶到现场。被告人李某某不听交警警告,用拳头击打周某胸口,并欲将刘某某从交警手中抢走。孟某某为防止李某某再次殴打交警,强行将李某某拉开,随后又阻挠交警带离刘某某。在此过程中,刘某某的父亲、母亲和同村村民等人也到现场意图阻碍交警执行职务,致使交警和辅警摔倒在地。经鉴定,案发当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2.46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审理过程中,刘某某、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玉门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交警,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李某某自动投案,二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本案其他涉案人员孟某某、刘某某父亲和母亲及李某某等人均被玉门市公安局处以相应行政处罚。(梁 鸿)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广大群众要文明饮酒,莫因贪杯酿成大错。要敬畏法律,尊重执法者,莫因冲动妄为追悔莫及。

责任编辑:田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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