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一本‘房产证’,牵动万户心”。随着年轻人的买房观念逐渐趋于理性,各地租房市场愈加火热。那么,古代的房屋租赁又是怎样一番景象呢?
早在秦汉时,便出现了私人旅馆“郡邸”,不过由于严格的户籍限制和以农业为基础的社会经济结构,城市房屋租赁市场并不十分活跃。《梁书·徐勉传》记载:“所以显贵以来,将三十载,门人故旧,亟荐便宜,或使创辟田园,或劝兴立邸店。”到南北朝时期,房屋租赁观念开始普及,出现了不少集商店、客舍为一体的邸店。
隋唐时期,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市房价水涨船高。莫说许多普通百姓,便是一些名人官员,面对高昂的房价,也照样囊中羞涩,只能选择租房生活。唐代白居易高中进士后在长安近郊租房18年,留诗《卜居》云:“游宦京都二十春,贫中无处可安贫。长羡蜗牛犹有舍,不如硕鼠解藏身。且求容立锥头地,免似漂流木偶人。但道吾庐心便足,敢辞湫隘与嚣尘。”在诗中,白居易谈及自己奔波无定的生活,甚至羡慕起蜗牛都有壳栖身。
唐代,为了打击人为操纵房价,维护租赁市场秩序,唐玄宗李隆基颁布了《禁赁店干利诏》:“南北卫百官等,如闻昭应县两市及近场处,广造店铺,出赁与人,干利商贾,莫甚于此。自今以后,其所赁店铺,每闲月估不得过五百文。”这才暂时遏制了飞涨的租价。
宋代以后,百姓和官员的人均收入皆有所提高,但由于房价高,租房仍是许多人的首选,房屋租赁税收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据重要地位。不过即使是租房,对中下级官员和普通百姓而言,租金压力也是较大的。宋代江休复在其所著的《江邻几杂志》中抱怨房租高:“望月初请料钱,觉日月长;到月终供房钱,觉日月短。”月初工资到账,计划怎么花钱时,觉得岁月漫长,然而等到月底需要掏钱交房租了,便又觉得时光飞逝,身心俱疲。这种从月初的期待到月底的焦虑,今人身上也不少见。
在房屋租赁交易中,为了保障承租、出租双方的权益,房屋租赁契约是必不可少的。《宋会要辑稿·食货》对此便有记载:“人给印历,开坐地分、舍屋、间椽地段钱数,分月掠、日掠数立限送纳。”对承租人而言,最为重要的自然是按时交纳房租,但若在古代有人拖欠房租,又会如何呢?南宋李焘所著《续资治通鉴长编》中记载:“庚寅,户部言,欲赁屋宅,计会占据,不依条给历,及不输赁直,规求钱物兑赁,若搭盖浮造,遮栏宫屋及妨碍众行出入道路者,各杖一百,许告赏钱五十贯。”可见,古代法律对承租方拖欠房租的处罚还是极重的。对出租方而言,义务稍微简单些,主要是房屋的修缮。但若是出租方不履行修缮义务,承租方甚至可以不用交房租。明代田汝成的《西湖游览志馀》中记载了一个小案例:“马光祖尹临安,不畏贵戚豪强,庭无留讼。福王府诉民不入赁房钱,民云,屋漏,光祖判云:晴则鸡卵鸭卵,雨则盆满钵满。福王若要屋钱,直待光祖任满。”(闵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