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41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曾都区人民检察院全面梳理和总结了近年以来办理的侵犯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主要涉及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等。该院是如何发挥检察职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一:张某甲等人制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口罩案
基本案情:张某甲等三人以牟利为目的,明知购进的熔喷布生产设备属于“三无”产品,在未取得任何生产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将生产出的无生产厂家标识、无合格证、无检验报告的伪劣口罩原材料熔喷布产品,通过微信群和朋友圈方式销售,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50余万元。
案例评析
口罩是疫情防控的重要物资,行为人明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系违法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公然制假售假,并通过微信、朋友圈等网络渠道公开销售,其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且三名被告人在全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护产品原材料,危害疫情防控工作,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曾都区检察院依法对张某甲等三人提起公诉,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三人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案例二:
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公开在门店经营、销售自制的用于治疗鼻炎的“鼻炎膏”、“引流膏”两款产品,违法获利达四十余万元。
案例评析:
犯罪嫌疑人王某A在没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推广、销售假药,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案例三:督促整治特殊食品安全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
曾都区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辖区多家大型商超、连锁商店、母婴店及药房经营者利用外卖平台销售特殊食品,普遍存在未依法公示相关食品安全信息的违法情形,暴露出特殊食品网络交易环节监管漏洞。对此,曾都区院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对188家特殊食品经营户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立案查处违法经营商户7户,责令立即整改9户。
案例评析:
特殊食品关系到老弱病幼等社会特殊群体的身心健康,是当今社会的敏感点,也是舆论关注的热点。而网购平台作为一种新业态正蓬勃发展,当网购平台与特殊食品交易“碰撞”复合,暴露出新的食品安全隐患,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开展食品安全监督,关注特殊人群食品安全问题,主动适应“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新业态、新模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以点带面,进行全面系统整改,让人民群众买得安心,吃得放心,以更高履职要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近年来,曾都区检察院通过对食品安全等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持续性开展“回头看”工作,不断巩固案件办理质效,强化行业监管,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贡献检察力量。下一步曾都区检察院将聚焦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充分运用公益诉讼职能,用实实在在的司法服务助力打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通讯员:陈卉、许莹 编辑:闻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