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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汉中市略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狩猎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判决其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7500元。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表示服判。
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略阳县两河口镇某村山林中使用猎夹、自制钢丝猎套分五次共猎捕野猪3头、小麂2只。刘某某将猎捕后的野生动物带回家中脱毛处理后,少量送予亲友,其余部分留待自己食用,后于2022年1月19日被略阳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略阳县林业局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猎捕的野猪和小麂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共计价值7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予依法惩处。同时被告人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依法进行上述判处。 (袁旭红 记者 张大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