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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锣脆脆肠”被曝吃出异物,要求按《食品安全法》赔付时犯了难

日期: 来源:齐鲁晚报临沂融媒收集编辑:齐鲁晚报临沂融媒

 近日,壹粉李先生向齐鲁晚报·齐鲁壹点情报站反映:7月3日,他在济南市市中区党家街道一家超市购买了一包“金锣脆脆肠”。食用过程中他发现,肠体内有一类似银白色塑料皮的不明异物,他当即停止食用,并拨打了金锣厂家的客服热线。

“客服帮我转接到了该区域的销售人员,再次确认了食品信息后,为我提出了补偿方案。”李先生告诉记者,该销售人员提出可以赔付3倍的产品或购买的价格,他没有接受。该销售人员又提出按10倍标准来赔偿,他同样予以拒绝,并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来赔付。

此时,该销售人员表示,需要提供从购买到食用过程的完整视频,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这要求太离谱了,我吃点东西怎么可能从头到尾地记录过程?”李先生质疑并表示,“脆脆肠我都没敢没扔,现在还放在冰箱保存着的。”

通过李先生提供的视频及照片,记者发现李先生所购买的“金锣脆脆肠”肠体内确有一块银白色异物。8月4日,记者电话联系了“金锣脆脆肠”生产厂家临沂金锣文瑞食品有限公司,并提报了李先生遇到的“问题”产品信息。随后,电话被转接到负责济南市市中区的售后工作人员。

该工作人员重申了赔付标准,对于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条款进行赔付的要求后,他表示需要第三方鉴定报告,证明食品内的异物确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提供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该异物为自然存在于食物内。“这是规定的流程,管理人员也要看这些东西。”该名工作人员说。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潘丽萍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生产或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如果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能会产生诉讼费、公证费等必要费用支出,一般情形下法院会判决给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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