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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网讯 6月3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将技工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保障办学经费、师资、待遇,统筹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技工教育发展。建立健全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围绕产业发展、企业需要、个人需求制定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开展多元化、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参加公务员招录、参军入伍、企业事业单位招聘、确定工资起点标准、职称评定、职位晋升以及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方面,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享受相应待遇。技工院校毕业生同等享受税费减免、贷款贴息、就业创业补贴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支持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提高职业技能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培训,以及新业态新模式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
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技工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