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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集编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可生活中总有人存有侥幸心理,两次酒驾被查处仍不思悔改、以身试法,最终醉驾获刑、悔不当初。近日,宣城中院二审审结了该起危险驾驶案,维持广德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9月16日晚,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与停放在其车辆后方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杨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杨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0.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杨某某赔偿了交通事故相对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另查明,杨某某曾分别于2012年、2018年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交通事故相对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应从重处罚。法院根据杨某某具有的量刑情节综合评判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