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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讨薪竟干出这事,结果……

日期: 来源:丽江读本收集编辑:丽江读本

农民工讨薪维权,无可厚非

但得用对方式方法

今天关注一起特殊的农民工讨薪案

看看使用非法的欺诈手段

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2020年4月,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在劳动局与发包方的多方协调下,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施工方签了一份列明拖欠薪资明细的《欠条》。但公司法人在与财务核实拖欠工资的详细情况时,发现该《欠条》中部分拖欠的工资是不存在的,该部分工资是实际施工人虚假制作考勤表、工资表产生的,拖欠工资表上的法人签字也是伪造的,该公司法人并未在该工资表上签字。

该公司将实际拖欠的工资如实发放后,将其余几位并未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施工方告上法庭,请求撤销《欠条》中未实际拖欠的工资。因工程已完工,案涉施工方已前往其他地方做工,法院采用视频开庭的方式审理该案件。



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激烈的辩论后,法庭查明以下事实:实际施工方列明的拖欠工资明细部分是伪造的、虚假的,其余部分为真实的,未付清工资表上的签字系伪造,实际施工方存在欺诈行为,导致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未核实清楚情况、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签订了《欠条》,故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欠条》中关于虚假工资的部分内容,由施工方承担诉讼费并赔偿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000元的律师费。



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刘萍表示,法院判决撤销《欠条》中关于虚假工资的部分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院判决实际施工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可撤销的,实施欺诈手段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刘律师提醒,讨薪应实事求是,用法律武器正确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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