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吸取教训,用缴纳的修复资金去修复被我们破坏的太湖水域自然生态环境。”近日,一起涉嫌非法捕捞的三名犯罪嫌疑人将11万多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资金,汇入了苏州市吴中公证处的指定账户。这也是苏州办理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资金提存公证。
检察机关办案
近期,吴中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纠集多条大马力快艇、使用电拖网在太湖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涉案人员十余人,形成“捕购销”黑灰产业链条,非法获利3万余元。
为准确评估本案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检察机关向“益心为公”志愿者进行专业咨询。“益心为公”志愿者了解情况后提供专业意见,认为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水产品会对水域的渔业资源带来破坏性的后果,鱼卵、幼体、亲本都有可能会被电死,对鱼类的繁衍生息产生不可逆的影响。
吴中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袁灿华
吴中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袁灿华介绍,该案有三名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依法对他们进行相对不起诉处理。其余犯罪嫌疑人目前已被提起刑事诉讼。
“虽然被免于刑事处罚,但他们依然要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责任。三名犯罪嫌疑人真诚悔过,均表示自愿申请缴纳生态修复金,向吴中区检察院提交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资金提存申请。”袁灿华介绍。
审讯犯罪嫌疑人
在开展生态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未统一设置公益损害修复资金专门监管账户,公益损害赔偿资金监管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影响了公益损害赔偿资金的有效收缴,是制约受损公益修复的实践难题。
为了破解这一难题,今年10月,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联合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局和吴中区司法局率先出台《吴中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资金提存使用实施办法》,通过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资金提存使用制度,实现“破局”“解题”,探索出化解这一难题的新途径,有效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实施办法》,检察机关协调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公证机关对侵权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再次确认侵权人的真实想法和意愿后,告知侵权人的权利义务和该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指导侵权人将生态修复金11万余元存入公证处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检察机关调查走访
袁灿华介绍,引入提存公证能够有效破解公益损害赔偿资金收缴难、履行难、管理难的问题,保证了生态修复和治理责任的落实,避免出现“污染环境、群众受累、政府买单”的局面。
“同时,这些资金进行‘一案一账户’管理,根据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局和司法局出具的审核意见,按规定拨付给生态修复使用单位,确保专款专用、公开透明。”袁灿华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