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6月29日,被告王某无证驾驶被告陈某的车辆,并与案外人仇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仇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某弃车逃离现场,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院审理,认定车辆出借人被告陈某承担30%过错赔偿责任,并判决原告菏泽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仇某家属各种经济损失120000元。
原告菏泽A公司履行完毕后,现向二被告追偿。
法院审理
本案原告A公司作为保险人,垫付了受害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费用,对侵权人产生追偿权。被告陈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借予无驾驶资格的被告王某,两被告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应依法连带返还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垫付的保险赔偿款120000元,原告诉请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菏泽A公司赔偿款120000元。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驾驶人投保交强险后,先入为主地认为,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保险公司都会承担赔偿责任,然而,这种想法是不对的。如在保险公司的责任之外,即使保险公司参与理赔,也可向事故过错方进行追偿,驾驶人还是要面临巨额赔偿款。在此,提醒各位司机朋友,一定要依法依规文明驾驶,否则既危害公共安全,又会威胁他人和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来源: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 作者:纪任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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