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改善市区交通秩序、经营秩序,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提高城市品位,打造宜居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自9月1日起,在主城区开展为期1个月的违法占用城市道路专项整治工作。具体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城区主次干道、商圈、医院周边、学校周边、小区门口、农贸市场周边、城市公园周边等重点道路、区域及其它存在非法占用道路现象的区域。
二、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违法占用城市道路专项整治活动,力争实现城市道路交通环境和市容市貌整治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区交通拥堵、摆摊占用城市道路和城市脏乱差问题得到明显改善;交通环境和城市公共设施得到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市民交通安全和文明行为意识增强,群众幸福生活指数得到提高。
三、整治重点
1、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现象。所有机动车要顺向停放至停车泊位内或停车场,严禁乱停乱放,严禁占用公交车停车位、盲道和人行道停放;非机动车要在不影响通行的区域并排整齐停放,不得随意占用盲道和人行道。沿街商户不得自行划定停车区域或利用广告牌、锥筒、杂物等物品占用公共停车位。
2、机动车不礼让行人,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法行为。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不礼让行人;摩托车、电动车驾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闯红灯、逆行,电动车、自行车走机动车道,行人闯红灯、不走斑马线等。
3、店外经营、占道经营、噪音扰民等违法违规行为。沿街店铺落实“门前五包”,坚决取缔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商铺占道经营、乱设摊点、乱设广告、乱堆杂物、露天烧烤、僵尸车等行为,严禁破坏城市道路设置地锁、地桩;严禁占道设摊、占道堆放等现象;严禁使用高音喇叭进行高噪声宣传活动;严禁在路沿石处擅自改坡,擅自改变城市道路原有规划使用用途;严禁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四、整治措施
1、对未按规定停放影响通行的机动车,经通知不挪车一律拖曳车辆,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2、对非机动车、行人违法的,一律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相应处罚。
3、对沿街店铺店外经营、乱搭乱建、摆摊设点、私划车位、噪音扰民等违法行为,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栖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