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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法制报收集编辑:新疆法制报
近日,原告某塑钢厂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阿勒泰地区富蕴县人民法院开庭。
法官发现双方争议焦点并不大,有调解的余地,当庭组织调解,并就买卖方面的法律法规向李某进行释法。因塑钢厂证据充分,李某对此无异议,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和解,李某偿还某塑钢厂欠款及律师代理费等。
近年来,富蕴县法院不断创新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审理涉企业案件中,践行繁简分流、程序甄别转换机制,压缩内部应诉、送达等各节点流转时长,加强调解力度,统一裁判标准和尺度,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切入点,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持续为企业提供门槛更低、诉累更少、保障更及时的司法服务,激发民营经济活力。
(通讯员 卢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