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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晚霞报收集编辑:晚霞报
宜宾读者李叔来信:几年前,我们村的林地决定外包。在外包过程中,有个别村民私刻公章,擅自签订外包合同,只拿少部分的钱给村民分红,大部分钱中饱私囊。请问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吗?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 余心韵律师: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本案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追究个别村民和外包公司的法律责任。首先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上报人民政府处理,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诉讼的方式依法进行维权。(晚霞报记者 何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