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吉安吉州森林分局
先后接到两名群众报警
称自己在网上购买到疑似“A货”
的品牌女包
接警后
民警立即将该包送至
该品牌方专业检测部门进行鉴定
检测结果证实
两人所购买的女包
不符合该品牌包的正品生产要求
属于假冒产品
根据受害者提供的网购信息
民警循线追踪到两家发货的网店
地址位于广东省佛山市
具有一定关联性
根据调取网店信息分析研判
并成功锁定犯罪嫌疑人
赵某、姜某与费某
经细致侦查
最终确定该犯罪团伙人员分工
仓储位置及进货、售卖的情况
民警立即兵分两路
赶赴佛山、泰州两地
成功将犯罪嫌疑人姜某、费某抓获
捣毁仓库1处、售假窝点2处
现场缴获假包1000余件
涉案金额300余万元
经查
犯罪嫌疑人姜某、费某为牟取暴利
自今年3月份起
从“上家”赵某处购置假包
铺货到自己所经营的网店
打着“代购”“正品”等噱头
以每件300元左右的价格进行销售
销售成功便由赵某进行统一发货
截至目前
两人共售卖假包4000余个
非法获利40余万元
目前
犯罪嫌疑人姜某、费某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已被吉州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赵某已被列为网逃
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吉安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