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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收集编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月7日早上,绥德法院执行法官将执行到位案款送至申请人家中。 徐蕊 摄
“您好,我是绥德法院执行法官,现在有部分案款执行到位,我们来给您送案款了!”2月7日一大早,绥德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为80多岁的申请人送去执行案款。
事情还得从一场机动车交通意外事故说起。被告吴某驾驶轻型普通客车,因其疏于观察,将正在过马路的申请人撞倒。经鉴定,老人右髋关节活动功能部分丧失为十级伤残、左侧肋骨多处骨折为十级伤残。事故造成的赔偿费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赔偿。法院审理判决,被告赔偿申请人医疗费等共计60000元,后因被告无经济能力承担,致使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办案法官通过多方走访查询了解到,被执行人家庭条件艰苦,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在外地务工,由其妻子来法院处理此案。被执行人妻子表示无能力一次性给付,现场主动给付4000元,剩余部分等被执行人回来立即给付。当执行法官将4000元案款送到申请人手中时,申请人表示,执行法官将执行案款送上门的行为非常暖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