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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方法制报收集编辑:北方法制报
本报记者 广辉
近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被告住所地不在辖区的信用卡纠纷案件。
2012年11月23日,被告丁某在某银行网点填写《信用卡申请表》申请信用卡一张,并使用该信用卡进行消费。2022年2月18日该信用卡逾期,原告某银行分行多次催告无果,故诉至朝阳法院,请求被告丁某支付信用卡欠款、利息及费用共3.1万元。
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后,被告提供答辩状称自己系合法办卡,在使用信用卡期间因特殊原因无固定收入才造成逾期,表示会积极处理。但被告提出自己现居住地位于绿园区,原告起诉至朝阳区法院是否合理。
关于本案管辖问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原告住所地属长春市朝阳区,由朝阳法院管辖并无不当。原告诉讼数额问题,原、被告之间形成信用卡领用合同关系,双方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开卡使用后,应依约按时足额偿还相应款项,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以被告未还款为由,起诉要求偿还欠款本金、利息、费用之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