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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日报记者 邓淇月 通讯员 苏脂岚 2月19日12时16分,男子马某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沿常德经开区长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三一路交叉路口处闯红灯直行通过时,与沿三一路行驶欲左转弯通过路口的肖某驾驶的SUV车辆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马某脊椎骨折、头部等多处软组织挫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经过调查,依法对该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当事人马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马某不按交通信号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肖某无责。电动三轮车驾驶人不但要负责自身的医药费和车辆维修费,同时还要赔偿SUV车主的车损修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