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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自流井融媒收集编辑:自流井融媒
近日,自流井法院运用债务抵消制度,实质化解一起商铺租赁纠纷。该案兼顾程序规范和诉讼效益,允许当事人以抗辩方式进行债务抵消,将牵连的两个债权债务纠纷在同一程序中一并解决,避免当事人重复进入司法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省了司法资源,高效兑现合法债权,节约了当事人诉讼成本,实现了良好办案效果。
2020年被告李某某承接了张某从租赁公司处租赁的商铺。租赁公司得知后,以转租未经其同意为由,起诉张某违约,后张某履行判决支付了物业、水电等费用,公司收回了商铺。现张某起诉主张上述费用实际为李某某经营期间所产生,要求李某某依约返还其垫付的相关费用。
因商铺被收回,无法继续经营,李某之前也将张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张某退还李某装饰装修款、履约保证金,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现依据该生效判决,就张某尚欠李某的装饰装修款、履约保证金、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请求在本案中予以抵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商铺转让协议》约定“转让后的房租、水电等费用由李某某承担”,原告张某主张的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均系案涉商铺交付李某后产生,张某要求李某承担,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
被告主张以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其对原告享有的债权抵消本案应支付原告的款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的抵消的条件。在已生效判决中,原告张某应返还被告李某装饰装修款、履约保证金、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该债权数额超过了本案中李某应支付张某的债务数额,抵消后被告对原告的债务已全部消灭,综上,法院确认抵消抗辩成立,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