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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彩礼是否能全额返还?

日期: 来源:盘州市人民法院收集编辑:盘州市人民法院

以案说法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邹某某、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4日,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邹某某举行订婚仪式,二被告李某某收了原告12.8万元礼金。原告与被告邹某某于2022年12月28日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原告与被告邹某某于2023年2月分居,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故原告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李某某返还原告彩礼钱12.8万元。邹某某与李某某均认可收到彩礼12.8万元,但被告邹某某辩称婚纱照、婚戒以及共同生活期间的开销均是其个人财产负担,不应全额返还,仅能返还3万元,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在与被告邹某某举行婚礼时承诺从彩礼中扣减送亲车费6500元、办酒席买猪款3000元,且置办过嫁妆给原告,故不该全部返还。

裁判理由及结果

原告为与被告邹某某缔结婚姻为目的,在与被告订婚时按习俗向二被告给付12.8万元,该大额金钱应属于彩礼。原告与被告邹某某虽然举办了婚礼,但双方在同居一段时间后分居,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有权向二被告主张返还彩礼。对于被告邹某某提出返还的彩礼应当扣除拍摄婚纱照、购买婚戒、购买嫁妆的费用的意见,其未提交证据证实相关支付的费用,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李某某提出原告在与被告邹某某举行婚礼时承诺从彩礼中扣减送亲车费6500元、办酒席买猪款3000元,其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原告曾作出相应的承诺。关于应当返还彩礼的金额如何确定的问题,被告邹某某在举办婚礼之日确实置办有嫁妆到原告家,且在原告交付彩礼后,被告邹某某与原告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期间为共同生活支付了相应费用,本院酌情认定返还原告彩礼8.8万元。关于被告李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返还彩礼责任的问题,庭审查明,原告在订婚时给付的彩礼由被告李某某保管,该款项是二被告以家庭的名义接受的,故被告李某某应当承担共同返还彩礼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判决二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 8.8万元。

法官释法

1.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婚约一方及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实际接受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将诉讼主体由婚约当事人扩大到其父母,考虑到彩礼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符合传统习俗。但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2.彩礼返还条件与返还比例

关于彩礼返还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规定了三种可以返还的情形,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彩礼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彩礼返还规则,补充了两种情形是否能够返还彩礼以及返还比例,一是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但存在“闪离”情形且给付了高额彩礼,将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等综合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二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如本案中,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以及嫁妆,彩礼双方已经在实际共同生活中消耗,故不予全额支持返还,真正体现公平原则。

法规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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