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菏泽市牡丹区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对案件当事人随意涂抹证据原件的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罚。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菏泽某某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对账单,民二庭承办法官马营军在审查时发现,原告曾于2023年就该纠纷向法院起诉过,并提交过一份对账单,后向法院申请撤诉。法官在对比两次提交的对账单后发现,本次原告提交的对账单内容存在马克笔涂抹的部分。
承办法官询问并释明法律规定后,原告菏泽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甲某认可本案提交的对账单中,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承诺的“2023年底付50%,2024年底付50%”内容系其本人用黑色马克笔涂抹划掉。经承办法官训诫,甲某表示现已认识到自己在未与被告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有关内容划掉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案件审理造成了不良影响。鉴于甲某认错态度良好,且其行为并未对本案审理造成实质性的妨碍,牡丹区法院作出(2024)鲁1702司惩1号决定书,依法对甲某罚款2000元,甲某已于司惩决定书送达当日缴纳全部罚款。
法官说法
双方当事人存在纠纷,诉至法院的意义是为了解决双方矛盾,理清纠纷内容,而不是当事人利用涂抹的证据材料获取不当利益的途径。对于涂抹损毁证据材料的行为,当事人不仅违反了民法典的诚信原则,还妨害了正常的民事诉讼,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法律神圣,法庭庄严,任何人在法庭上都要遵守法庭秩序。任何妨碍法庭审判、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惩处,情节严重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承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讯员 庞恬爽 郑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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