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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上酒泉收集编辑:云上酒泉
近日,肃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申请撤销婚姻案件。
张某(女)与李某(男)于2014年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初,李某因病住院治疗期间,张某发现李某患有马凡氏综合症、先天性心脏病等多种遗传性疾病。李某出院后不久,二人带着女儿进行了遗传性主动脉病基因检测,检测结果为:李某携带有杂合变异,女儿未携带该变异。2023年6月,张某从家中搬出,双方分居至今。张某认为,李某在婚前对其隐瞒遗传病症,婚后也未能及时告知病情,侵犯其生育权及女儿的健康权,故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与李某的婚姻,并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抚慰金。李某辩称,其在婚前就已经将病情告知张某,不存在隐瞒病情的行为。
经审理,李某婚前虽被诊断患有马凡氏综合症、先天性心脏病,但根据病历记载,该疾病经过手术和药物治疗已治愈或好转,即病情得到有效控制并不影响正常生活,且双方生育了一个健康的孩子。因此,张某以李某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要求撤销婚姻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同时,因未认定撤销双方之间的婚姻,故张某对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赵 静 齐 琦)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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