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意义
涵盖归集、提取、个人住房贷款和管理4方面业务,是对以往试行业务规范的完善
优势特点
呈现权益更有保障、提取更便民、贷款更规范的特点,促进了公积金业务法治化
近日,“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业务规范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消息引起了许多市民的关注。
修订后的公积金业务规范具体包含哪些内容?有哪些重要变化?带着这些市民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
该负责人说:“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业务规范指的是《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规范》《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业务规范》。今年3月1日,我市与自治区同步施行。”
该负责人说:“新施行的业务规范是对2020年出台的四项试行业务规范的进一步完善,旨在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具体而言,新修订的业务规范主要有以下几类重要变化:
一、权益更有保障。此次修订明确了单位应在设立30日内开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在职职工设立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时限的确定,可有效监督单位,有力推动制度扩面,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针对缴存单位缓缴等非按时逐月足额缴存的情况,新增“到期后补缴视为正常缴存”的说明,同时删除“不允许跨月核定”的规定,让缴存困难的企业能够“歇歇脚、再出发”,同时也有效保障了缴存人合法使用权益。
二、提取更便民。鼓励有条件的缴存人进一步改善居住条件。如此前只能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此次修订删除了“普通”的规定,只要是购买自住住房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区分普通和非普通。
该负责人强调,购买非普通自住住房仍然不能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偿还贷款本息提取业务对资金转入账户的规定更加符合实际业务办理需求,增加了业务办理的实际操作性。
如购买商品住房的提取资金此前为转入开发商在管理中心备案的售房账户中,偿还贷款本息的提取资金此前为转入银行相应账户中,转入不成功的可转入申请人银行账户中,修订后均改为转入“双方约定的账户”,如租房提取可转入申请人银行账户中。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进行公证的数额由2000元提高至50000元,即账户余额(不含利息)小于50000元的,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等做出书面承诺后即可一次性提取,无需公证,解决了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面临的“提取金额小公证不划算”的问题,进一步降低了提取成本,方便了群众办事。
三、贷款更规范。按照国家近期出台的相关规定,新增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业务办理时限规定,分别应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行为发生一年内和商业住房贷款偿还期内提出申请,避免虚构住房消费行为套取住房公积金挪作他用,保障住房公积金互助互惠和专款专用。
借款人购买共有产权房屋(夫妻共有除外)申请贷款关于额度计算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将共有产权份额没有明确的按共同共有调整为按份共有,避免借款人产权占额存在争议可能造成的业务办理纠纷。(克拉玛依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素娟 通讯员 陈星如 责任编辑 武海丽)
原标题:我市昨日起同步施行自治区公积金业务规范 公积金缴存提取有重要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