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诉李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狩猎罪、黄某等人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被告人李某以打猎为目的两次到陈巴尔虎旗特尼河地区找到被告人黄某进行非法狩猎。第一次,被告人黄某指使张某(另案处理)驾驶被告人李某的套牌EFXXXX号白色丰田4700越野车,与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的朋友曹某,一行四人前往特尼河北部林区进行非法狩猎,被告人黄某使用枪械猎杀一只狍子。第二次为被告人李某与被告人黄某二人前往特尼河北部林区进行非法狩猎,被告人黄某使用枪械猎捕野生狍子二只。
2022年1月8日,被告人李某、程某、袁某、姜某四人驾驶被告人李某的套牌蒙EFXXXX号白色丰田4700越野车,一同前往乌力库玛林场打猎,其中被告人姜某负责开车,被告人李某坐在副驾驶位置负责照灯,被告人程某、袁某坐在后排。被告人程某用被告人李某提供的半自动步枪及子弹打死三只狍子。被告人袁某、李某、程某一同将狍子装车离开,在返回李某家中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涉案动物为四只狍子,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名录中的物种。涉案价值为12000元。同时,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某家中发现半自动步枪一把、半自动步枪弹57发、小口径运动弹88发。经鉴定,所扣押半自动步枪各机件完备,能够正常完成击发动作,认定为枪支;扣押的57发子弹为中国产军用制式“ 56”式步枪弹,能够正常击发;扣押的88发子弹,系中国产民用制式“三角”牌小口径运动步枪弹,能够正常击发。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处,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被告人程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四、被告人袁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五、被告人姜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扣押在案以清单形式移送的物品白色丰田4700越野车一辆、小口径运动步枪弹88发、红色尖刀一把、银色尖刀一把、子弹57发、军用枪支一把,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七、被告人李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非法猎捕国家野生保护动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8750元;被告人黄某赔偿非法猎捕国家野生保护动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2000元;被告人程某赔偿非法猎捕国家野生保护动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6750元;被告人袁某赔偿非法猎捕国家野生保护动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6750元;被告人姜某赔偿非法猎捕国家野生保护动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6750元;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张某某赔偿非法猎捕国家野生保护动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依法惩治非法狩猎行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典型案例。保护野生动物,依法打击非法狩猎行为,是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本案多名被告人无视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非法狩猎“三有”野生动物,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严重破坏。法院综合运用刑事和民事公益诉讼手段,在惩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同时,依法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的损失,昭显了惩治与修复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对教育警示社会公众树立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和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防范意识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