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加强社会监督严肃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近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青岛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新修订版《青岛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并于1月20日正式实施。
新规进一步拓宽了举报渠道,资金发放也将更加便捷。在原有寄送书面材料或者个人送达、“12369”网络举报平台、“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省环保督察热线的基础上,增加“各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拓宽举报渠道,及时、就地解决群众的投诉举报。同时,鼓励各区市在严格遵守财务规定的前提下,对部分小额奖励,“探索使用电子支付等便捷方式发放奖金”。
《规定》明确,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所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对举报人进行100元至50万元的奖励,并细化分为十个档次。
(一)警告、通报批评的,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本项与其他各项不重复适用。
(二)处不足3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三)处3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四)处20万元以上不足4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1500元奖励。
(五)处40万元以上不足6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六)处60万元以上罚款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七)移送行政拘留案件且被公安机关受理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八)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且被公安机关受理的,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
(九)涉嫌犯罪案件,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所举报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在本条第一款第八项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所举报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后果特别严重”的,在本条第一款第八项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举报人200000元奖励。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奖励的情形,视情况给予奖励。
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在对举报人实施物质奖励的同时,可以根据案件核查情况,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对举报人实施表扬等精神奖励。
值得注意的是
下列情形不在奖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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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报时违法行为已由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或者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二)举报时违法行为已由生态环境部门处理完毕的。
(三)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