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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儿找“对象” 一怒告“红娘”

日期: 来源:邯郸晚报收集编辑:邯郸晚报

孩子在外地不认识异性朋友,家长花钱购买婚介服务,本以为能省心省力,却惹上了烦心事……孩子加上相亲对象的微信对方却“不说话”,家长怀疑是“婚托”,要求退费;婚介公司却称不是“婚托”,拒绝退费……近日,记者接到涉婚介服务合同纠纷类的法律求助热线。婚介服务合同纠纷在社会上并不少见,订立婚介服务合同应注意什么?面对红娘“口头承诺”,又该如何甄别具体合同条款?

家长:为了孩子“终身大事”签下婚介服务合同

年近30岁的小刘在北京工作,因工作中接触到的异性朋友较少,还没有确定的恋爱对象。小刘的妈妈师女士心急如焚,到处张罗着给儿子介绍对象。

听说龙湖公园周末有“相亲角”,师女士从居住地磁县赶往现场“碰运气”。2022年10月23日,师女士在公园相亲角寻找儿子的相亲对象,遇到了百佳婚姻服务(邯郸)有限公司的“红娘”。一番询问后,师女士跟随“红娘”到公司所在地进行婚介服务咨询。

师女士告诉记者:“店长徐女士询问了我的家庭情况、孩子的情况及择偶要求,极力劝说我选择他们的婚介服务。我说和孩子商量一下,对方却说,有啥商量的,这个事应该大人做主。后来,我脑子一热就给对方交了4000元婚介服务费。”

师女士称,店长徐女士的言语让她相信儿子能在婚介机构找到对象,当时对方承诺,会选择合适的对象给孩子介绍,让家长放心。师女士当场签下了《红娘一对一婚姻介绍服务合同》,但她并没有仔细阅读合同细则,也未保留一份合同。

第二天,店里的“红娘”通过微信给师女士发了一个女孩的联系方式和照片。师女士将女孩的信息告诉她的儿子小刘,让小刘加上女孩的微信。几天后,师女士询问小刘谈得怎么样,小刘却说:“没有和女孩见面,加上微信对方一句话也不说,别找婚介费功夫了。”

听到小刘的话,师女士灰心了,以提供的信息是“婚托”为由让“红娘”退费。但店长徐女士称女孩不是“婚托”,师女士单方面反悔,不退还婚介服务费用。师女士于是求助媒体帮忙咨询维权事宜。

律师:母亲私自签订合同,未经小刘追认的代理行为无效

很多人选择通过婚介机构帮忙寻找人生另一半,此类法律服务关系既有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又有强烈的人身属性,由此也催生出很多婚介服务合同纠纷。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刘志祥律师,刘律师称: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虽然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师女士,但本案涉婚介服务合同的内容服务对象为小刘,其母亲在未取得小刘委托授权的情况下,以代理人的身份与婚介服务机构签订婚介服务合同,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无权代理情形。是否发生法律效力,要看事后小刘对该代理行为是否进行追认,如果追认,则合同对其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不追认,则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

另外,关于费用退还的问题。婚介服务机构对合同签订主体是否适格具有审查义务,尤其是“相亲”这种具有较强人身专属性的行为,原则上需由本人亲自作出决定和表达。所以,在明知母亲未征得小刘同意的情况下,婚介服务机构为赚取服务费,仍劝说其母亲签订婚介服务合同,显然存在过错。若未经小刘追认,且之后也未实际提供婚介服务的,婚介服务机构应当全额返还服务费。

刘律师提醒:对婚介服务机构来说,有义务向家长释明服务合同的对象是孩子本人,让其本人来签合同,在确定双方主体身份的前提下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服务价款或者费用、风险警示、退出机制、售后服务等条款要做详细约定。如果直接与家长签订合同,很可能面临合同无效,退还全额或者部分服务费的责任。

消协:警惕合同里的“霸王条款”

记者就师女士的维权问题咨询了邯郸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称,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有疑问及时要求经营者解释,不能不看合同细则就签字。

市消协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于有免责条款的内容要特别注意。在制式合同中,要查看是否存在免除或减轻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如果发现,应该要求经营者解释说明或修改。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消费者可以选择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向经营者主管单位进行投诉举报,如遭遇侵权,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作人员分析:“师女士签订的婚介服务合同中注明‘由于婚姻介绍服务的特殊性,合同签订后概不退还服务费用’,该条款属于‘霸王条款’。该条款无效,但合同仍然有效。”

市消协工作人员介绍,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经常遇到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侵害合法权益情况,比如商家在节假日促销活动的海报最后一条称“本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已经发展成了行业惯例,在服务行业具有普遍性,其目的就是商家想在促销活动中拥有绝对的权利。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合同解释权应当在消费者与商家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共同拥有,其最终解释权,则在于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并非开展促销活动的商家。商家这一声明侵害了消费者的索赔权和救济权,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合同不能显失公平,消费者应当仔细甄别。消费者在生活中遇到师女士类似的纠纷也可拨打邯郸市消协电话8066568进行协商解决。


邯郸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曹楚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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