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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二审开庭率提高16.48%,醉驾入刑标准只是优化

日期: 来源:最高法收集编辑:最高法

【南方周末】最高法刑五庭庭长李睿懿:刑案二审开庭率提高16.48%,醉驾入刑标准只是优化

醉驾入罪和出罪的标准更加明晰、更加统一,所以我认为这是“优化”标准,而不是简单地得出“下调”或者“上调”标准的结论。

要杜绝为了提高二审开庭率而对简单案件开庭、对疑难复杂案件不开庭的“选择性开庭”,以及为了完成提高二审开庭率的指标要求,“走过场”式开庭。

2024年3月8日下午,社科界别政协委员在讨论“两高“报告。南方周末记者李桂 摄

醉驾入刑话题是近些年全国两会召开期间的热点。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傅信平、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周光权等多名全国人大代表都曾对这个话题提出过建议。

2023年12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醉驾的出入罪标准作出更具体化的规定。

此外,自2023年9月开展的促进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专项工作也引发了法律界关注。如今这项工作已开展近半年,具体采取了哪些措施,实际成效如何?

针对上述两个话题,南方周末记者对话最高法刑五庭庭长李睿懿。

不是“下调”也不是“上调”


南方周末:“两高两部”出台的《意见》明确,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不立案。有网友认为,其“下调”了醉驾的入罪标准。你怎么看这样的声音?

李睿懿:“两高两部”意见出台后,我也关注到,有网友认为这些规定是“下调”了醉驾入罪标准,也有人认为,跟之前个别地方性规定相比,是“上调”了入罪标准。在我看来,意见不是“下调”也不是“上调”,而是“优化”了出入罪标准。

与追逐竞驶等其他3种危险驾驶行为不同,醉驾入刑时并未附加“情节恶劣”“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等条件。因此,有观点认为,醉驾是行为犯,一经实施就构成犯罪,不需要考虑情节,有的甚至主张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不适用于醉驾。我认为,这些观点是片面的。

简言之,刑法总则第十三条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适用于刑法分则所有犯罪,这是“总”对“分”、“上”对“下”的统领关系,无一例外。醉驾也不例外,必须服从、遵循这一基本规则,虽然理论上行为犯一经实施就构成犯罪,但在具体处理时,还是要考虑情节。

南方周末:有哪些需要考虑的情节?

李睿懿:比如,行为人醉酒程度的高低,反映了他的驾驶能力受酒精影响的程度大小;行为人驾驶的目的和动机是什么,是为了上道路行驶,还是因为车挡道了、没停好而在停车场挪车,抑或是情急之下驾车送突发疾病的亲友就医;驾驶的机动车类型是“铁包肉”的汽车,还是“肉包铁”的摩托车,危及公共安全的程度也不同,前者更容易造成他伤而不是自伤;行为人驾驶的时间、路况如何,是在白天繁华市区车水马龙时,还是在深夜荒郊野外的偏僻小路;有没有发生事故等等。

这些情节反映了醉驾行为的危险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如果不加区分地一律入罪,不仅有悖司法规律,也不够实事求是。

南方周末:对比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13年意见”)规定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没有对从轻情节的规定,这是为什么?

李睿懿:作此规定,主要是醉驾入刑之初,对于刑法上认定醉酒的标准,是否要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认定的醉酒标准保持一致、是否需要调高数值以体现犯罪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在严重性上的差别,还存在不同认识。“2013年意见”考虑到“80毫克”醉酒标准是根据我国驾驶人员生理特点,经过大量调查研究、多方论证的结果,具有较强的科学性,且实践操作多年,已经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刑法可以与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也体现了从严惩处醉驾的精神,故予以采用。

但是,血液酒精含量只是认定醉酒的基础情节,作为危险驾驶犯罪处理的醉驾行为,标准应是“含量+其他情节”。只不过当时各方对如何认定其他情节,特别是情节显著轻微和情节轻微,还有不同认识,尚需进一步实践探索,故“2013年意见”未作出明确规定。这些年,各地在这方面进行了不少有益探索,积累了丰富的执法司法经验,总结提炼形成规则的时机已经成熟。

据此,2023年《意见》在继续强调“80毫克”含量标准的基础上,对“其他情节”标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或者指引。如,从入罪的角度,明确规定14种从重处理的具体情形,具有这些情形的,不能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要作犯罪处理;从出罪的角度,在不具有从重处理情形的前提下,又规定了“不满150毫克/100毫升”、急救伤病人员、短距离挪车或者接替驾驶等4种具体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同时指引了认定情节轻微需要综合考虑的各种因素,可以作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的处理。这样,醉驾入罪和出罪的标准更加明晰、更加统一,所以我认为这是“优化”标准,而不是简单地得出“下调”或者“上调”标准的结论。

轻者更轻,重者更重

南方周末:危险驾驶犯罪已成为“中国第一大罪”。此次新规的出台,是否也反映出中国对轻罪或微罪治理模式的一种新的探索?


李睿懿:近年来,我国社会治安、刑事犯罪结构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占比从1999年的不到55%上升至2022年的超过85%。这意味着,轻罪案件大幅上升,成为犯罪治理的主要对象。

这次“两高两部”出台《意见》,是探索构建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的实践。《意见》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抓手,强调惩治与预防相结合,从三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第一,在实体上,把握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轻者更轻,重者更重。一是上面谈到的明确醉驾出入罪标准,统一执法司法尺度。二是对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者,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是要推动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文的修订工作,对醉驾者处以严格的行政处罚。同时,继续关注并推动前科消灭制度的研究。

第二,在程序上,建立健全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简化办案流程,缩短办案期限,让醉驾者能够早日回归社会。

第三,在治理上,探索多维度的治理方式。一是在办案时要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安全驾驶教育、从事交通志愿服务等情节,作为酌情考虑从宽的因素。二是对已经受到刑事追究的醉驾者,要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矫正方案,增强其悔罪意识、法治观念,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三是强调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落实普法责任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宣传,特别是要充分运用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提示函等机制,促进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南方周末:对法官来说,办理醉驾案件如何做好宽严并重、宽严并用的平衡?

李睿懿: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思想是,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意见》规定了14种从重处理、3种从宽处理、4种情节显著轻微以及9种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具体情形。对被告人只具有一种从重或者从宽处理情形的,比较容易把握宽严尺度。难的是:对于被告人同时具有法定、酌定从严和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该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8条规定,要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综合作出分析判断,总体从严或者总体从宽。具体到醉驾案件,则要综合考虑被告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后果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以总体从严或者总体从宽。

南方周末:被告人同时具有从严和从宽处罚情节的情况,可否举个例子?

李睿懿:有地方法院曾经审理过这样一个案件。被告人曾因醉驾被判过刑,刑满释放不久,他和几个工友一起吃饭喝酒后回郊区建筑工地宿舍。没多久,宿舍的一名工友突然身体不适狂吐不止。在场的人中只有他会开汽车,他想到自己曾有醉驾前科,略有犹豫,但情急之下也顾不得那么多,驾车载着工友就往医院跑,途中被查获,血液酒精含量17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驾。

按理说,被告人应该叫救护车或者代驾,不是非得自己开车去不可。如果没有危险驾驶前科,按照《意见》规定,“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但他有危险驾驶前科,按照《意见》“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的规定,不仅要作为犯罪处理,且一般不适用缓刑。

如果你是法官,你该怎么处理?我想,从鼓励救死扶伤这一价值看,尽管他有危险驾驶前科,还是应该对他体现总体从宽的处理精神。

最高法刑五庭庭长 李睿懿

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已纳入绩效考核


南方周末:影响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的因素有哪些?


李睿懿:影响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的因素比较多,其中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既有法院内部的原因,也有法院以外的其他原因。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司法理念和司法能力仍需加强。近年来,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庭审在审判活动中的中心地位初步得以确立,但不可否认的是,仍然存在个别法院、法官对当事人在程序方面的诉求不够重视,对二审开庭的功能作用认识不到位的情况,这反映出“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的理念有落实不到位的地方。也存在个别法官自身驾驭庭审的能力和信心不足,更倾向于采取书面审理方式。

二是案多人少的矛盾非常突出。在司法资源紧张的情况下,有限的审判力量要优先保证法律规定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中级法院是刑事二审案件的审判主力,同时还承担着审判重大、疑难、复杂的一审刑事案件的职责,案件数量多,审判压力大。部分中级法院刑庭的员额法官仅够组成1至2个合议庭,在办案的同时,还要承担大量的专项调研、综合治理、法治宣传等工作任务,强化二审开庭审理,无疑会进一步凸显人员力量不足的问题,客观上制约了二审开庭率的提升。

三是法定审理期限的压力。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势必延长审理周期。据统计,二审开庭审理与不开庭审理的时间平均相差一个月左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二审案件审理期限仅两个月,在法定审限内结案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开庭审理的积极性。

四是配套司法资源不足。二审开庭审理需要协调值庭法警、开庭场所、技术设备保障等多方面力量,但各地法院配套司法资源不足的问题较为普遍,一些审判任务较重的法院,即使法庭、法警等配套资源饱和调配运转,也很难完全满足刑事案件二审开庭“应开尽开”的要求。

五是存在需要外部协调配合的情况。刑事案件开庭需要检察院、律师、看守所等方方面面配合,协同发力。

南方周末:2023年9月1日开始,“两高两部”联合开展促进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专项工作。这项工作已开展近半年,实际成效怎么样?

李睿懿:专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法院第一时间成立工作专班,研究制定推进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二审开庭率稳步提升。

2023年全国法院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为33.76%,比2022年提高16.48个百分点,成效明显。各地法院普遍反映,通过加强二审开庭工作,进一步发挥了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等各环节的重要作用,审判质量也有了明显提升。

南方周末:推动二审开庭,有哪些具体做法?

李睿懿:从法院内部而言,最高法进一步完善了监督指导机制,将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列为对下级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考核的重要指标。

各地法院一方面不断加强审判管理,比如,二审案件是否开庭审理需经合议庭评议决定,或者拟不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需经庭领导、院领导审批,以此限缩承办法官自行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权限;优化绩效考核指标,提高法官对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

另一方面,着力提升审判效率,比如,通过优化庭审方式,积极探索建立刑事二审“繁简分流”机制,在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诉权的前提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部分案件的庭审环节进行技术性简化,围绕诉讼各方的争议问题进行审理,避免二审与一审庭审的不必要重复,以提升二审庭审效率,加快审理进度。

南方周末:二审开庭也需要外部协调配合,在这一方面有什么举措?

李睿懿:二审开庭工作离不开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的大力支持配合。专项工作开展后,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法院都建立了与同级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的定期会商工作机制和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促进程序衔接通畅,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二审开庭工作优质高效。

南方周末:在保证二审开庭率的情况下,如何再进一步提高二审开庭的实质效果?

李睿懿:加强二审开庭工作,不仅仅是为了有一个较高的开庭率数字,而是要通过开庭审理,使合议庭更全面深入查明案件事实、辨析证据真伪,降低书面审理可能产生的片面认识,从而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决,提高案件质量。

因此,在专项工作开展伊始,我们就召开全国法院推进刑事案件二审开庭专项工作视频会议,强调要杜绝为了提高二审开庭率而对简单案件开庭、对疑难复杂案件不开庭的“选择性开庭”,以及为了完成提高二审开庭率的指标要求,“走过场”式开庭。这些做法与庭审实质化的要求背道而驰,不仅无助于提高办案质量,反而降低了办案效率,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因此,专项工作后续的重点是进一步落实庭审实质化要求,真正实现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

今年,我们将在全国法院开展督导检查,通过旁听庭审、随机调取查阅二审案件庭审笔录等方式检查庭审实质化水平,我们也会不断加强数据分析研判,通过关联申诉率等数据,从多个维度评价、考核二审开庭工作的效果。

来源:南方周末

记者:韩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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