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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大礼包|假期出行你会拼车吗?提醒!有些拼车要不得

日期: 来源:河南法制报收集编辑:河南法制报

春节期间,

在一票难求之际,

很多人选择了拼车的出行方式。

然而,拼车有风险,

乘坐需谨慎,

拼车在方便了的同时,

也存在着不少安全隐患和法律风险。

一起来了解

↓↓

拼车“多一个人的那种”要不得 超员上高速,这种“坐”法要不得!进入春运以来,拼车、顺风车成为出行主流,超员现象频频发生。近日,在郑栾高速轩辕丘收费站,郑州交警高速二支队开展春运执勤时,查处到四起超员违法,后排乘客均未系安全带。随后,民警现场依法对驾驶员作出处罚,并督促超员人员分流转运。有人疑问:超员的是孩子,也不行吗?交警表示,私家车的载人数是以车辆行驶证上标明的核载人数为准,与乘车人员的身高、体重、年龄无关。一辆核载5人的汽车,多出来一个儿童(即使是怀抱在父母怀中的婴儿)也属超员。正确的做法是为孩子准备安全座椅。交警提醒:超员载客,对车辆来说易发生失控,对车上乘员来说,超出的人员没有座位,更没有安全带,缺少安全装置的保护,一旦发生意外,极易群死群伤,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勿超员。如果您发现乘坐的车辆超员行驶,请立即报警。

如果拼车发生事故,应当如何划分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一般而言,责任的承担可分为司机单方面责任,乘客单方面责任,第三方责任以及司机与乘客双方责任。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因司机单方面过错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所以,应当由司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通过网约车平台乘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上述法律条款说明了不同情况下承运人与乘客之间按照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由此我们也可知,营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并不绝对。如果司机与乘客均无过错,事故系由第三方机动车辆过错导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则应当由有过错的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司机与乘客双方过错导致事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双方应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生活中“无偿拼车”是比较常遇到的,但如果是因司机过错导致的事故,责任却也不全是由司机承担。 好意同乘是指行为人出于助人的善意允许他人免费搭乘自己车辆的行为。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是互帮互助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生动体现。如果在好意同乘过程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让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有失公平,也不利于鼓励人民群众善意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这里所讲的“无偿拼车”,是属于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或者是车主所搭载乘客并非为了营利赚钱,而是出于好意施惠的情形。但为了营利目的而提供的“无偿拼车”不属于我们所讲的“无偿拼车”,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好意同乘”的规定,比如某大型连锁百货提供消费者使用的免费购物班车,就是为了营利目的而提供的。在“有偿拼车”中,经常遇到的一种情形是车主也并非进行营利,但是仍然按人头分摊一定的汽车汽油成本费用,在这种情形下因司机过错导致发生事故的,又该如何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私家车进行“营利性”拼车拉客是一种非法营运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私家车进行“营利性”拼车的行为,由于拼车车辆各方面信息的不透明及不确定,可能存在很多隐患,比如可能存在车辆未投保险、车辆未依法年检、驾驶员无驾驶证、车辆超载等容易引发事故发生的风险,且发生事故后乘客也可能存在索赔困难的风险。正确应对,提前签署拼车协议 拼车过程中,由于有上述风险的存在,拼车前建议提前签订拼车协议,约定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是为了防止日后纠纷的出现;二是在运管部门查处非法营运时,能作为证据提供。另外,拼车人要谨慎选择车主,应当对驾驶人的驾龄、驾驶能力等有必要提前了解。并且,要认真检查车辆现况,对车辆年检及保养的情况有所了解,确保出行的车辆安全。拼车人还要对车辆的投保情况进行了解,如果车辆除了交强险之外未投保商业险、车上乘员险等,拼车人员可以根据需要,为自己购买一份短期人身意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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