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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酒泉日报收集编辑:酒泉日报
近日,酒泉市肃北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侯某、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被告人侯某、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销售有关职业。
经审查,2020年1月至2022年4月,被告人王某为牟利,明知韩某(另案处理)销售的“每粒坚”和“希爱力双效片”等21种保健品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从韩某处以47585元购买“每粒坚”和“希爱力双效片”等21种保健品,通过网络销售给被告人侯某,销售金额14199元,非法获利一万余元。被告人侯某明知被告人王某销售的“每粒坚”和“希爱力双效片”保健品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从被告人王某处以14199元购买“每粒坚”和“希爱力双效片”两种保健品,通过网络销售给蒋某等微信好友。侯某收到购买人的货款后,留下自己的利润,将剩余货款、购买人的姓名、地址、手机号码发给王某,由王某向购买人发货,总计销售46769.26元,非法获利近3.5万元。经鉴定,两名被告人销售的保健品中均不同程度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西地那非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上的物质。两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退赔非法获利赃款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王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被告人侯某、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杨 晶)
责任编辑:田雪